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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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桂科高字20101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强对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加速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合作提供平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附件: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科 技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通 知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4日印发(共印25份)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广西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特别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广西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是聚集和培养区内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专业人才的重要平台,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科研开发平台。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区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3、,遵循“统筹规划、 优化资源、开放共享、引 领创新 ”的原则组建。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 18 个重点产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 实现清 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二)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实行开放服务,建立服务于本行业的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

4、校等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 发的小试、中试等任务。(四)培养行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五)形成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对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并实现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依托单位职责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工程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组建申报指南;(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三)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考评、验收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市科技局和区直

5、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自治区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市或部门的工程中心组建申报工作;(二)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对工程中心的管理。第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是中心组建的申请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完成具体组建任务;(二)负责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监督管理;(三)负责协调解决工程中心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等保障条件;(四)配合工程中心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广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并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组建申报指南

6、,确定当年支持的重点行业和研究领域。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符合工程中心年度组建申报指南要求前提下提出组建申请。(一)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2.拥有较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意识和较高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本专业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团队;4.具备本行业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 备承担本行业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5.有应用于本专业领域的固定的研发场所,能为工程中心的组建提供人、财、物等必要条件;6.专职从事本行业

7、的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 15 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 60%以上,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5%以上。7.知识产权明晰,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二)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依托单位组建工程中心:1.属自治区食品、汽车、石化、 电力、有色金属、机械、冶金、医药制造、建材、造纸 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纺织服装皮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海洋等 18 个重点产业的;2.已经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国家级科研技术平台的;3.与两院院士或者国际同行中知名的研究机构或人员

8、有良好合作背景的;4.有承担并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经历,曾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5.被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7.产学研合作共建、联合申报的。第十条 多个单位联合组建工程中心的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为依托单位,其它为共建单位,以及各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第四章 立项程序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工程中心的组建申报工作。一般情况下,工程中心年度组建申报指南于当年 2 月 20 日前发布,当年度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至 4 月 30 日。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由依托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年度

9、组建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提出组建申请,基本程序如下:(一)依托单位填写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到自治区科技厅。(二)对符合工程中心年度组建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建议书,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技术及管理专家对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三)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自治区科技厅审定、批准依托单位组建工程中心,并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订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第五章 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一般组建期限为 2 年,采取

10、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提供。鼓励依托单位以产、学、研联合共建的方式拓宽资金渠道,共享科研仪器和科技人才,提高工程中心科研实力和产业化水平。自治区科技厅通过择优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获得的财政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桂财教200738 号)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获得的财政资金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工程中心每年 12 月 20 日之前应编制年度财务预

11、决算报告经依托单位核准后随年度工作报告一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结合中心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同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区内外同行专家及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人数为 7-13 名,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 3 年。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针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积极与区内外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同行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技术招标、技术转让 或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建立互惠互利、开放合作的机制,共同推进科研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12、。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内,依托单位应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中旬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阶段组建进展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需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应提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内,每年自治区科技厅(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将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立项。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按期或提前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验收专家组根据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进行验收,具体程序是:(一)依托单位填写广西工程技术研

13、究中心组建项目验收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验收申请认真审查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验收建议。(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意见。(四)自治区科技厅研究专家意见后,正式认定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为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颁发牌匾。(五)对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的,自治区科技厅将终止该工程中心的组建,并在 3 年内不再受理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工程中心转入正式运行后,每年 12 月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年度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

14、12 月 20 日之前报自治区科技厅。无故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工程中心将被视为考核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两年对正式运行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和不合格 3类。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动态管理和激励:(一)对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在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二)指导考评为优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三)对需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重点培育,帮助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做好相关申报工

15、作。(四)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要求其按绩效考评的具体意见在 8 个月之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工程中心,继续运行,如下一次绩效考评中再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将直接撤消资格;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中心,撤消资格。(五)对在绩效考评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工程中心资格,3 年内不再受理该中心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更名、合并、撤销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对自治区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相应支持。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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