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之——保障性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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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热点之保障性住房问题【背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于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租赁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对于中高收入家庭可通过市场购买、租赁商品住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 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现状】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管理中问题不断:开发计划不落实,土地供应难以保证;供应对象模糊,审核不严;有些城市供应规模偏小,造成供不应求现象;建设标准偏大,初期开发建设的房屋

2、面积过大;开发商利润难于控制,某些商品房为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等。有的城市中,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变相高价出售,造成经济适用房不“经济” ,国家给中低收入购房者的提供的福利被开发商占为己有,牟取暴利。廉租房实物和货币来源不畅;租房的资格、租金标准难以确定;保障方式不完善、监督体系不严格以及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等。【原因】问题的关键在于与住房市场化进程相比,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一些城市成为“花瓶”和“点缀” ,覆盖面与现实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城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缺乏应有的态度和决心。一些官员认为,拿出一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意味着地

3、方政府不能再通过经营土地获取巨额土地收益,还有的地方官员认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于提升自己的政绩显然有点“慢” ,不如单纯追求 GDP 的增长速度那么突出,不能给自己“成绩单”上加分。在这样的思路主导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共财政支出严重缺位。一方面,政府部门从土地出让中获得大量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愿意为建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体系出钱。二、公共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不足。从国外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公共财政支出中都有社会保障住房一项,而在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只有廉租房明确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涉及到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纳入财政预算中。国外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一

4、般采用立法、财政、金融和税收等多种手段和措施给予支持。与之比较,我国住房保障手段比较单一,金融、财政和税收上的系统配套支持政策严重不足。三、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标准过于简单。由于供应对象的宽泛,经济适用房制度很难保证那些最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优先权;在个人信用体系和住房档案不健全的情况下,资格审核容易流于形式,出现了骗购、转让获利等现象,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质疑。【对策】一、政府制定住房政策时,应明确区分“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市场” 。在一些发达国家,即便居民平均收入已达到很高的水平,保障性住房仍然占有相当比重,比如:英国发展公共住房有 100 年左右的历史,虽然经历过“公房

5、私有化”阶段,到目前为止,仍然有 20%的居民住房通过住房保障制度来解决。我国发展住房应遵循“保障+市场”的模式。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提供和管理;而商品房市场由市场机制来进行资源配置,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来进行宏观调控。二、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应发挥主体地位。自 1998 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管理主体的缺位。根据国外经验,公共住房的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由政府作为主体设立专业管理机构来负责。一方面,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的投入纳入财政预算,这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保障。国外的公共住房政策对政府投入都有明确规定,并有法律保证,政府也有固定的财政预算

6、安排以及专项基金等配套政策。但目前我国除了对廉租房及住房补贴有少量投入外,其他涉及住房保障的支出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另一方面,政府应切实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有效供应,发挥好税收和信贷政策调节作用,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三、在制定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体系,了解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公共住房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是什么,这是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的一个核心问题,确定这个群体的数量有多大,是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计划的基础。现阶段,我国的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比例、结构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

7、异,相对而言,中低收入者所占比例要大得多。确定收入划分标准,需要统计部门在统计调研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得出。在确定合理的收入划分标准之后,还要结合政府保障目标和计划、居民的居住条件、家庭构成等因素,最终确定保障对象的数量,这是一项复杂的基础性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工作,严格防止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避免出现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等现象再现。四、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居住面积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设计应强调功能优先,居住面积应受到严格控制。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在不影响公积金制度正

8、常运行的情况下,将中低收入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他们在这一制度中受益。【社会聚焦】武汉经适房“六连号”2009 年 6 月 12 日,位于武昌余家头的 124 套经济适用房的摇号如期举行。摇号当天,陈天呈推托肚子疼,离开摇号岗位,由刘胜君负责操作摇号。刘胜君乘机将 73 名作弊人员信息输入作弊程序的数据库,并瞒过公证人员。摇号结果如同王频等人期待的那样, “给了钱的人都被摇中” 。在当天的摇号过程中,武汉共超过 5000 人参与,但是在硚口登记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中,从第 00811 号至 00816 号的购房资格证明编号同时中了标。2010 年 3 月 31 日,随着第二批共 1

9、1 名被告被判处 9 个月至 8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曾震惊一时的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案件尘埃落定。事件分析:保障房六连号相关事件,是对我国保障房体系的严重考验,是保障房主管机构执法犯法的体现。不利影响:动摇了保障房建设和分配的最基本根基公平性。一些政府人员的行为也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体现:一、保障房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对保障房摇号、评选等机制没有严格的约束、对于什么样的人能够有保障房,没有严格限定,使有关人员有机可趁。二、保障房的监管机制不灵活,缺乏社会监管。三、一些党员干部自身存在思想道德缺失。对策:一、完善保障房分配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分配过程进行严格的法律

