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6346424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北北京京市市建建设设委委员员会会 北北京京市市规规划划委委员员会会 北北 京京 市市文文物物局局京建科教20071154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的通知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文委,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加强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管理,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推进我市旧城保护、整治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2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京国土房管房20

2、04293 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二七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城乡建设 旧城保护旧城保护 导则导则 通知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政府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 年 11 月 9 日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1 总则1.0.1 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规范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旧城除文物建筑以外的街巷、胡同、四合院等古建筑,以及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护、使用功能改造以及市政设施改造工程。修缮、改造工程

3、应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北京旧城 25 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风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原则。1.0.3 旧城是指二环路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旧城区域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古村镇及传统街区风貌建筑修缮,可参照本导则执行。1.0.4 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翻建(复建、重建)工程: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程。大修工程: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4的工程。中修

4、工程: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综合维修工程:以院落或栋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1.0.5 旧城内四合院翻建工程,为确保相邻建筑安全,原则上不得增设地下室。确需增设时,应取得规划部门批准。1.0.6 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在修缮、整治后,应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建筑节能基本符合标准要求。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貌和工程质量联合验收。1.0.7 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市政设施在修缮、整治后,各区应做好综合管理工作。2 组织实施2.0.1 区政府负责组织实

5、施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旧城房屋保护和修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保护修缮责任;协调居民及施工单位关系。2.0.2 年度修缮工作计划,应首先进行确片、分类工作。确片是根据本年度财力及修缮能力,确定当年修缮、改造5的街、巷或院落。确片应本着解危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先危险房屋、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临街景观房屋,后一般院落。分类是由辖区房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根据院落、房屋的风貌形式、历史文化价值及现状,划分为三类:一类院落(房屋):建筑保存较好、建筑格局保存较完整的四合院和传统建筑、近代建筑、临街景观建筑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背景、具有保护价值的院落和建筑;二类院落(

6、房屋):院落格局较完整,但建筑已严重破损;三类院落(房屋):院落中大部分房屋为解放后修建的新式平房。2.0.3 修缮施工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协调。3 一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3.1 院落的修院落的修缮缮四合院一般由正房、耳房、厢房、倒座、抄手廊、院墙、影壁、垂花门和门楼等建筑组成。修缮中应恢复为原有格局(如一进、两进、三进、四进、带花园、并列式等)和历史原貌。修缮后应达到格局完整,层次分明,干净整洁。3.2 房屋的修房屋的修缮缮3.2.1 应按照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做法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3.2.2 屋顶应全部恢复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灰平台等。 6屋面经整修后应达

7、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灰平台屋面宜恢复挂檐板或瓦檐口的传统形式。3.2.3 木结构原有中式木构架在维修中应尽可能保护加固。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加固;挑顶、维修后的屋架应保持历史原状。木材材质要达到干燥、规定强度和耐久要求,禁止使用杨木、柳木等易发生脆断的材质。主要修缮方法有:新做或局部更换构件、支顶、附檩、串檩、檩柁加固、钢拉杆加固、钢木夹板加固、螺栓加固、铁箍加固、斜撑加固等。修缮后应达到:屋架牢固无损坏,挠度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檩条、椽子、望板等构件无劈裂、严重腐朽,变形不超过允许值。原有木柱做法应尽量保存,不露明部分必须做

8、防腐,露明部分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主要修缮方法有:抽换、墩接、挖补、补配附柱、打牮拨正等。修缮后应达到:直顺、坚固,允许有轻微变形、局部顺裂。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必须更换。3.2.4 墙体维修应采用传统青砖,并按传统形式砌筑,原有墙体能够达到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以保留。3.2.5 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可采用与房屋整体风貌相协调的保温窗做内窗。73.2.6 油漆彩画的颜色应以传统色调为主。垂花门等重要部位可做彩画,但已有的旧彩画应以修补为主。3.2.7 石活宜尽量保留,不宜剁斧见新。可通过归安、拆安、粘补等做法进行维修,达到外观整齐、坚固。砖雕、木雕、石雕等装饰性构件应保留,并按原形制进行

9、恢复、修补。3.3 门门楼楼院门修缮前,应鉴定原有门楼形制,以复原修缮为首选方案。一般有广亮大门、金柱门、门、如意门、随墙门、西洋门等。3.4 甬路、散水甬路、散水院内甬路应按原状铺墁方砖、条砖,可分别采用龟背锦、筛子底、海墁等传统排列形式。散水应按原状铺墁方砖、条砖,分别采用一顺出、褥子面、八字面、人字纹等传统排列形式。3.5 中式楼、西洋楼、中式楼、西洋楼、临临街景街景观观建筑建筑临街商业类房屋、中式楼必须保留原有做法,经修缮后应达到住用安全、基本功能齐备。在空间形态、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其所处的胡同、商业街、院落的风貌特征相适合。维修工程原则上不得有新开门脸、店铺等改变原格局的

