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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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自自 2006 年打到年打到 2013 年两败俱伤年两败俱伤茂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鼎富电子有限公司、雄昱茂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鼎富电子有限公司、雄昱电子有限公司、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电子有限公司、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 3 号【关键词关键词】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 交付交付 质量问题质量问题 质量瑕疵质量瑕疵 约定不明约定不明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茂成电子科技(东莞)有

2、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书洪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鼎富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启珍律师。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审理经过申诉人茂成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简称茂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鼎富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简称鼎富公司)、雄昱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简称雄昱公司)、惠州炜年行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炜年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 2009 年 9 月 14 日作出的(2009)粤高

3、法民二终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 年 9 月 13 日作出高检民抗201260 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12)民抗字第 85 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李满怀、陈蓉出庭履行职务。茂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剑、杨书洪,鼎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启珍到庭参加了诉讼,雄昱公司及炜年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诉称2006 年 11 月 10 日,一审原告茂成公司向广东省惠

4、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 年 3 月开始,鼎富公司向茂成公司采购线路板半成品(其中小部分货品由鼎富公司通过雄昱公司及炜年行公司向茂成公司下达采购订单,但约定由茂成公司直接向鼎富公司结算),付款方式为月结 60 天。双方初始合作良好,茂成公司一直按要求及时交付货物,而同年 5 月之前的货款,鼎富公司都按期支付给了茂成公司。同年 6 月茂成公司发送货物价值 863806.56 美元,7 月发送货物价值 393032.31 美元,截至2006 年 10 月 30 日,6、7 月份的付款期限均已届至,但鼎富公司只在同年 10 月中旬向茂成公司支付了 259775.71 美元,扣除双方确认的 6

5、月份不良品货款 26652.38 美元以及 7 月份不良品货款 23271.63 美元,鼎富公司仍拖欠茂成公司 6 月及 7 月货款共计 947139.15 美元未付。经茂成公司多次催款,鼎富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请求判令:1、鼎富公司向茂成公司支付货款 947204.85 美元及利息。2、鼎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被告辩称一审被告鼎富公司答辩称并反诉称,茂成公司供应的货物不符合鼎富公司的品质要求,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之前,鼎富公司扣压相应的货款,属于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属于违约。所以茂成公司起诉鼎富公司拖欠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理由是:2006 年

6、 6、7 月,鼎富公司曾向茂成公司采购线路板半成品,对于茂成公司交付的线路板半成品,鼎富公司按客户要求进行钻孔制作后再出售。自 2006 年 8 月初,鼎富公司陆续接到客户反映,用茂成公司线路板钻孔制作的成品出现爆板分层现象,要求退货及扣货款,对此,鼎富公司及时将情况反映给茂成公司,并要求及时作出处理。经鼎富公司对出现爆板分层现象的线路板进行实验测试,证实爆板的原因是茂成公司供应的线路板不符合品质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就此,双方曾多次以召开会议、书信或传真的方式进行协商,要求茂成公司对其不符合品质要求所产生的退货、赔偿客户损失及扣款等问题作出处理,如对品质有异议,可双方共同取样送权威机构进行

7、鉴定,并明确提出,在鉴定结果出来责任分清之前,鼎富公司暂停支付相应货款。后因双方对取样、鉴定内容等存在分歧,无法共同取样送检。鼎富公司只好单方取样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进行鉴定,结论为茂成公司供应的线路板存在品质瑕疵是发生爆板分层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茂成公司供应的货款存在品质瑕疵。造成鼎富公司加工好的线路板不能出货、客户退货及扣款索赔等损失,对此,茂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经鼎富公司核算,已加工好的不能出货的库存产品价值为美元 349492.50 元,出货后被客户退货价值为美元 395326.65 元,出货后被客户索赔扣款为美元 202320 元,合共美元 947139.15 元。为此,提出反诉,

8、请求:一、不合格产品退还茂成公司;二、茂成公司赔偿鼎富公司损失合计 947139.15 元;三、赔偿已加工被客户索赔的损失202320 美元。一审法院查明茂成公司对反诉答辩称,一、茂成公司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1、鼎富公司声称其客户反映出现爆板分层现象,但出现爆板的产品是否为茂成公司供应的货物尚未经确认。2、即便发生爆板的产品是茂成公司所供应,亦不能断定茂成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PCB 产品加工分多个环节,茂成公司负责的是“内层+压合”部分,产品交付鼎富公司后,鼎富公司又进行了再加工,然后才出货给下家客户进行焊接等工序。茂成公司在产品加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产品出货时亦检

9、验合格;鼎富公司收货时也没有问题,即通过了鼎富公司的验收,而且鼎富公司在继续加工过程中也没有出现什么异常情况;直至鼎富公司加工完毕并且通过鼎富公司质量检验合格,将加工后的产品发送到鼎富公司客户手中,鼎富公司客户再进行制作最终成品时才出现问题,如何就断言是茂成公司内层压合过程的责任所造成?鼎富公司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出具了分析报告,该分析鉴定是由鼎富公司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选定、提交的样品是否确为茂成公司生产等事项都未经双方共同确认,该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即便是该结论,也仅仅是说明爆板分层的“可能”原因是什么,并非确定答案。退一步讲,即便依据该分析报告的结论,也只是说明焊接过程中水汽及挥

