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大学西侧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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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老年大学西侧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老年大学西侧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的顺利 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进一步提高 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概况 1 征收项目名称:老年大学西侧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2 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2.1 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2.2 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

2、办公室 2.3 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 3 房屋征收范围及建筑面积 3.1 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3.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本次房屋征收涉及户数、建筑面 积具体以三榜终审公示 数据为准。 4 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2 -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 1 个月内。 5 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户型和面积 5.1 产权调换房源位置为滨湖景城东区 5.2 住宅房户型及面积 卧牛山街道应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状况及被征收人意向 等,从前款产权调换房源中选取部分用作本房屋征收项目安 置。具体户型、套数等需经市大建办最终审 核、确定。 产权调换

3、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核 定的数据为准。 6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 具体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 7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 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 人可自行选择。 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 办公、生 产及仓储性质等房屋,按 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8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8.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8.2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设施)、室内装 饰装修的补偿; 8.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8.4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 9 被征收房屋合

4、法(有效)性认定及其价值补偿 9.1 已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 房屋,按证载面积(结合 实际面积)、 结构、用途 结合成新予以 补偿。 (被征收各类结构住宅房屋基准价见本方案附件 1) 9.2 未 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也未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的房屋,按以下两类情形相应补偿 : 9.2.1 对 2001 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被征收房屋可参 照已办理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 成新率按照本方案附件 2 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 和“ 住宅

5、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 执行。 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房屋不再享 受参照有证房屋处理优惠,并由国土、规划部 门按照规定依法 处置。9.2.2 对 2001 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 的房屋,需 经市 规 划 局 牵 头 组 织 国 土 、 房 产 、 住 建 、 卧 牛 山 街 道 等 部 门 对 其 有 效 性 进 行 联 合 认 定 。 9.2.2.1 经 认 定 为 无 违 法 建 设 记 录 、 且 不 属 临 时 建 筑 的 个 人 房 屋 。 被 征 收 人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对被征- 4 - 收人土

6、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 50-80% 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 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 30%-5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 置。两项建筑面积折算累 计不超过 144,且房屋综合成新原 则上砖混结构0.9,砖木和简易结构0.85。 折算剩余建筑面积,按不予认定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 予安置。 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享受前款 款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一律按照不予 认定房屋给予货 币补偿、不予安置。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 准为:砖混结构 400-550 元/ 、砖木 结构 300-400 元/ 、简易结构 150-280 元/。 9

7、.2.2.2 经 认 定 为 未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的 临 时 建 筑 的 , 按 照 重 置 价 结 合 成 新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 不 予 安 置 。 9.2.2.3 经 认 定 为 违法建筑、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 予 补 偿 。 9.3 在 他 人 或 单 位 持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范 围 内 建 设 的 房 屋 一 律 不 予 安 置 。2001 年版地形图有记载 的房屋,按 照 重 置 价 格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2001 年 版 地 形 图 没 有 记 载 的 非 违法建筑或未 超 过 批 准 期 限 的 临 时 建 筑 , 按 照 不

8、予 认 定 房 屋 的 补 偿 标 准 给 予 货 币 补 偿 。 市规划局负责将经科室审核、分管 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 5 - 的 2001 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提供 给卧牛山街道、市 联合认证办和市征收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 公正。 9.4 已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2001 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 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完整纳税凭证,且持续和正在营业,但未 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或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改变 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9.4.1 1990 年 4 月 1 日(不含 4 月 1 日

9、)原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可以按照“一层一 进”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 置; 9.4.2 1990 年 4 月 1 日(含 4 月 1 日)至 2001 年 11 月 1 日(不含 11 月 1 日)期间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 给予 补偿安置,并可以按照经营用房房地产评估价格与原用途房 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差价的 9060给予经营补助,每月增 减系数按 0.2158计算; 9.4.3 2001 年 11 月 1 日(含 11 月 1 日)以后改变房屋用 途的,按照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

10、 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 号)、住建部 关 于对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函200588 号)和 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卧牛山街道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 6 - 有效工商和税务两证照并结合其经营活动状况(正在经营)、 经营年限(连续经营)、 经营面积(“ 一层 一进” )、 经营位置等情 况,对在本方案规定 签约时间内签约的,可按 经二次认证的建 筑面积给予适当的经营补贴。 经营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经营年 限 30-50 元/ 年计算,最高不超 过 500 元/ 。 被征收人经营房屋的确认以及享受经营补贴的房屋建筑 面积由市认证办牵头组织市征收办、市 场监管、税 务及

11、卧牛山 街道、北大街社区等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9.5 未经规 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 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9.5.1 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9.5.2 将生产、办公、 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10 附属物(设施)、搬迁及临时安置等补偿(助) 按照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 物补偿费等标准(巢政办20164 号)执 行。 10.1 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标准详见本方案附 件 4;10.2 搬迁费 10.2.1 住宅房屋:500 元次。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 10.2.2 非住宅房屋:7 元/,按实

12、际使用的合法有效建 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10.3 临时安置费补助- 7 - 10.3.1 过渡方式 本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10.3.2 过渡期限 暂定 10 个月。 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人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起至安置房 选房公告规定的截止之日止。 10.3.3 临时安置费标准 10.3.3.1 住宅房屋:在暂定过渡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 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 9 元/ 月标准支付。 在本方案暂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所选择的产权调 换房源未交付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至 18 个月内,按照前款 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 60 的,

13、暂定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60计算;暂定过渡 期限外至 18 个月内未交付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 60 计算。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另有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不享受本项优惠。 10.3.3.2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用房的,根据其 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 15 元/ 月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为 生产、加工、仓储等用途的房屋,根据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按 7 元/ 月标准支付。 10.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 经营性质的房屋, 对其合法(有效) 建筑面积,每月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 5定额给予停产停业- 8 - 损失补偿。 支付期限依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方式对

14、照前款规定据 实确定。 三、房屋征收安置 11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1.1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1+ 安置面 积调增系数)。 安置面积调增系数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源所在楼栋总层 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总层数为 6 层及其以 下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 0%;总层数为 7-11 层的,安置面 积调增系数为 8%;总层数为 12 层及其以上的,安置面积调增 系数为 12%。 11.2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 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 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 源” 的原则,结合应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选择 建筑面积相等或最 临近的产权调

15、换房屋。 11.3 增购面积选房原则 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或产权调换房源位 置、层次的不同,被征收人在不增加安置房套数的前提下,可 以按照规定幅度自愿增购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并自愿 执 行本方案规定的价格结算体系。 本方案所称增购面积是指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 9 - 积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之间的差。 11.3.1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安置位置选择产权调换 房源。符合选择 1 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提供的 产权调换房源中 最临近户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应安置建筑面积之间的差 15的,只能在最 临近户型的房源中选择;两者之间的差 15的,可以在最临近户型的上一户型房源中选择。符

16、合选择 2 套或以上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合法 (有效)建筑面积 - 所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调增系 数)20;即以应安置面 积足额选择 1 套或以上产权调换房 屋后所剩余面积不少于 20,方可再 选择一套房屋,增 购面 积选房原则与前款相同。 11.3.2 若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50,实际居 住人口较多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独立户,本人自愿申 请并经 联合审定,可在安置位置 选择 1 套建筑面积110的非多层 的一层房源。 11.3.3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安置位置产权调换房源 中选择 1 套顶层作为安置房源的,在自愿执行价格结算体系 的前提下,该套房源增购 面积不限制; 11.3.4 2001 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独立 户和经认定的非独立户,建筑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的,一律不 予产权调换,只能进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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