10、做法。木构件应进行必要的油饰彩画。应恢复传统匾额的形式。门脸的修缮应尽量符合商业使用的要求。其它做法和要求同 3.2。84 二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4.1 院落的修院落的修缮缮对于已改变原状,全部需要翻建的建筑,在保护外观传统形式的同时,可适当采用混合结构,适当采用新材料。但对于此类院落中不翻建的建筑,应按一类修缮标准实施。4.2 房屋的修房屋的修缮缮4.2.1 屋顶应采用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平台等。 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顺,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4.2.2 木结构修缮参照 3.2.2 执行。已经全部损毁的应翻建,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采用

11、钢筋混凝土结构替代,但形制应与原结构相同。4.2.3 对于已改变原状,需要按传统做法恢复的墙体,外露部位应使用传统做法,青砖重砌,维修可采用传统材料替补或抹灰划缝。在不露明的墙体部位,可采用其它节能型砌体;墙体按原状分别采用干摆、丝缝、淌白、糙砌、五出五进软心等传统方法砌筑或传统形式装饰。硬山搁檩必须用整砖墙,应采取必要的结构加固措施。山墙可按下碱、上身、尖头划分为三段;排山可采用玲子排山、披水排山等形式;山尖可选择尖山、圆山等传统形式。后檐墙檐口应使用冰盘檐、鸡嗉檐、抽屉檐等传统做法。9石活应尽量保留,维修使用,不得剁斧见新。提倡采用内保温做法,提高房屋保温性能。4.2.4 对重建建筑,门、

12、窗应采用保温门、窗,其外观形式应与传统门窗形式近似。4.3 门门楼楼参照 3.3 执行。4.4 甬路、散水甬路、散水可参照 3.4 执行。甬路应采用仿古渗水砖。5 5 三类三类院落(房屋)修缮标准修缮标准5.0.1 院落在保持传统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局部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在旧城边缘的非传统四合院地区、恢复传统风貌区,根据使用功能需要,在保持风貌协调的前提下可考虑部分采用新材料。5.0.2 房屋的修缮本着保证住用安全、功能齐备,量力而行,远看近似,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修缮方案。尽量与保护区其他房屋形式、色彩相协调。屋面尽量采用双坡屋面仿传统形式,永久建筑禁止使用石棉瓦和彩钢保温屋面板

13、。在保证原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旧墙体无论采用何种砖、何种砌法,应尽量保留。新砌砖墙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但要与10街区风貌相协调。外墙原为红机砖的墙体,可做抹灰或涂料粉刷、贴仿古砖装饰处理。墙体保温做法,可采用内、外保温形式。对于需重新翻建的木结构,以保证安全为原则,结构形式可不限。修缮建筑应保持原做法。门、窗应采用保温门、窗,原已安装的保温窗可不进行更换。翻建房屋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结构体系,并做成仿古建筑形式。6 胡同风貌保护、修缮标准6.0.1 保存胡同肌理。胡同应保持原有格局,原则上不得进行拓宽,因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严格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各项规划实施。6.0.

14、2 临街旧门脸、围墙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通过修复继续使用。已改变原状需要恢复的可按传统形式复建,临街院墙帽宜使用花瓦顶、真硬顶、宝盒顶、馒头顶、假硬顶、蓑衣顶、兀脊顶等传统做法。6.0.3 整条胡同色彩应协调,遇有红砖墙和色彩不协调的外装饰墙面,可采用仿古饰面砖或粉刷涂料的方式予以处理。6.0.4 街巷、胡同宽度大于 4 米时,应采用柏油、石板等路面,小于 4 米时,可采用方砖墁地。历史街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路面上应尽量减少井盖数量。116.0.5 与文保区风貌不符的标牌、广告、灯箱等附属设施、设备原则上应予拆除。有必要保留的应统一规划,并按传统风格设计安装。6.0.6 修缮中,应对

15、胡同中遗存的古树名木和“准保护类树木”严加保护。6.0.7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放在隐蔽部位,严禁架设在临街一侧坡屋面上。6.0.8 临街外窗安装雨搭应统一形式和色彩。尽量与胡同风貌保持协调。7 房屋使用功能改造标准7.0.1 厨房、卫生间应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为标准进行改造。7.0.2 水、电实行一户一表。每户供电容量按北京电力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7.0.3 供水、下水入户。 7.0.4 电话、有线电视入户。有条件的地区,电力、电视、电信的缆线均设地下,消灭飞线。7.0.5 实行一户一箱(邮政信报箱)。8 市政设施改造128.0.1 整条胡同修缮改造前,区政府

16、应组织市政部门确定市政改造方案。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市政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地上、地下条件,统一规划设计。为分期、分步、近远结合、先地下后地上施工创造条件。8.0.2 街巷、胡同宽度达到 10 米及 10 米以上时,7 种管线(雨、污、气、供水、路灯、电信、电力)一次埋设到位;胡同宽 5 米10 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雨、燃气管线;胡同宽度为 25 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水;5 米宽以下胡同,原则上不敷设燃气管线。胡同宽度小于 2 米时,仅布置供水。在条件受限制地区,雨污水可局部采用合流管。8.0.3 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设计、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8.0.4 提倡在胡同小市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