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盐业潜水泵节能改造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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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潜水泵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东营东岳盐业有限公司2015年08月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编号: 单位名称 东营东岳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开户银行甲方(用能单位)帐号单位名称 淄博琦辉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华梅 委托代理人 何渭源联系人通讯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路西首恒基商务楼四楼电话 0533-5355579 传真 0533-5355579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帐号 9030 1032 1434 2050 313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卤水潜水泵系统节能优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或“本项目” )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分享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一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技术资料”是指本项目涉及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以及用于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2“设备”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直接供应(或直接改造)的器械或装置。1.3“验收”是指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合格投入运行之前,甲乙双方组织的检验设备或改造对象是否

3、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活动。1.4“效益分享年”是指从合同规定的起始日计起,每台潜水泵累计运行时间达到合同规定的年运行小时数的时间。1.5“效益分享期”是指合同规定的收益分享年数。1.6“天”是指连续的24小时。1.7“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时相应的技术操作、技术支持、技术指导、技术配合和技术培训等的服务。1.8“现场”是指安装合同中相关设备的甲方所在地。1.9“备件”是指本合同中规定新增或改造设备所用的备用部件。1.1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11“累时器”(小时数)是参照甲方

4、自动化上面的运行时间二项目期限及范围2.1 本合同期限为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日始,至效益分享期完成日止2.2 本项目建设期为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日始,分二期实施(每期100台,60天完成) 。共计 120 天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双方验收完成日的次日,以每台节能潜水泵累计运行8760小时为一个效益分享年,效益分享期为每台潜水泵累计运行 伍 年(即每台潜水泵累计运行 43800 小时)若伍年到期未满43800小时候则顺延直至满43800个小时数。2.4 改造项目范围及要求:(a)本工程项目中共涉及技改200台(随时增加)卤水潜水泵的节能优化服务, (潜水泵必须全部更换为节能水泵) 。

5、(b) 乙方的优化设备安装完成后,保证满足甲方正常生产要求并对甲方原有系统的正常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不增加耗能。三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本项目的实施。3.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制定出技改项目实施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上交给甲方。项目方案一经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方可进行更改。3.3 乙方应严格按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进行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因甲方原因导致技改项目未按期完成的,由甲方出具相关证明,可将项目竣工时间延长。3.4 节能单位中标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制造、安装及调试。3.5

6、本项目全部改造计划及验收:与甲方协商分期并保证不影响其生产的前提下,分期改造,分期验收,力争 120 天全部改造完毕,完成项目验收。4四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乙方应保证节能改造成果年平均节能率达到10%-20%以上(在同等工况条件下的对照测量) ,按实际节电率验收为准。4.2 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若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则以甲方名义上报并领取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并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全部手续,甲方做好协助工作。4.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按比例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年 数 甲方收益比例/年 乙方收益比例/年共伍年 30% 7

7、0%4.4 甲乙双方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改造前的潜水泵(甲方可任意选十台5.5KW,7.5KW,平稳运行48小时)计算出改造前的实际耗电量(实际功率) ,在保证各项工艺参数前提下更换优化后的潜水泵,即为改造后单台的实际耗电量。两者之差即单台节约的电量。根据双方共同确定节约的用电量,并计算节电率,最终算出5。5KW,7.5KW每小时的节约的电量双方共同签署节能效果确认书,每月根据开机的台数即可算出每月的节约电量。4.5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若因甲方有较大的生产工艺调整或部分装置停工而导致潜水泵用量减少,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进行节能标定,乙方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重新节能标定的通知之后,应48

8、小时内及时赶到甲方设备现场,节能标定完成后,甲方可选择此次的标定结果或初期的节能标定结果执行4.6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3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 节能装置验收完成后以月为单位,根据节能效果确认书计算出每月节电量,并根据电费单价计算出每月节电款,以此基数按约定的分成比例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每月20日对上月节电款进行结算,结算为承兑,零头现金,可与大卤泵合同一起付款。(b) 乙方月分享款计算公式为:月分享款=电费单价(节能改造前每小时平均用电量-节能改造后每小时平均用电量)每月设备使用小时数乙方分成比例;(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价格按0.84元/度计算,如遇电业

9、局调整电价,则电费单价按相应比例调整;设备使用时间按自动化控制系统显示时间计算(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出现计量误差时则按每月设备实际运行小时数计算)(c) 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及相应的正式发票,说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超过15个工作日按3每天收取滞纳金。付款结算方式为承兑,零头现金。(d) 效益分享期第伍年最后一季度时,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讨论续签合同的细节问题,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营。4.7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可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再执行。五 甲方的义务5.1 甲方应

10、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定其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应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5.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甲方可推荐一个有资质和在甲方工厂具有管道安装的设备安装项目业绩的公司供乙方选用。5.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5.4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5.5 甲方应提供提泵机的使用(使用中的损坏费用由乙方负责) ,确保整个潜水泵系统的正

11、常运行状态。5.6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对设备负责管理,如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5.7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5.8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5.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5.10 在乙方确保改造后的水泵无任何故障问题的前提下,甲方应当优先使用乙方改造后的水泵。六乙方的义务6.1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24小时内及时赶到甲方设备现场

12、,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若乙方维修人员24小时内未到甲方设备现场,甲方可自行安排公司内部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及配件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或甲方可直接从乙方效益分享期中扣除。6.2 乙方进行节能改造后,相关运行数据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要求。6.3 节能设备因设计不合理、质量问题或节能改造前期调研数据不充分而造成的与原系统不匹配、设备频繁故障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6.4 乙方负责自合同签订日起5年内提供人员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若因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引起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6.5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

13、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6.6 乙方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8 乙方应当对安排专业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6.9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6.10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

14、求。6.11 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七所有权和风险分担7.1 在本合同到期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7.2 乙方负责拆除的原潜水泵及附属设备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7.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67.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

15、、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若可以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相应部分应由乙方承担责任。7.5 若改造后的项目因设计不合理、质量问题或节能改造前期调研数据不充分而造成的与原系统不匹配、设备频繁故障等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相关赔偿,同时甲方可拒绝支付乙方全部效益分享款。乙方应在故障出现起 1 个月内将问题全部解决,否则甲方可将 7.1 项中提到的所有乙方财产进行没收。7.6 乙方必须保证所有安装设备数量运转率达到 98%以上,若因乙方原因设备维修或更换不及时运转率低于 98%造成甲方供水延误超过 24 小时以上的,乙方应按每台泵 500 元/天补偿甲方(因卤井坍塌、电源损坏、甲方降低

16、供水负荷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7.7 合同期满后,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配件时乙方应按不高于市场价的标准供应。八违约责任8.1 本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放弃节能改造,则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预计总收益的 3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8.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 工程造价的5/天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8.3 如果乙方违反除8.2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 扣除乙方节能效益分享内的分享款;(b) 可以解除合同,没收7.1项中提到的所有乙方财产,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九不可抗力9.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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