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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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拓展优质信贷市场,规范和促进我行经营性物业贷 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 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收入稳定、现金流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 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宾馆酒店、SHOPPING MALL(大型购物中 心) 、酒店式公寓、工业和仓储用房等物业形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是 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 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 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 发

2、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其拥有的经 营性物业产权清晰,已投入商业运营,并对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有 独立的处置权。 第五条 贷款用途。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负债 性资金、超出项目资本金规定比例以上的资金及物业价值中的增值 资金,物业在经营期间维护、改造、装修、招商等经营性资金,置 换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 途,

3、不得用于偿还银行存量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资料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贷款证(卡) ,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 等级原则上在 A+ 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 好; 3.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4.所有者权益在8000万元(含)以上; 5.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实力较强; 6.拥有经营性物业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所有权证; 7.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

4、作为贷款 抵押物; 8.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 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我行办理,接受我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封闭式监管; 9.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性物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性物业应符合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产业规划要求,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已投入商业运营; 2.地理位置优越,物业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或 开发区等城市经济中心地段。物业所在区域交通便捷,人流、物流、 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或工业资源密集。世界五百强企业 入驻的经营性物业,区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3.宾馆酒店类物业应为四星级(含)以

5、上或虽未取得星级认证 但按四星级(含)以上标准建设,年均入住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 在区域平均入住率;经济型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应由国内外知名酒店 管理公司管理,且年均入住率不低于80%;写字楼物业应为甲级 (含)写字楼以上,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 租率;商业营业用房类物业的面积(可供我行抵押面积)原则上应 不小于1万平方米,年均出租率不低于所在城市或所在区域平均出租 率;混合业态的物业应至少满足以上一个条件; 4.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物业的用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 权类型为出让,物业建设形式为标准工业厂房、研发基地用房、仓 储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物业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5

6、.经营性物业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良好; 市场价值和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整体处置。 第七条 贷款申请资料。 借款人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 业需提供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三)借款人贷款证(卡)和资信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同意以经营性 物业抵押的决议; (五)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和重要关联公司近 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六)经营性物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房产 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

7、文件; (七)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的有关协议、合同以及其他对现金 流有重大影响的文件与资料; (八)物业经营方或主要承租人的经营、财务等资料; (九)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科目第八条 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额度根据物业可用于还 贷的现金流确定,同时应综合考虑物业的评估价值,贷款额度最高 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第九条 贷款期限。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具 体贷款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需求、现有融资情况、物业预期 经营现金流状况、借款人其他综合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经营期限,也不得超过物业产权

8、证的剩 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科目。经营性物业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 中核算反映。第五章 贷款担保方式第十二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以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产证的经 营性物业抵押担保,必要时还应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财产抵(质) 押或第三方以及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第十三条 对能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的,应按照规定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四条 非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 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 贷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第十五条

9、 经营性物业贷款抵押必须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并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 须提供抵押物房产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相关材料。置换他行贷款的,为防止他行抵押权消灭并为我行设定抵押前我行贷款处于 悬空状态,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阶段性担保,对于可通过设定 我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置换他行贷款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顺 位抵押权人的,阶段性担保可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为防止借款人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另行签订长期低 租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抗我行抵押权,应尽量要求出租人和承租 人持租赁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为确保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的变现能力,

10、 应要求借款人将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一并抵押。第六章 贷款调查和评估第十八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合法性调查、安全 性调查和效益性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合法承贷主体资格,法人营业执照是否 真实有效、贷款证(卡)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检。 (二)物业的权属状况。物业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取得 产权证,物业设定抵押情况。 (三)物业的出租率、租赁合同的租期、租金水平和租金支付 方式。调查租金收入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调查租金支 付方式,防止物业在抵押给我行时,承租人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 付长期租金,或者是将租金用来偿还出租人所欠承租人的债务,导

11、致我行届时无法从租金中获得还款来源或者增加处置抵押物的难度。(四)租约情况。调查租约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 损害我行利益的条款。要特别注意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承租权、优先 购买权及其他权利对我行抵押权的限制和影响,对抵押权实现的难 易程度作必要的预估。 (五)承租人资信、经营状况、支付租金能力等情况。是否存 在承租人经营状况或资信不佳、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有困难或多次拖 欠租金等情况。 (六)物业在当地同类市场的竞争优劣势情况,其经营收益、 转让价值等市场行情的历史波动状况以及贷款期内的预期变化趋势。 (七)贷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计划是否合理,是否与物 业的经营特征相符。 (八)贷款期内借

12、款人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及其对物 业经营的影响。 (九)对于采用综合还款方式的,要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整体经 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营运能力,收入、利润来源和 现金流情况;借款人除租金收入外的其他经营收入来源,企业是否 具备综合还款能力。 第十九条 贷款评估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评价:包括借款人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 业绩、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等。 (二)抵押物评价:包括抵押物的出租经营情况、实际建造或购置成本、市场价值情况、变现能力等。 (三)偿债能力评价:包括财务效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及偿 债能力预测等,并对物业每年经营收入进行评价,经营收入应扣除

13、定期大修和日常维护成本。 第二十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物价值评估应采用两种(含) 以上方法,以收益法为主,同时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采用成本法或 市场法。采用收益法的,折现率取值原则上限定在910范围内。 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客户,出于同业竞争需要,折现率取值最 低可放宽到7%: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基本条件; 2.信用等级 AA 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 资产负债率低于75%。第七章 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和偿还第二十一条 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按总行相关制度 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必须对经营性物

14、业办理保险,保险 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需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 我行贷款期限。物业保险可采用一次性购买或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 买方式,采用按年度为单位分期购买的,借款人要与保险公司签订 覆盖借款期限的续保协议,并保证保险期限的连续性。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合同中要补充明确以下内 容: (一)我行有权在贷款期内要求由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 押物价值重新进行评估,若抵押物价值发生贬值,我行有权要求借 款人补充抵押物或收回相应贷款。 (二)若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 情形,经营行可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中关于贷款额度、期限、 利率、每期还款金额等内容,

15、协商不成的,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贷款、处置抵押物 等措施。 (三)借款人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我 行可依法处置抵押物。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经营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 变卖、再次抵押、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业。 经营行书面同意后,借款人可将抵押物业变卖,实现的价款应优先 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经营性物业贷款,原则上需采用本物业产生 的现金流归还贷款,若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 有确定的其他合法收入,并愿以其还款的,可以其他综合收入还款, 但本物业产生的现金流占还款来源的比重不得

16、低于80。 第二十五条 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前,要根据物业现金流情 况、项目出租前景和租金收取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考虑到物业的租金回收具有一定周期性,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 宽限期。 采用综合还贷的,应制定明确的按年(季)还款计划,物业经 营收入以外用于还款的综合收入应分期落实。 第二十六条 我行有权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违约金,经营行 应就违约金的收取标准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我行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剩余的贷 款本息。第八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与我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借款人需在 我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对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收 入、支出明细台账,物业的经营性收入直接进入专户,经营行对专 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我行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如借款人出现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 我行有权提前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 经营行在贷款期内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再评估方 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九条 对已抵押给我行的经营性物业用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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