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SolvencyII项目进展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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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偿付能力 精算通讯第六卷第三期 - 20 - 欧盟 Solvency II 项目进展追踪 赵桂芹 梁庆庆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精算研究中心 【摘要】 欧盟 Solvency II 项目计划通过设计风险导向型的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 全方位的动态监管,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致力于跟踪 solvency II 的最新进展,从“三 支柱”的视角介 绍Solvency II 法令框架草案的主要内容, 总结第三次定量影响研究(QIS3)的主要 成果,同时简要介绍近期发布的咨询文件 CP21-CP25 的内容,对当前阶段的最新进展和争议焦点进 行追踪,希望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监管有所启示。 【关键词】 Solvency II 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 ) 定量影响研究(QIS)一、 引言 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及保险市场是欧盟战略的 重要目标之一,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各自独特的市 场特点和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保险市场将会 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实现这一长远目标的重要方法 是从金融监管体系入手,先努力建立协调一致的监 管体系,再逐步实现欧盟保险市场的一体化。 1994 年,欧盟监管委员会开始启动 Solvency I 项目,其目标为在全面评估 Solvency 0 体系和广泛 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改 革方案。2004 年,Solvency I 体系作

3、为欧盟保险监 管的最低标准正式实施,得到业内的广泛认可。但 在其建立及执行过程中,保险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 Solvency I 体系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20 世纪 80、90 年代,欧洲寿险公司签发了大量含有高保证 利率的保单,而 90 年代利率开始下降后,政府债 券的无风险收益率降低,无法再支持这些高保证利 率保单。于是,保险公司开始转向以股票为主的高 风险投资,以取得更高的回报率,一些公司在股票 上的投资甚至超过 50%。2001 至 2002 年,受美国 科技股泡沫破灭、 “911”恐怖袭击以及“安然事 件”等的影响,欧洲股市随美国股市出现下跌,保 险市场的稳定受到冲击。与此同时,发

4、生频率及损 失程度日益增加的恐怖袭击和巨大自然灾害、科学 注:本研究受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风险资本额(RBC )制 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号:BJK03002) 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全球化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 都对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带来挑战,要求对保险 市场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此外,会计制度的 变革、巴塞尔协议在银行业的成功实践以及国际保 险监督官协会(IAIS) 、国际精算是协会(IAA )和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均建议采用类似 Basel II 三支柱监管框架,也间接对新保险监管体系 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为此,以兰氏(Lamfalussy)计划的基本理念 与总体原则为依据

5、,欧盟委员会下属的保险委员会 于 2001 年 5 月正式启动了 Solvency II 项目,在总 结现行的 Solvency I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过去经验的 基础上,采用整合型的风险管理架构,设计风险导 向型的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方位 的动态监管,统一成员国的保险监管立法规范,提 高欧洲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国内有部分文献对这一过程进行了跟踪研究。 如精算通讯第四卷第三期对 2003 年欧盟服务 业委员会发布的“欧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 系的新设计方案”进行了介绍,周力生(2005)探讨 了欧盟偿付能力改革的背景、基本框架和对我国的 借鉴意义,赵桂芹(2007)在介绍欧盟

6、启动 Solvency II 计划的背景和相关进程的基础上,归纳 了 Solvency II 的主要变革和主要内容,并对至 2007 年中期为止 Solvency II 的最新进展和争议焦点进行 了追踪。迄今为止(2008 年 6 月) ,Solvency II 项偿付能力 精算通讯第六卷第三期 - 21 - 目又有了一些新的进展,如第三次定量影响研究的 总结报告在 2007 年 11 月份公开发布,CEIOPS(欧 洲保险及职业养老监督官协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Supervisors)的咨询文件

7、(Consultation Paper,CP)CP21-CP25 也已经发布。2008 年 2 月, 欧盟委员会还向欧盟议会提交了Solvency II 法令 框架草案 (the draft framework directive, Proposal COM 2008/119 ),一旦该草案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 则标志着 Solvency II 第一层次的立法工作完成。欧 盟委员会将根据 CEIOPS 和其他 Solvency II 相关团 体的建议开发更为具体的实施方案(第二层次) , 目前正在进行的 QIS4(第四次定量影响研究)的结 果将对该实施方案的发展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其总 结报告预

8、计在 2008 年 11 月份正式公布。为此,我 们继续对 Solvency II 项目在当前阶段的最新进展和 争议焦点进行追踪,以期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监管有所启示。 二、 Solvency II 法令框架草案 的主要内容 2008 年 2 月 , 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提交了 Solvency II 法令框架草案 ,涉及到了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这是在 Lamfalussy 框架下 颁布的第一个保险法令,包含了 Solvency II 的基本 模块。由于 Solvency II 的设计框架类似于 Basel II 的三支柱框架,包括定量要求(责任准备金、最低 资本要求、偿付

