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麒麟热点精选:公务员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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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和面试热点来源于近期的社会热点问题,为了更好地帮助考生熟悉申 论热点和面试热点,红麒麟在线推出红麒麟热点精选系列,对社会热点进行总结,形成申 论热点和面试热点专题,以更好的备考申论和面试。本期推出公务员考试规定应依法便利 考生专题。 近日, 在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过程中,2137 名进入了面试名单的考生因未能及时上网确认而与 面试失之交臂。考生指责官方未对上网确认这一新规予以强调,而省公务员局则认为已履行 必要义务。随着公务员考试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公务员考试的大军,一些人更是常年征 战于此。由于国家公务员考试及各地公务员考试信息发布方式并不统一,因此相关纠纷日益 增

2、多。今年 5 月在马鞍山就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通过网络公布复审通知,致使 41 名考生错 过面试的事件。相比之下,此次因云南公务员考试新规而受影响的考生则更多。在这种情况 下,如何解读招考机关的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就成为理解上述新闻事件的关键所在。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录用、考核、奖惩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 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录用公务员, 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 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这一条明确规定 了招考机关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其第 2 款又规定,“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 便利公民报考。 ”

3、可见,将公务员招考公告、指南及相关配套措施制度化和稳定化,并尽量为考生提供便利的 措施是招考机关的法定义务。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便利”二字的理解上。哪些措施属于方 便和有利考生报考的措施?招考机关是否绷上了便利考生的这根弦呢?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两起事件中招考机关的行为:发布考试信息和面试通知的网站不一 致,或是考生报考和发布面试确认通知的网站不一致, 并且均未对考生进行面试信息的电话通 知。招考机关履行法定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的行为显然未能充分体现便利考生这一宗旨,事 后未检讨其过失,而是为自己辩解和推卸责任更是有违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基本法理。有比较才有鉴别,对于面试确认和通知这一核心环节,国考及

4、一些地方招考机关均在其网 站上发布了明确的面试通知,规定考生应通过电子邮件或来电的方式进一步确认是否参加面 试,有些招考机关还亲自打电话对考生是否参加面试进行逐一确认。这些措施虽不同程度地 增加了招考机关的工作量,但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尽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也应为自己没有尽到必要的谨慎、仔细阅读招考公告等承担一 定责任,然而, 如果招考机关履行披露和通知义务的措施到位,完全可以减少和避免考生的上 述疏漏。这里要深究的是招考机关在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方面还有哪些值得改进的地方。 招考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在其提供服务时,对自己的定位至 关重要。究竟是把自己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还是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这不仅是一个 利益选择问题,更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服务态度问题。招考机关从事的是公共服务行业,较之商业服务行业其行为的作用面更为广泛、影响程 度也更为深刻。以公务员招考为例,如果招考机关能将考生视为上帝,实行换位思考,急考生 之所急,想考生之所想, 那么相关措施是否能更为合理和人性化呢? 由此不仅能改善与考生之 间居高临下的关系,为考生提供更加公平、充分的竞争环境,从而也能更好地实现公务员考试 发现和选拔千里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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