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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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 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解 读 : 用 人 单 位 强 迫 劳 动 将 受 罚 劳 动 合 同 法 加 大 对 试 用 期 劳 动 者 保 护 力 度 劳 动 合 同 法 着 力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劳 动 合 同 法 完 善 违 约 金 规 定 保 障 择 业 自 由 守 法 企 业 不 会 因 为 劳 动 合 同 法 增 加 劳 动 成 本 用 人 单 位 违 法 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加 重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侵 害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2、 年 用 人 单 位 应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形 式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滥 用 劳 动 保 障 部 副 部 长 孙 宝 树 谈 贯 彻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法 用 人 单 位 强 迫 劳 动 将 受 罚新 华 网 北 京 月 日 电 ( 记 者 刘 铮 、 周 婷 玉 )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日 表 决 通 过 的 劳 动 合 同法 ,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强 迫 劳 动 等 四 类 情 形 的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3、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四 类 情 形 是 :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 违 章 指 挥 或 者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 侮 辱 、 体 罚 、 殴 打 、 非 法 搜 查 或 者 拘禁 劳 动 者 的 ; 劳 动 条 件 恶 劣 、 环 境 污 染 严 重 , 给 劳 动 者 身 心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 “强 调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是 最 高 立

4、法 机 关 在 现 阶 段 发 出 的 一 个 强 烈 信 号 。 ”全 国 人大 常 委 会 委 员 郑 功 成 表 示 , “最 近 发 生 的 山 西 黑 砖 窑 事 件 让 大 家 深 深 地 感 到 , 最 高 立 法 机 关发 出 这 样 的 信 号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陈 舒 说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非 法 用 工 、 虐 待 、 奴 役 劳 动 者 的 情 况 , 都 有 了 明 确 的 惩处 规 定 , 相 信 会 对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起 到 很 好 的 作 用 。 劳 动 保 障 部 副 部 长 孙 宝 树

5、 表 示 , 制 定 劳 动 合 同 法 是 尊 重 劳 动 、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重 要 举 措 。劳 动 者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主 人 , 切 实 保 护 广 大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根 本 要 求 , 也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生 命 力 和 优 越 性 的 体 现 。劳 动 合 同 法 加 大 对 试 用 期 劳 动 者 保 护 力 度新 华 网 北 京 月 日 电 ( 记 者 刘 铮 、 周 婷 玉 ) 针 对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滥 用 试 用 期 侵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6、问 题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日 表 决 通 过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 加 大 了 对 试 用 期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力 度 。 据 劳 动 保 障 部 副 部 长 孙 宝 树 介 绍 , 劳 动 合 同 法 限 定 了 试 用 期 期 限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不 满 一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合 同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7、月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三个 月 的 ,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 劳 动 合 同 法 限 定 了 试 用 期 工 资 的 最 低 水 平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并 强 调 试 用 期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最 低 工 资 标 准

8、 。 劳 动 合 同 法 限 定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随 意 解 除 试 用 期 劳 动 者 。 在 试 用 期 中 , 除 劳 动 者 有 本 法 第 三 十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 劳 动 合 同 法 着 力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新 华 网 北 京 月 日 电 ( 记 者 周 婷 玉 、 刘 铮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日 表 决 通 过 的 劳

9、动 合 同 法 强调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与 此 同 时 , 法 律 也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增 加 了 一 些 维 护 用 人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的内 容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 “为 了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制 定 本 法 。 ”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指 出 , 劳 动 合 同 法 在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10、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强 调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必 要 的 , 这 也 是 国 际 上 劳 动 立 法 的 通 行 规 则 。 劳 动 合 同 法 中 还 加 大 了 对 试 用 期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力 度 、 加 重 了 用 人 单 位 不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法 律 责 任 等 。 劳 动 保 障 部 副 部 长 孙 宝 树 接 受 专 访 时 指 出 , 劳 动 合 同 法 在 侧 重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同 时 ,也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增 加 了 维 护 用 人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的

11、 内 容 。 如 这 部 法 律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 ” 孙 宝 树 指 出 , 此 外 , 法 律 为 了 促 进 创 新 和 公 平 竞 争 , 新 规 定 了 竞 业 限 制 制 度 ; 为 适 应 企 业 结构 调 整 、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的 需 要 , 放 宽 了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等 。 劳 动 合 同 法 完 善 违 约 金 规 定 保 障 择 业 自 由 新 华 网

12、北 京 月 日 电 ( 记 者 周 婷 玉 、 刘 铮 ) 针 对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限 制 劳 动 者 择 业 自 由 和 劳 动 力合 理 流 动 问 题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日 表 决 通 过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完 善 了 有 关 违 约 金 规 定 。 法 律 规 定 了 在 培 训 服 务 期 约 定 中 可 以 约 定 违 约 金 。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 约 定 服 务 期 。 ”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13、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摊 的 培 训 费 用 。 ” 法 律 规 定 了 在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中 可 以 约 定 违 约 金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 ” “对 负 有 保

14、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条 款 ,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 守 法 企 业 不 会 因 为 劳 动 合 同 法 增 加 劳 动 成 本新 华 网 北 京 月 日 电 ( 记 者 刘 铮 、 邹 声 文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15、员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信 春 鹰 日 说 , 对 守 法 企 业 , 劳 动 合 同 法 不 会 增 加 企 业 的 劳 动 成 本 。 在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举 行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 有 记 者 问 , 劳 动 合 同 法 制 定 过 程 中 ,来 自 商 会 和 外 资 企 业 有 一 些 不 同 声 音 , 认 为 这 部 法 律 可 能 会 导 致 用 工 成 本 提 高 , 还 会 影 响 我 国 对外 资 的 吸 引 力 。 信 春 鹰 回 答 说 , 在 一 年 多 的 审

16、 议 时 间 里 , 一 些 跨 国 企 业 确 实 通 过 不 同 渠 道 转 达 他 们 的 担 心 。作 为 立 法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 我 们 充 分 听 取 了 他 们 的 意 见 。 “企 业 方 原 来 担 心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制 定 会 提 高 企 业 的 劳 动 成 本 。 我 们 一 再 阐 述 和 坚 持 这 样 一个 道 理 , 即 如 果 你 是 一 个 守 法 的 企 业 , 这 部 法 律 不 增 加 企 业 的 劳 动 成 本 ; 如 果 是 一 个 违 法 侵 犯 工人 权 利 的 企 业 , 那 么 劳 动 成 本 将 大 大 增 加 。 ”信 春 鹰 说 。 信 春 鹰 指 出 , 制 定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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