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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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 等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以下简称“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停复 牌及其他相关行为,

2、应当遵守重组办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 、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吸收合并等其他资产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相关 行为,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 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回应市场或媒 体重大质疑,并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申请停复牌,召开投资者说2 明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中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审慎判断,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不得滥用停牌措施或者无故拖 延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3、种因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长期无法复牌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说明停牌原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交易各方应当 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保证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工作。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交易各方,以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及时制作或确认交易进程备忘录。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

4、条件和要求的停复牌申请及时予以 办理。 第二章 重组传闻及澄清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涉及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传闻(以下简称“重组传闻”) ,如其可 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3 响的,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目前及未 来 3 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予以函复。 控股股东回函上市公司前,应当向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 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第 八条规定,确认已经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上市公

5、司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及时披露重组筹划进 展,并就传闻不实部分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第 八条规定,确认目前尚未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但有重组意向且不能确认未来 3 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 申请停牌,发布澄清公告,并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和澄清公告后复 牌。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 第八条规定,确认目前及未来 3 个月内不会开始筹划涉及上市 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澄清公告,并承 诺未

6、来 3 个月内不会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前款规定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不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停牌;4 (二)不以任何形式讨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 项; (三)不与潜在重组方接触和谈判; (四)不接受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调研; (五)不筹划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后,重组传闻仍无法平息的,上市 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澄清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就是否存在 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应当按照本指引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7、务。 第三章 重组筹划及停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但无法 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 筹划信息难以保密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停牌,并承诺在停牌期满 5 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情况、 10 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上市公司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确定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应当及 时向本所申请停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格式见附件 1) ; (二)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的停牌申请;

8、 5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 件 2) 。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出现下列 任一进展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 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上市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 见等。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除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至少 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 1 个月 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日 1 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 停牌,继续停牌的

9、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上市公司应当在继续停牌公告(格式见附件 3)中披露重 组框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 复牌日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 2 个月 内披露重组预案,但拟继续推进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 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 1 周前,向本所申 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 1 个月。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继续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格 式见附件 4)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6 预计复牌日期等事项。第十八条 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 停牌程序后 3 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向本

10、所申请复牌。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协议,但因 下列一项或数项原由,可能导致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 3 个月内 无法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 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 2 周前向本 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 2 个月:(一)尚未取得重组预案披露前必须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 (二)重组涉及海外收购; (三)重组交易金额特别巨大; (四)重组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五)存在其他影响重组方案确定和披露的客观正当事由。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审议继续停牌议 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见附件 4) ,并在停牌

11、3 个月期满前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重组最新进 展及继续停牌原因。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预计因前条规定的事由导致无法在进入 重组停牌程序后 5 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 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 复牌日 1 周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7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审议继续停牌议 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见附件 4) 。在继续停牌期间,上市 公司应当每月召开一次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情况、重组最新进展及继续停牌原因。 第四章 交易核查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

12、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交易进 程备忘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任职单位与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 号码,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前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 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和经办人; (五)前述(一)至(四)项自然

13、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其他在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 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8 上市公司填写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记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每一 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 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应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经本所核查发现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 牌前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 进程,应当在披露重组预案的同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该公

14、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股票及其(或)衍生品种在停牌前存在异常交 易;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组的理由; (四)公司股票及其(或)衍生品种异常交易情形对本次 重组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交易方因重组相 关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应当在接到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通知的下一交易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披 露有关立案情况说明、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及可能被终止等内9 容。 上

15、市公司知悉其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恢复的,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重组方案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应当按照 重组办法 、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 股票上市规则 、 本指引及相关附件要求,编制重组预案(格式见附件 5) ,并根 据本所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预案后,应当向本所申请复 牌,在指定报刊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同 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重组预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或意见(如适用) ,并根据披露内 容提交下列备查文件: (一)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 或协议;

16、 (二)交易对方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的承诺; (三)国家相关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则性批复(如适用) ; (四)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就相关非标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10 除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五)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说明; (六)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 说明(如适用) ;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交易对方、重组标的资产范围、配套融资方案出现 变化或调整; (二)重组标的资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三)重组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重组预案披露的 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 (四)重组标的资产因产业、行业及市场等因素导致其估 值可能出现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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