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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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贸易组织法绪论我们先来看 WTO/GATT 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起案例,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对所学的这门课程有一个模糊的认识:鉴于海龟是一种十分古老而又珍稀的迁徙性海洋生物,为了防止其被误杀,1973 年美国国会通过濒危物种法 ,将在美国海域内出没的海龟列为法案保护对象之一,并将一切为捕虾拖网所误捕或误杀海龟的行为均视为非法。同时,美国科学家研制开发一种名为 TED 的海龟驱逐装置,将这种装置缝合于拖网的颈部能有效防止因捕捞对虾而误伤海龟。1989 年继在国内初步推广 TED 成功以后,美国国会通过修正濒危物种法增加 609 条款推动其他国家采用 TED 以相应提升海龟保护力度。该条款授权

2、美国国务院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禁止所有未符合 TED 装备使用要求、未达到相应美国海龟保护标准的国家或地区捕捞的虾和虾类制品进入美国市场。 鉴于在美国海域内出没的海龟最远栖息地不超过大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因此美国国务院 1991 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中仅将 609 条款规定适用于上述两地区内的 14 个虾及虾制品的出口国,并且授予这些国家 3 年的过渡期。随后由于美国民间组织认为国务院的实施细则保护领域过窄而提起诉讼,美国国务院于 1996 年 4 月 19 日颁布了新版 609 条款的实施指导细则,新版实施细则将 609 条款的禁令适用于所有未符合 TED 装备使用要求、未达到相应美国海龟保

3、护标准的国家或地区捕捞的虾和虾类制品。此法案引起了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的异议而导致纠纷。四国认为不能因为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方法不同而对来源于不同成员境内实质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实施差别待遇;也不能因为生产或加工方法不同而对相同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实施差别待遇。TED 的使用与否并不影响相关虾及虾制品的实质构成,而美国仅仅依据捕捞方式的不同而对未使用 TED 的出口国实行禁止进口措施,显然违反了 GATT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 案件结果: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在 609 条款实施过程中实行“不正当歧视(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的实证,第五

4、条说明美国在实施过程中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武断性,因而裁决美国 609 条款虽然属于第 20 条(g)项的例外,但由于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背了 GATT 的有关精神,无法满足第 20 条导言中的要求,因此,要求美国尽快采取相应措施以同世贸组织的一般原则相适应。 分析:美国海龟案反映出两个问题:1、当两个国家在进入贸易之时,任何一方在将自己的主权强加于另一国家时到底能走多远?或者说一个主权国家如何利用 WTO 的相关规则将自己的权利诉求强加给另一主权国家?2、在 WTO 这样的自由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则范围内,一个国家能面对至少是不恰当的获取市场的方法提供的产品而进行某种域外保护吗?结论:在国际法层面

5、,在 WTO/GATT 实践的众多案例中,我们可以提出很多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是肯定的,有些已成定论的,我们将在以后的学习中陆续解决,有些则需要同学们在已学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知识的基础上,去自己寻求答案。因此,我们的课堂教学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学习中需注意的问题1、学习的过程中同学们一定要结合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相关知识,课下要对这两门课的知识自觉进行复习。2、在学习的过程中,同学们始终要有这么一个基础的认识,就是即使是 WTO/GATT 既定的规则,其中也涉及利益衡量的问题。不仅是 WTO,所有的国际法的出现,都是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3、WTO 规则作为国际法规范,它的形

6、成必须以国家间的合意为基础,主权平等是 WTO 所有成员方共同遵守 WTO 规则以及能在 WTO 组织体系内和平共处、共同促进世界贸易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背离这一点, WTO 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 WTO 的主要的规则制定程序只能是通过多边谈判,而无法强加其规则给其任一成员方。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导论第一节 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含义和性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和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的成就与问题乌拉圭回合及 WTO 的建立任重道远的 WTO一、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含义和性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法是以多变贸易体制为

7、核心所形成的对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政府的贸易管理行为进行调整的国际法规范。WTO 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双重含义,既可指国际组织,也可指各类协议和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条约体系。WTO 法既包括 WTO 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组织法律制度,也包括以其各项条约或法律文件为基础所形成的调整国际贸易公法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性质: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和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是 WTO 的前身,也是目前惟一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贸易协定。GATT 有 1947 年总协定(GATT1947)和 1

8、994 年总协定(GATT1994)之分。GATT 的产生背景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为了保护国内市场,美国国会于 1930 年通过了斯穆特霍利(Smoot-Hawley)关税法 ,制定了美国历史上最高的进口税,英国等 45 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关税对美国进行报复,国际贸易进一步萎缩。1933 年 3 月,罗斯福任美国总统,国务卿赫尔倡导遏止关税保护战,提出了“睦邻政策”;1934 年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 ,美国与前苏联、欧洲、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国际贸易的涉外私法各国对个人对外贸易和投资行为管理和管制的国内公法对国家贸易管理行

