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合同(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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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号: 施 工 分 包 合 同(窗帘及卷帘)发 包 方: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分 包 方: 北京南方雅兰贸易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夕照寺危改小区公建工程( 窗帘及卷帘 ) 施工地址:崇文区夕照寺街 2发包方(甲方):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分包方(乙方): 北京南方雅兰贸易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第 1 条 分包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夕照寺危改小区公建工程(外墙干挂) 1.2 工程地点:崇文区夕照寺街 1

2、.3 建筑面积: 17449.13 平方米 ; 1.4 檐 高: 17 米 ;1.5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结构; 1.6 承包范围:夕照寺危改小区公建工程窗帘,卫生间卷帘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1.7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第 2 条 工 期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08 年 5 月 1 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08 年 6 月 5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35 天;第 3条 质量标准3.1工程质量:以设计单位、业主方签认的施工方案, 按总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乙方必须在合格的基础上达

3、到长城杯标准,如乙方施工不能达到上述约定标准,甲方有权选择责令乙方无条件返修直至达标或解除合同,另行委托他人施工。乙方除赔偿质量不达标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20)。且工期不得顺延。3.2 合同签定前,双方负责人就用于本工程的样品进行封样确认,材料进场根据样品进行验收,窗帘布和样品一致;纱帘和样品成分一致,其颜色与样品颜色达到 90%以上的相似程度,如乙方进场材料达不到以上标准则承担违约责任;第 4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2)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

4、件;3(3) 本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4)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第 5条 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单价: ;竣工结算时以实际竣工工程量和约定单价为准合同总价款:本分包工程承包造价暂定为: 元。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 。本合同单价为分包单位完成施工项目所有工序的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不可遇见的施工风险,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款不再调整。第 6条 图 纸甲方应在乙方工作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书面技术交底资料。 第 7条 项目经理7.1 甲方驻工地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殷保社 , 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协调工作。甲方也可委托 胡华胜

5、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7.2 乙方驻工地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陆卫兵 ,但甲方有权决定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第 8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8.1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范围内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8.2完成水、电、脚手架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8.3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8.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安全交底,组织乙方参加由工程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 8.5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应及时提供确保施工需要;8.6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8.7 负责对乙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文明、安

6、全施工的安排、监督、指导、组织实施验收;48.8 负责收集、汇总、上报计量资料,统一安排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及交工验收;8.9甲方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的所有指令。乙方如拒不执行,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项指令,发生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 3倍扣除;8.10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或其任何雇员,乙方应当遵守。第 9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列工作:9.1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开工; 9.2每月向甲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计划报表;9.3 按 GB/1 9001-20

7、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9.4 进场施工前 3 日内,按设计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过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9.5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负责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9.6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9.7 对施工现场及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如发

8、生违规行为,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罚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9.8 已完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担修复责任,包括承担修复费用以及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9按甲方要求提供质量检查、试验、测量等数据资料。按规范要求做好材料报验、复试及试验、检验工作并承担费用;工程竣工 7天内按照北京市档案馆的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并不予支付工程款。如乙方在接到甲方催促交接竣工资料的通知七日内仍不予交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0%);59.10乙方应履行并承担

9、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并对工程业主与甲方共同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9.11乙方应避免因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应当承担义务情况发生。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 10%);9.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直接与工程业主、监理或工程师发生直接联系。否则,乙方不得就执行该直接联系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或工期索赔。第 10条 转包与再发包10.1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给他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

10、要求无条件退场,赔偿因解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20% );102 本合同项下一切债权债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执行第三人程序,第三人行使代为权等形式,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勘验费、公证费、利息、损害赔偿费、违约金、其他开支等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 20%)。第 11条 工 期11.1 本合同约定工期:合同签定后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 35 日历天。11.2 工程竣工:乙方应

1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为实际竣工日期,以双方签认的验收单为准。乙方必须在竣工日期前完成退场工作,否则,视为工期拖延,甲方有权自主处置竣工日期后乙方仍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财产,乙方无权提出异议。工程进度以甲方周计划完成部位为准。11.3乙方实际竣工日期如晚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每延期一天,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5%)。第 12条 工期延误12.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12、不可抗力;(2)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612.2乙方必须在延误工期情况发生后 7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就延误情况的费用和工期索赔,甲方将不再受理,工期不得顺延。第 13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13.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业主方工程师的检查,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质量检查检验不合格,造成工程返工、修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损失,工期不得顺延;甲方所定的成品窗帘 1延米的展开长度为 2.5米,甲方将对到现场的成品窗帘进行抽查,如不符将视为违约;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

13、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3.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第 14条 安全施工14.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否则,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14.2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4.3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前,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护。第 15条 环境保护15.1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尾气、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

14、的污染和危害,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噪声,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5.2 对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第 16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价,在施工期间和竣工结算时均不调整。第 17条 工程款进度款按补充条款执行第 18条 工程量的确认7按竣工工程量结算,工程量计算原则执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以竣工后双方计算校对为准。第 19条 工程变更19.1工程设计变更、合同价款调整,依据总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19.2 有关设计变更的洽商记录,应由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三方签字; 19.3 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单位办理签认,应有书面委托手续。第 20条 竣工验收20.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在 3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 4 份及竣工验收报告;20.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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