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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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自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全案修正發布後,曾就對不當招攬病人之違約處理,由停止特約修正為違約記點、刪除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規定,保險人應副知當地衛生局之文字、配合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公布施行,修正癩病病床為漢生病病床,以及為健保局組織調整,原所屬各轄區分局改為各區業務組,為該局之內部單位等規定,配合修正本辦法三次。期間,陸續有醫事相關法規再行修正,外界亦有提出修正意見,為使本辦法之規定符合時宜,以及配合保險人管理實務作業,並進一步釐清本辦法應規範事項及範疇,以確實遵循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授權目的,爰針對本辦法

2、全盤檢討,以求周延。本次修正共計六章四十九條,其中,新增五條,刪除十二條,三十三條條次變更,修正重點如下:一、增修本辦法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之授權依據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條)二、將各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資格及審查程序,併為一致性規範;將申請特約應檢具之文件,移列附表中規範;對於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負責醫師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保險人僅支付其執業執照登記類別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修正條文第三條)三、為保障保險對象就醫權益及醫療品質,對於不能改善且屢次違約之醫事服務機構與醫事人員,以及同址多次違約之醫事服務機構,保險人不予特約,並具體規範具有同一性醫事人員之類型。(

3、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四十四條) 四、配合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實務作業及審核相關程序,以及將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通過評鑑等規定,併為一致性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九條)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期間應遵守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九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 2六、為提升本保險醫療給付效益,應適度管控支援提供照護機構診療服務之條件與支援時段;對於有違約情事,授權保險人有不予許可其支援之權力。(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七、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之保險病房設置基準,新增一章規範。(修正條文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 八、參酌各界對健保病床不足之建議,調整醫學中心及

4、區域醫院健保病床占總床數比率;本次健保病床比率調整修正,對於未能符合者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九、配合保險人實務作業發現,以及違約情節輕重,增訂或移列違約樣態事項之處理方式,以為遵循。(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十、考量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影響保險對象就醫權益或公共利益,爰增訂抵扣執行處分期間。(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3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章名未修正。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

5、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增訂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之授權依據規定及為文字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第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應依公平、對等、尊重及互信原則為之。第二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本於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為之。修正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應遵循原則。第二章 特約之申請及審核 第二章 特約醫院及診所 將原列各章之醫事服務機構特約資格、申請及審核相關程序併入本章規範,爰修正本章章名,使臻明確。第三條 符合附表一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

6、(以下稱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其負責醫師具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僅得依其執業執照登記之類別,申請特約。第三條 保險人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依本辦法特約下列醫事服務機構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提供保險對象適當之醫療保健服務:一、醫院及診所。二、藥局。三、醫事檢驗所及醫事放射所。四、物理治療所及職能治療所。五、居家護理機構及助產機構。六、精神復健機構。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醫事服務機構。第四十四條 醫事檢驗所得

7、申請為本保險之特約醫事檢驗所。第四十五條 醫事放射所得申請為本保險之特約醫事放射所。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居家護理機構得申請為本保險之特約居家護理一、各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資格、審查程序及申請特約應檢具之文件,併入本條及附表一統一規範;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併同刪除。二、因本法第五十五條已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類別,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各款;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併同刪除。三、將現行條文第七條第四項有關特約資格審查

8、程序之現行規定,移列至第二項規範,並酌修文字。四、明定聯合診所以外之基 4機構,辦理本保險居家照護業務。第五十二條 助產機構得申請為本保險之特約助產機構。第五十七條 物理治療所得申請為本保險之特約物理治療所。第六十條 職能治療所得申請為本保險特約職能治療所。第二十條 醫院及診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及開、執業執照。四、申請辦理住院診療業務之醫院,除新設立者外,應檢附評鑑等級證明文件。五、所聘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暨相關負責醫事人員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執業年資證明。六、負責醫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

9、融機構帳戶;屬法人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開立戶名;屬公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或國庫機關專戶名稱開立戶名。七、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九、登錄保險憑證相關電腦設備之購置證明、安全模組申請表及本層醫療單位負責醫師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保險人僅支付其執業執照登記類別所提供之醫療服務,爰增列第三項。 5保險醫療網路申請書。十、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七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第四十二條 藥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藥師或藥劑生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藥師或藥劑生之藥師或藥劑生證書及開、執業執照。四、繼續教育證

10、明文件。五、所聘藥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六、負責藥師或藥劑生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七、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九、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七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第四十七條 醫事檢驗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及開、執業執照。四、所聘醫事檢驗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 6文件;設置醫事放射部門者,應含所聘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五、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

11、金融機構帳戶。六、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七、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八、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六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第四十八條醫事放射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及開、執業執照。四、所聘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設置醫事檢驗部門者,應含所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五、負責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六、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七、扣繳單位設立(變更 7)登記申請書。八、可發生

12、游離輻射設備證照、放射性物質證照。九、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六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第五十一條 護理機構申請特約辦理本保險居家照護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人證書及開、執業執照。四、所聘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五、負責人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屬法人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開立戶名;屬公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或國庫機關專戶名稱開立戶名。六、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七、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八、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六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第五十四條 助產機構申

13、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助產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助產人員之助產 8人員證書及開、執業執照。四、所聘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五、負責助產人員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六、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七、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八、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六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第五十六條 精神復健機構申請特約辦理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復健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人開、執業執照。四、所聘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五、負責人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屬法人之醫事服務機構,則

14、以其機構名稱開立戶名;屬公立醫事服務機構,則以其機構名稱或國庫機關專戶名稱開立戶名。六、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七、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八、其他申請特約之相 9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六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第五十九條 物理治療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物理治療師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物理治療師之物理治療師證書及開、執業執照。四、所聘物理治療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五、負責物理治療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六、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七、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八、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六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

15、還。第六十二條 職能治療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負責職能治療師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負責職能治療師之職能治療師證書及開、執業執照。四、所聘職能治療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五、負責職能治療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六、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 10。七、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八、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前項文件除第六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第七條 (第四項)保險人對於醫事服務機構特約資格之審查,處理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第四條 申請特約之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特約:一、違

16、反醫事法令,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二、違反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法令,經停止特約(以下稱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未繳清。三、與保險人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結。四、對保險人負有債務未結清,且不同意由保險人於應支付之醫療費用中扣抵。五、負責醫事人員因罹患疾病,經保險人實地訪查,並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有不能執行業務之情事。六、負責醫事人員執業執照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七、容留受違約處分尚未第四條 醫事服務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該情事未除去前,不予特約:一、違反醫療管理相關法規,受停業處分期限尚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尚未繳清罰鍰。二、違反本保險相關法規,經停止或終止特約期限尚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尚未繳清罰鍰。三、負責醫事人員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執行業務。四、負責醫事人員經保險人實地訪查,並由相關專科醫師認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辦理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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