10、规范,对于拥有者的身份和条件应该严格限定。二、应该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对于保障房的分配应该向全社会公示,并由专业部门监管,确保不出现“人情房” 。三、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保障房主管方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全心为民,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思想。“贫富混居”为“遏止城市低收入群体边缘化,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兰州市政府近日施行“贫富混居”办法,在商住小区内“配建”与商住楼外观造型、色泽都一样的廉租房和经适房,推进保障房建设。兰州市有关官员表示, “混居”模式可以让保障性住房不被“边缘化” ,利于形成拉、帮、带氛围,让贫困户在邻居的积极影响、帮助下,走上发家致富之路。事件分析:1、 “贫富混居”的初衷

11、还是好的,为了避免西方国家贫民窟的出现,促进社会和谐,有必要提倡不同收入水平的各阶层混合居住。2、早在 2007 年,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就已规定: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 3、究竟是贫富分居还是混居,已经超出简单的居住权层面的讨论,而是指向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4、兰州推广的“贫富混居”之所以没有呈现很好地效果,广受诟病,原因在于,把贫富“混居”机械地理解成贫富“混住”在同一栋楼里,让人遗憾。政府以土地低价出让作为附加条件,让开放商承建,实际上是将责任推给了开发商。要使贫富混居避免成为“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

12、鸡肋,政府就应该承担起建设保障房的责任,尤其是在地块的分配上,应该合理的在同样的地块,既有保障房,也有商品房。5、当然,解决住房问题只是“贫富混居”的一个方面,要根本解决“贫富混居”问题,还得从源头抓起,切实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努力建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开宝马住经适房合肥滨湖惠园小区是安徽省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然而让不少的小区住户意见颇多的是,小区里轿车非常多,其中还不乏宝马、奔驰等名车。合肥市房产局对此作出回应:经常出入该小区的车辆 125 辆,其中单位的车 29 辆,私家车 96 辆。一方面,有的贫困家庭全家 11 口蜗居在 50 平方米的房子里,另一方面,有的经适房、廉租

13、房业主开着宝马、奔驰招摇过市。如此残酷的经适房、廉租房分配现实违背了基本的政策伦理,令人无法释怀。事件分析:1、经适房是保障低收入群众居住权利的一道重要防线,其意义在于保障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并不是一项普遍的政策待遇。2、经济适用房供给有严格的政策要求与收入测算标准,供给对象的确认,应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3、开宝马、奔驰骗购经济适用房者无疑应该受到道德舆论谴责,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4、政府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一部分人通过弄虚作假占有公共资源,就是对真正有需要的人的一种剥夺。减少公共资源不该有的流失、保证其分配的公平公正,这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5、避免经

14、适房鹊巢鸠占,为经适房加上防盗锁,减少保障房政策跑冒滴漏,十分必要。比如,对经适房供给对象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社区范围内举行供给对象听证会等。由于街坊邻居之间比较了解,在评价家庭经济状况、住房状况方面,他们往往比相关部门更有发言权。他们的参与能让一些人情、关系经适房现形。6、政府应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房供给漏洞设计、安装“政策补丁” 。创建“收入核对系统” ,通过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以及金融、房产等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掌握相关申请人的收入信息。在建立“收入核对系统”的基础上,健全社会监督体系。把经适房政策流程置身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公权房在

15、浙江苍南,850 套原本应该分给困难民众的安居房,其中九成却分给了机关干部。苍南规定, “销售对象主要为苍南县机关和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因为“老百姓属于第二批解决” ;在山西省忻州市,首例限价房项目不仅专供市直机关,而且被公务员大肆高价倒卖,从中牟利至少 5000 多万元;在深圳被爆出一保障房项目的户型为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量身定做” ,建“处长房” 、 “科长房” ;在海南从省直机关到各市县,几乎都在建设公务员小区。这些小区都被列入了保障性住房的计划,且售房对象只针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事件分析:1、以身份为划线的获取标准,使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变异成保障手中握有一定权

16、力人群的福利房,这种标准的变化完全丧失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根本意义,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制造了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2、政府集体的滥用公权,把暗箱操作变成了公开的不公平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地用权力剥夺了一部分中低收入者的权利,其行为更加肆无忌惮,更易导致中低收入者的反弹。3、集体决策后的无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安然无恙,使这种肆意破坏社会公平、公正,肆意侵犯中低收入者权利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种结果等同于对侵害中低收入者权利的一种变相纵容,进而使这种不公快速蔓延。4、反对各地政府滥用公权定向分配保障房,并非排斥公务员中的中低收入者按条件获得保障房,而是这些公务员应纳入到获取保障性住房的整体程序中,共同面对同一标准的资格审查、公平地参与摇号选房和同等条件的退出使用。至于那些利用权力侵占社会资源的官员,不仅应按骗取保障房进行处理,还应以滥用权力、渎职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5、浙江苍南县委在社会的压力下已经宣布废除定向向公职人员销售“限价房”的政策,但这还远远不够,不少有类似行为的地方政府还在振振有词,依然没有终止这种公然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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