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防范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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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合同风险 防范与操作规程编著:孟庆奎2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签订阶段操作流程合同签订阶段操作流程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履行阶段操作流程合同履行阶段操作流程第三章第三章 争议处理阶段操作流程争议处理阶段操作流程3为了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管理工为了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精细化目标,便于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实际操作,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精细化目标,便于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实际操作,特制订本操作流程。特制订本操作流程。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签订阶段操作流程合同签订阶段操作流程第一条 了解合同当事人(一)了解对方当事人究竟是什么

2、性质的企业根据 2014 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成立之初可以任意确定出资额。这就给合同双方鉴别对方经营资质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为此,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性质,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的分支机构?确定对方是否具有合同主体资格。主要有以下情况: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要看营业执照及企业组织机

3、构代码证书,是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是,则属于独立法人单位,有签约资格。2、分公司。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有,则可以签约。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内部科室、内部机构。一般没有签约资格,需要由法人授权,4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订立。法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4、合伙企业。看营业执照,是否合伙企业执照。合伙企业可以签约,由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有营业执照,可以签约,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6、自然人。也可以签约,但需要慎重。经济类的合同尽量不要与自然人签订,因为无营业资格。(二)了解对方企业实力包括资金实力、股东和

4、投资人的实力、道德品质、背景等。先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是多少,实地考察对方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话,委托律师调查工商登记。(三)了解对方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证书等情况对于从事特种行业或需要资质审批的企业,一定要看有没有相关资质或资格,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要了解,确认当前的合同内容是否超出了经营范围。(四)了解对方关联单位情况对方可能是一家大型集团公司,旗下有若干子公司。了解一下对方关联企业情况,有时候,许多关联企业(包括母公司、兄弟公司等)都在一起办公,难分彼此。甚至管理上也有交叉,如所有子公司的公章都由母公司管理,但在法律上,各关联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均独立承担责任。通过了解关联企业,确

5、认我们是在和谁签订合同。(五)风险点分析51、与对方内部机构签订合同导致发生纠纷。在合同上,加盖了某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的公章,而采购中心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发生纠纷,采购中心所属的有限公司拒绝承担责任。2、合同当事人是甲公司,但盖章是乙公司。特别是甲乙两公司是关联企业的情况下(母公司、兄弟公司等) ,极可能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需要查清,我们究竟和谁签合同?以防发生纠纷。3、没有进行资信调查导致被骗在签订合同时,轻信对方,没有对对方资信进行调查,结果导致货款被骗。这样的案例很多,特别是网上买卖,应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对方的工商登记及资质、涉诉等情况。第二条 注意合同的名称(一)区分买

6、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是最容易混淆的两类合同,但两类合同存在重大不同。在诉讼中的处理也是不同的。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有没有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如果所有权发生转移,就是买卖合同;如果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就是承揽合同。如常见的加工定做、印刷、广告制作、包装等,都是承揽合同。(二)区分买卖合同和代理合同如“总代理”或“总经销”之类的合同,名为代理,实则是一种长期、稳定的买卖合同关系。法律上的代理,则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6代理经销则不同,需要注意。(三)可以不写明具体的合同名称合同的效力,是由其内容决定的,名称并不重要。对于不能确定具体名称的复杂合同,可以简单以“合同书”或“协议书”为名。(四

7、)风险分析将“承揽合同”误写为“买卖合同”导致管辖权争议。甲方按照乙方的图纸,为乙方加工设备,本来是承揽合同,但合同中写为“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 。相应的, “加工费”写为“货款” , “委托方”和“承揽方”写为“卖方”和“买方” 。因按照乙方要求而加工,该设备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始终是委托方的,应当为承揽合同。后发生纠纷,以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确定法院管辖权,结果承揽方未能争得有利的管辖权。导致诉讼被动。第三条 合同标的条款(一)这是必备条款,标的要具体合同标的就是合同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的货物等。有的标的是有形物,有的标的是无形的,如技术服务。对合同标的的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如钢材、阀门

8、,必须写明规格、型号、材质等,不能简单写为“钢材” 、 “阀门” 。(二)注意标的物的合法性有的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涉黄物品、非法出版物、武器等;有的是法律限制流通物,如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有的是国家专营物品。应注意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流通物品。7(三)对标的物的名称使用规范语言对标的物的名称,尽量不要使用简称、俗称,而应使用规范的、公认的语言。对其型号、计量单位一定要用语规范。(四)对标的物尽量写明品牌如果标的有注册商标,应写明商标名称,或同时注明其生产厂家、产地等。(五)查明当事人对标的物有无处分权如果当事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而签订了买卖合同,需要注意是否有欺诈。特别是需要权

9、属登记的标的物,如房产、车辆等,需要查明出卖人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六)注意有无特殊标的特殊标的如无形的服务、货币等,如借贷合同,标的就是货币。如软件服务,涉及密钥,也要注意。特殊标的的合同,条款与一般合同有较大不同,需要特别注意。(七)借贷合同注意合同无效风险借贷合同标的是货币,这是特殊标的,注意合同主体,如果双方都是普通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则属拆借资金,合同无效,利息不受保护;如果一方为自然人,则属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八)如果标的较复杂,可以另加“附件”有的标的,如大型工程,表述内容较复杂,如在合同正文中出现,则明显累赘。可以注明“详见附件” ,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随附。(九)风险分析

