淄博市博山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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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淄博市博山区科学技术局 责 任 清 单 二一五年七月 目 录 一、 部门主要职责. (1) 二、 部门职责边界. (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5)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6) (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批准监督检查 (7) 四、公共服务事项.(9) 五、 责任追究机制. (10)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具体措施。 研究提出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科学技术发展中长

2、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1 负责拟订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合理配置科技经费;负责归口管理区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 年 7 月通过,2007年 12 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 年 4 月通过,2012 年 1 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研究制定加强高新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 负责高新技术发展、 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3、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并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负责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 负责农村社会发展和高新技术科技工作 研究提出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措施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医药卫生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生物、农业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农业良种工程计划。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 年 7 月通过,2007 年12 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 年 4 月通过,2012 年 1 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

4、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2005 年 9 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因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 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3 负责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合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5、 12 月修订)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 年 5 月通过)第 三十三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 年 5 月国务院 令第 265 号,2013 年 7 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 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4.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 年通过, 2012 年 1 月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 5.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 年 9 月通过)第 三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 年 6 月省政 府令第

6、 187 号) 第三十条: 有弄虚作假或者与申报单位、 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1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及相关措施,统筹协调全区科普工作;指导科技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有关科技人员的奖励措施,负责全区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4 负责科技宣传、评估、培训等工作 指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办、开发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 年 7 月通过,2007年 12

7、 月修订)第六十九条: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第七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 年 6 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 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 年 4 月 21日通过,2012 年 1 月 13 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承担全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地震应急预案与综合防御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负责震情

8、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保证地震观测资料、观测数据及时上报。 5 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减灾工作 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地震灾害评估工作;负责全区重大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9、灾法 第八十九条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 4.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二条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 5.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九条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 6.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2 -序 号 主要职责

10、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知识产权及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区知识产权及专利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奖励专利实施、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区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负责专利行政执法,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 6 负责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2010 年 5 月通过)第五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擅自披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山东省专

11、利条例(2013 年 8 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2014 年 10 月通过)第三十四条:(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向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泄露信息, 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四) 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

12、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 3 -二、部门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相关依据 事例 无 - 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13、 (二)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省、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专项督查;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定

14、期对我市的生产部门和流通领域进行抽查。 - 5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到群众举报、指定管辖、其他部门移送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应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案件处理,并及时整理和审查举报材料、移送文书和材料,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或建议,填写立案呈报表或不予立案呈报表。立案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检查、专利检索、进行技术鉴定等,确保定案的证据准确充分; (二)在自行检查中发现假冒专利行为的,可以先进行查处,后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的,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在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

15、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 日内,进行假冒专利行为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1.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 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审查地震动参数、小区划结果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 6 -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联合住建、国土等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抽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实地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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