10、发性物质膨胀是造成爆板的可能原因。而茂成公司交付货物后,货物就一直处在鼎富公司掌控之下,鼎富公司又进行了多道加工程序,加之其储存环境不明、储存时间过长,线路板水汽增多并不能说明是茂成公司的责任。同时,茂成公司接到鼎富公司报告有爆板情况发生后,也曾于 2006 年 8 月委托联茂(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分析,结论亦认为爆板为 PCB 吸湿造成。而显然,吸湿并不是茂成公司所导致的。茂成公司与鼎富公司人员亦共同确认:产品经高温烘烤后,没有再发生爆板现象。3、综上,茂成公司除替鼎富公司制作内层压合的线路板半成品外,也向其它客户交付此类产品,从未听说发生爆板情况。如果不能证明发生爆板问题的物品是茂成

11、公司交付的产品以及是因茂成公司内层压合制程所导致的爆板,则茂成公司无需对鼎富公司下家客户制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承担任何责任。二、鼎富公司在反诉状中提及的损失没有证据支持。鼎富公司库存的茂成公司交付的产品数量,未经茂成公司确认:客户是否有退货及退货的原因是什么,鼎富公司亦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鼎富公司声称的客户索赔金额,亦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及合理性。三、即便鼎富公司存在损失,亦不是茂成公司的原因所造成,茂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鼎富公司客户端出现爆板分层现象后,茂成公司一直积极配合鼎富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茂成公司建议对产品进行烘烤后再使用,试验结果证明没有再发生爆板分层现象。鼎富公司完全可以将剩余产品

12、继续出货。至于最终发生爆板分层的产品,如果能认定责任归属于在茂成公司,则茂成公司亦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鼎富公司却自行决定停止出货,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鼎富公司自己承担。综上所述,请驳回鼎富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第三人雄昱公司、炜年行公司未作陈述。本院查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 年 3 月开始,鼎富公司就有向茂成公司采购线路板半成品其中部分货品是由鼎富公司通过分别向雄昱公司及炜年行公司下达采购订单,再由雄昱公司、炜年行公司分别向茂成公司下达采购订单,三方约定货款由鼎富公司与茂成公司对帐结算,并由鼎富公司直接支付给茂成公司,为此,三方还分别签订了保证书,交易形式是先由茂成公司发

13、出报价单,列明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及付款方式为月结 60 天,再由鼎富公司、雄昱公司、炜年行公司向茂成公司下达采购订单,茂成公司按采购订单列明的货物品种、数量及交货时间交货,交货时均由茂成公司出具送货单,鼎富公司、雄昱公司、炜年行公司收货后在送货单上签名盖公章作实。双方初始合作良好,茂成公司一直按要求及时交付货物,而 2006 年 5 月之前的货款,鼎富公司都能按期支付给了茂成公司,双方未发生过争议。2006 年 6 月,茂成公司发送货物价值 863806.59 美元(其中:鼎富公司签收的货物价值721249.87 美元,雄昱公司签收的货物价值 142556.72 美元);同年7 月,茂成公

14、司发送货物价值 393032.31 美元(其中:鼎富公司签收的货物价值 138556.02 美元,雄昱公司签收的货物价值 224463.58 美元,炜年行公司签收的货物价值 30012.71 美元),合共 1256838.90 美元。上述 6、7 月份货款均经由茂成公司、鼎富公司双方对帐,并由鼎富公司在茂成公司出具的对帐单上签名确认。同年 10 月 30 日,上述 6、7月份货款付款期限均已届至,鼎富公司除于同年 10 月份支付了货款259775.71 美元,及扣除双方确认的 6、7 月份不良品货款 26652.38美元、23271.63 美元(茂成公司在起诉状中也确认),仍有 6、7 月折款

15、共计 947139.18 美元的货物在鼎富公司仓库。对此货款,鼎富公司以茂成公司交付线路板半成品后,其按客户要求进行钻孔制作并出售给客户后,客户反映用茂成公司的线路板钻孔制作成成品时会出现爆板分层现象,故以产品有质量瑕疵为由而未支付。对客户反映出现的爆板分层现象,茂成公司、鼎富公司双方曾多次以召开会议(最先召开会议是在 2006 年 8月 21 日)、书信及或传真的方式进行过协商。2006 年 9 月 13 日,鼎富公司致函茂成公司,内容:“有关贵公司售予本公司之四层未钻线路板于本公司客户上线时出现严重分层异常一事,从 8 月初问题发生迄今,分层异常之责任归属仍未明确。因该分层异常造成之报废损

16、失大于本公司原应于本年 9 月 10 日支付贵公司之 6 月份货款,故 6 月货款暂不支付。本公司秉持商业信用,各供货商每月货款均准时支付,贵公司 6 月份货款暂不支付情非得以,请贵公司速与本公司就此事件明确责任归属,以利尽速安排付款”。由于双方对取样、鉴定的内容等存在分歧,无法共同取样送检,对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出现争议,鼎富公司遂于 2006 年 10 月 31日单方取样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可靠性研究中心进行爆板分层原因鉴定。同年 11 月 7 日,该中心作出分析报告,结论为大铜面位置的树脂不足及焊接过程中板内水汽或挥发性物质在高温下体积膨胀产生的较大外力的共同作用可能是导致印刷电路板(PCB)在焊接后爆板分层的主要原因。茂成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 10 日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2006 年 12 月 6 日,茂成公司向鼎富公司发出函件称:目前你司统计的客户端爆板部分 577 片部分,在责任明确之前,暂时由你司停止支付该部分全部金额 95212 美元,至于其余货款应付清给我司。2008 年 1 月 10 日,茂成公司再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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