9、能力要求、投资规则) 、定性要求 (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原则,监管审查 程序) 、市场约束(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因此我们 从“ 三支柱”的视角出发,讨论Solvency II 法 令框架草案中的一些重要条款。 (一)支柱 1 支柱 1 主要涉及六个方面:责任准备金,资产 和负债,自有资金,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 SCR ) ,最低资本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MCR)和投资。 1 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责任准备金的评估以评估时点的退出价值为基 础,该价值应该等于根据精算和统计模型计算出的 最优估

10、计与风险边际的和。风险边际利用资本成本 方法计算,对同质业务的负债分别估计,不需要考 虑分散化效应。 当保险负债的现金流能够利用“可直接观测到” 市场价值的金融工具复制时,负债的价值应该根据 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对这些现金流不需要 赋予风险边际。但是,在实务中,何为“可直接观 测” ,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种可能的解释 就是,当风险的完全对冲不易获得时,对大多数风 险都需要给予一个风险边际,这种解释与 QIS2 和 QIS3 的实践相一致。 责任准备金应该在再保前计算,与再保摊回分 开计算。再保摊回的价值应该考虑到由于违约风险 带来的时间延迟和预期损失。 2 资产与其他负债的评估 资

11、产与其他负债的评估均需要用公允价值来评 估,但是,对负债来说,不应该考虑其自身的信用 等级。对公允价值的估计, Solvency II 法令框架 草案提出了确定方法和实施方案。但是,并不清 楚这些实施方案是否能为公司自身的确定给付型养 老金体制提供指导。另外,不能根据信用状况来减 少负债的要求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因为这将在债 务融资时产生一些问题。 3 自有资金(own fund ) 自有资金等于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加上某些 负债(如次级债务)构成。自有资金又可以分为基 本自有资金和辅助性自有资金。基本自有资金包括: 资产超过负债的部分、次级债务、未分配给保单持 有人的已实现利润(需满足条款

12、89 的一些约束条 件) 。而辅助性自有资金由一些可用来吸收损失的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构成,包括未支付的股份资本或 未被使用的创始资金、信用证、收到的任何其他赞 助等。在相互保险公司中,辅助性自有资金还包括 该年度成员的未来缴付保费。 4 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 ) 保险公司需要持有合格的自有资金来应对 SCR(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要求,SCR 应当在标 准模型或公司内部模型的基础上,在持续经营假设偿付能力 精算通讯第六卷第三期 - 22 - 下利用一年期可用资本(available capital)99.5 的 VaR(风险价值)计算,同时考虑风险转移效应。 SCR 等于基本 SCR(BSC

13、R)与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以 及责任准备金和递延税收带来的损失吸收能力的调 整三部分之和。 BSCR 基于 5 种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寿险风 险,非寿险风险,健康险风险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计算 BSCR 时,需要考虑各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及因 未来分红而产生的风险转移效应。 在计算操作风险对应的资本要求时,考虑的风 险因素包括由于公司内部流程存在缺陷、系统出现 故障、人员疏失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以及法 律风险,名誉风险和因战略性决策不当产生的风险 不包含在内。 但我们也注意到,一些重要的风险并没有包含 在内,例如,没有考虑到确定给付型养老金业务中 与保证及选择权定价相关联的波动风险。对非寿险 业

14、务,SCR 的计算不考虑预期利润或损失,这可能 令那些认为设定资本要求时应该考虑到承保周期的 影响的保险公司感到失望。三次定量影响研究 (QIS1 、QIS2、QIS3 )实践已经证明,对损失吸收 的处理是非常困难的,但这一点仍然被写入了 Solvency II 法令框架草案 。 在得到监管层的同意后,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 经验确定 SCR 中参数。公司也可以根据所面临风险 的本质、规模以及复杂程度对风险模块进行简单计 算,毕竟要求所有公司都应用标准的 SCR 计算公式 是不合适的。但是,如何将公司根据自身经验确定 SCR 中参数计算 SCR 和公司根据内部模型确定 SCR 分开,还是一个悬而未

15、决的问题。 5 MCR MCR 的计算应该符合以下原则;80-90% 置信 水平下的一年期 VaR ,简易,便于审查以及设定绝 对下限(非寿险公司一百万欧元的绝对下限,寿险 公司二百万欧元的绝对下限) 。对那些不能满足 SCR 或 MCR 要求的保险公司, Solvency II 法令 框架草案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方案。 6 投资草案规定,保险公司所有的资产都应该按照 “谨慎人原则”被投资。特别的,应该整体上保证 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这一点对所有的 自由资产都适用,尤其是那些用来支持 MCR 和 SCR 所要求的资产。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应该进 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资产的有效分散,衍生工具 应该有助于减小风险,在欧盟内对应保险风险的责 任准备金应该能够被欧盟区域内的资产所匹配。 (二) 支柱 2 支柱 2 主要包含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定性要求。 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有适当的风险管理程序、风险 管理工具(如再保险与衍生工具)和资本战略,其 内部控制机制和程序必须对每种显著的风险进行定 量度量和定性分析,经常使用压力测试,包括情景 测试和敏感性测试来评估公司的资本是否足够。监 管当局需要定期及时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治 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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