10、81、合同标的约定过于简单导致纠纷在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标的物仅约定为“热熔开关” ,而没有具体的产地、规格等,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对方交货不符合规定,但无合同依据,导致败诉。2、无权处分导致纠纷当事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但签订合同出卖之。按现行法律规定,不作为无效合同。但仍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方确属无权处分,应查明原因,防止被骗。第四条 合同的数量条款(一)这是必备条款,一定要约定数量如果没有约定数量,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明确的数量。(二)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匹配计量单位要约定明确,如“公斤” 、 “台” 、 “吨”等单位,不可无计量单位或约定错误的计量单位。(三)数量不

11、易确定的,应约定计量方式如长期的买卖(经销)合同,事先不易确定具体数量,应约定每批合同的数量确认方式,如“甲方每月 15 日前将下月供货数量及时间以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予以确认,甲方按照乙方确认的供货单交货。 ”(四)注意数量的“合理损耗”或“合理误差”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特别是易损耗、易挥发的物品,如煤炭等,存在合理损耗问题,应在合同中约定合理损耗或合理误差的比例,如商品9房面积的 3%为合理误差、吨煤的 0.02%损耗为合理误差。(五)风险分析合同没有约定数量,导致合同不成立。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大量条款,但没有约定买卖的数量是多少,这仅仅是买卖的“意向书” ,而没有成立买卖合同。只有确

12、定了数量,合同才成立。第五条 合同的价款(一)确定计价货币如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如果没有约定,在中国境内一般为人民币计。如有涉外因素,应约定何种计价货币。(二)注明为“含税价”一般而言,合同中的价款为含税价款,为防止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在合同中注明单价及总价款为“含税价” 。(三)应约定合同总价款不仅仅约定货款总额,为防止出现争议,应约定“合同总价款” ,防止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另行支付费用,如运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可以约定:“该价款为合同总价款,含货款总额、运费、装卸费、培训费、服务费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四)注意运费的承担对运费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应当在合

13、同中明确约定。运费与法院管辖权有关,如果供方承担运费,负责送货到需方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约地,即法院管辖地。 (双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除外)10(五)注意预算价和决算价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最终价款以决算为准,合同中仅仅约定预算价款,应在合同中注明为:“本工程款为预算数额,最终价款由竣工后决算数额为准。 ”(六)注意合同价款所对应的合同义务普通买卖合同的货款,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为交货(保质保量) ,货款是所交货物的对价。但有的合同价款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不仅仅是交货,还有工程建设、配套的服务等,需要明确该价款所对应合同义务的范围。(七)注意合同价款是否适用返还买卖合同如果出现违约,

14、可以返还货款。但有的合同,特别是劳务性质的合同,如出现违约,则合同款不能适用返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时价款是否适用返还。(八)注意“手续费”的约定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手续费” ,不是利息。但“手续费”为何种费用,没有约定。尽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手续费”之类的费用。(九)风险分析1、合同中仅有“货款” ,没有“合同总价款”“货款”所对应的标的物为货物,包括货物的单价、数量及货款总额,但没有明确相关费用如何承担,如运费、安装费等。在合同履行中,极易因相关费用承担问题发生纠纷。2、在合同中约定“技术补偿费” ,未明确该费用的性质及是否适用11返还甲乙双方签订技术合作合同 ,约定

15、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研发补偿费” ,乙方寻找投资者将技术产业化,甲方向投资者传授技术。乙方支付“技术补偿费”后,因甲方未能传授技术,乙方起诉,要求甲方返还“技术补偿费” ,甲方认为,该技术补偿费系对其前期研发投入的补偿,不是传授技术的服务费。双方分歧严重,导致本案长期搁置。本案的教训是:应在合同中约定,该费用系对甲方前期研发的补偿,是双方合作的前提,今后的技术服务应另行收费,在技术服务中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应返还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补偿费” 。3、借款合同中“手续费”不明导致诉讼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借款当日,借方向贷方支付“手续费”若干,但该“手续费”的性质是什么,双方发生争议,

16、借方认为,名为“手续费” ,实为利息;贷方认为,不是利息,而是筹措借款的费用。在诉讼中引发重大争议,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应尽量避免约定类似“手续费”之类的条款。第六条 付款方式条款(一)尽量通过银行支付通过银行付款,便于收集和保留证据。尽量减少现金支付。借贷合同中,也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应在合同中约定收款银行账号。(二)如我方为付款方,尽量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易引发违约风险,对方收款后不履行合同的,将造成付款方的损失。分期付款则可有效避免风险。而如果我方为收款方,则尽12量约定对方一次性付清全款。(三)付款时间点与合同履行的“关键进展时点”相对性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最为明显,分期付款时间点与工程进度相对应,在进入场地时付款 30%,在主体工程竣工时付款至 50%,在验收合格后付款至 90%,余款 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买卖合同中也根据关键时点分期付款,如交货时、验收时、安装运转时等。可以有效督促当事人履约。(四)付款时间应清晰明确,便于操作不可简单约定“货到付款” 、 “三个月后付清”等模糊条款。付款时间起算点应当清晰,付款的截止时间应明确。如“乙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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