9、为进行调整的国际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保险法海商法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多边贸易条约区域贸易条约双边贸易条约WTO法贸易协定,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将降低关税的优惠扩及其他国家。二战结束前夕,各国已经开始探讨设立一个处理和协调国际贸易的专门机构。1944 年 7 月,布雷顿森林会议召开。1945 年 12 月,美国邀请一些国家政府进行关税减让的多边谈判。1946 年 2 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呼吁召开起草 ITO 宪章的会议。与此同时,美国公布了 ITO 宪章建议草案。1947 年 1-2 月,该宪章起草委员会在纽约召开会议,根据 ITO 宪章草案中

10、的贸易规则部分,完成 GATT 的起草工作。1947-1948 年初,哈瓦那会议通过了 ITO 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 。GATT 的产生1947 年 4-8 月,23 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达成协议。这次谈判被称为 GATT 的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这些国家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今斯里兰卡) 、智利共和国、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今津巴布韦) 、叙利亚、南非、英国和美国。这 23 个国家成为 GATT 的创始缔约方。临时适用的 GATTGATT 签

11、订后,为尽快适用,解决办法是采用临时适用议定书 ,各缔约方自 1948 年 1 月1 日起无条件临时适用 GATT 第一(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义务)和第三部分(程序) ,并在与现行立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适用第二部分(重要的实质性义务) 。由于绝大多数国家最终没有批准 ITO 宪章,GATT 一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形式存在。GATT 自 1948 年 1 月 1 日实施,到 1945 年 1 月 1 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行,共独自运作了47 年。截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关贸总协定已有缔约方 128 个。GATT 的管理机构GATT 的法律发展最初的总协定共由 3 个部分、

12、 35 个条文组成。缔约方全体(最高决策机构)代表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 专家组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事实上的秘书处)各缔约方均可选派一名代表参加,各加入方自愿承担理事会成员义务。每年不定期举行5-6次会议,处理缔约方全体闭会期间一切与总协定有关的重大问题,有权设立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附属机关。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由总干事领导,下设副总干事、助理总干事、若干职能部门和总干事办 公室。总干事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肯尼迪回合,缔约各方同意增补第四部分有关贸易与发展的条款,增补后的总协定共 4 个部分,38 个条文。在 GATT 主持下,1947-1994 ,缔

13、约方共进行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一轮谈判被称为一回合(Round) 。经过数十年发展,GATT 从 1948 年临时适用的一项多边条约变成了实际上包括 180 多项条约及其他法律文件的“GATT 体系 ”,并且从贸易领域扩大到非贸易领域。GATT 本身、有关新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每回合达成的各项子协议及关税减让表,都是GATT 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GATT 历经多次多边贸易谈判,各轮谈判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关信息见 P11(GATT 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简表) 。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 年 4-10 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其主要成果是降低关税。这轮谈判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多边关税减让谈判。达成

14、了双边关税减让协议 123 项,制定了包含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的两份减让表并绘制成总表。这轮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及制定的减让表共涉及 45000 项商品的关税减让,使占进口值 54%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 35%。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1949 年 4-10 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本轮谈判除原 23 个缔约方外,又有丹麦、多米尼亚、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 10 个国家加入谈判。此轮谈判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协议 147 项,关税水平平均降低 35%。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1950 年 9 月-1951 年 4 月,在英国托奎举行。主要任务还是进行补偿性谈判和新加入国的“

15、入门费”谈判。共有 4 个新成员方加入了关贸总协定,随着四个缔约方的退出(当时非法宣布中国退出、黎巴嫩、叙利亚、利比里亚) ,使得当时 GATT 谈判方为 32 个。由于英联邦国家不愿轻易放弃其贸易优惠,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未达成关税减让协议。谈判共达成关税减让协议 150 项,关税水平平均下降 26%。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1956 年 1-5 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本轮谈判随着日本的加入,参加国为 33 个。与第一次日内瓦关税减让相比,这次谈判成效甚微。美国几乎用足了国会的授权,但对进口只给予了价值 9 亿美元的减让,而其所享受的关税减让约合 4 亿美元。经过早期四轮贸易回合的谈判,到

16、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主要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水平降至 1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狄龙回合)1960 年 9 月-1962 年 7 月,在日内瓦举行。由美国前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提议,共 45 个国家参加谈判。谈判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1960 年 9 月至年底,着重对第四轮谈判结果的再磋商,并就欧共体创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和共同体农业政策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第二阶段从 1961 年 1 月至 1962 年 7 月,就缔约方进一步减让关税及新加入国关税减让进行谈判,并因欧共体加入GATT 而展开了关于总协定第 24 条第 6 款的谈判。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 20%,欧共体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平均税率降低6.5,但农产品和某些敏感性产品的关税减让未达成减让协议。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肯尼迪回合)1964 年 5 月-1967 年 6 月,在日内瓦举行。本轮谈判由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根据 1962 年的贸易拓展法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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