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集团本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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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说明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30 10:37:31 浏览次数:25神华集团公司井工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说明一、标 准 结构本考核评分标准为5大部分(二级指标), 28个系统(三级指标),162个元素(四级指标), 746个五级考核指标。二、评 分方法:本标准评分时直接对照五级指标进行检查,根据五级指标检查情况,采用自下而上逐级评分的方法计算总分。具体打分步骤及方法为:(一)计算四级指标得分:1、若四 级 指标下有 1-2个五级指标 :任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 级指标得0 分。2、若四 级 指标下有 2个以上五级指标:任

2、何一个五级指标不满足,该四级 指标得设计分的50%;两个以上(含两个)五级指标不满足时,该四级指标得0分。注:33项标记“”的五级指标(具体指标见附录三)为对三级指标直接扣分指标(以下简称“直接扣分指标”),不对四级指标进行扣分。(二)计算三级指标得分:三级指标分为两步计算:1、计算三 级指标 下所有四级指标得分之和;2、对照三 级指标 下33 项直接扣分指标进行扣分,其中:任意一项“一通三防 ”、“防治水”专业的指标不满足时,从相应三级指 标扣3分(扣完为止);任意一项“采掘”、 “机电”等其它专业的指 标不满足时,从相应三级指标扣2分(扣完为止)。(三)计算二级指标得分:二级指标下所有三级

3、指标得分之和。(四)计算总分:标准中低瓦斯矿井、高瓦斯 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涉及的考核元素不同,如低瓦斯矿井无“防突管理”元素,大多数无“ 瓦斯抽采管理” 元素,高瓦斯矿井无“ 防突管理”元素。为统一考核 标准, 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计算公式为:注:各类煤矿设计分值:无 “瓦斯抽采管理” 的低瓦斯矿井: 90分高瓦斯矿井和有“瓦斯抽采管理 ” 的低瓦斯矿井:96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00分 附录二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各系统设计分值汇总表五大部分 系统编号 系 统 名 称 设计分值第一部分保障管理(6分) 1.1 组织机构(3个元素) 1.401.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个元素) 1.20

4、1.3 文件、记录管理(2个元素) 0.601.4 企业本质安全文化管理(3个元素) 0.801.5 监督机制(3个元素) 2.00第二部分风险预控管理(10分) 2.1 风险管理 (5个元素) 10.00第三部分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6分) 3.1 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管理(7个元素) 6.00第四部分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70分) 4.1 采掘管理(11个元素) 7.604.2 地测管理(6个元素) 1.204.3 防治水管理(11 个元素) 5.504.4 机电管理(17 个元素) 6.804.5 运输管理(7个元素) 3.804.6 空压机及输送管理(4个元素) 1.804.7 压力容

5、器、登高及起重作业管理(3 个元素) 1.804.8 爆破管理(6个元素) 3.004.9 通风管理(8个元素) 10.004.10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5个元素) 4.504.11 防灭火管理(5个元素) 5.004.12 防尘管理(7个元素) 4.004.13 防突管理(7个元素) 4.004.14 瓦斯管理(6个元素) 5.004.15 瓦斯抽采管理(9个元素) 6.00第五部分辅助管理(8分) 5.1 煤矿准入管理(2 个元素) 0.805.2 承包商管理(2个元素) 1.005.3 消防管理(3个元素) 0.805.4 应急与事故管理(5个元素) 1.805.5 职业健康管理(4个元素

6、) 1.005.6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7个元素) 2.60附录三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33项直接扣分指标汇总表序号 编 号 考 核 项 目 备 注一 4.1 采掘管理(4条) 各项指标扣分 标准详见附录一第二条“评分方法” (二)1 4.1.1.1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修改采区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2 4.1.1.2 未按采区设计形成完整的通风、供电、排水等生 产系统之前,不得安排工作面采掘作 业。3 4.1.2.1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 该采区最多只

7、能布置 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4 4.1.4.4 有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危险的矿井应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做好冲击地压及大面积冒顶预测预报、防治工作,严防发 生冲击地压及大面 积冒顶事故。二 4.3 防治水方面(4条)5 4.3.3.9 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严禁施工三期工程;矿井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下山开采采区必须建立正规的排水系统。6 4.3.4.4 井下未发生淹工作面(含)以上的透水事故。7 4.3.5.1 做好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并有月报和年报备查。8 4.3.6.1 凡采掘工作面遇到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2条列举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放水

8、;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必须 符合煤 矿防治水规定第 98条要求。三 4.4 机电专业(8条)9 4.4.1.1 矿井应有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并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10 4.4.1.2 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 泵房、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 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 矿井自救系统供 风的压风机、井下移 动瓦斯抽放泵 等供电线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规定。11 4.4.5.1 防爆设备选型符合煤矿安

9、全规程444条规定。12 4.4.5.2 防爆电器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率达100%。13 4.4.10.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 定的时限内,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的要求,建设完善的供水施救系统。14 4.4.12.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 定的时限内,按照 煤矿井下作业 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等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15 4.4.13.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 定的时限内,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的要求,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应能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16 4.4.16

10、.1 不得使用列入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四 4.6 空压机及输送管理(1条)17 4.6.1.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 定的时限内,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等要求,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应能满足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序号 编 号 考 核 项 目 备 注五 4.9 通风管理(4条) 各项指标扣分 标准详见附录一第二条“评分方法” (二)18 4.9.1.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调整设计和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 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1、。19 4.9.1.2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式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不稳定的角联风路。20 4.9.1.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 须设置1 条专用回风巷。采区 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 为回风巷。21 4.9.2.1 矿井总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要求。六 4.10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1 条)22 4.10.3.1 甲烷、一氧化碳及烟 雾传 感器的数量、位置符合 规定,断电可靠;无人为修改监测

12、报表数据现象。七 4.11 防灭火方面(2 条)23 4.11.1.1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注浆、注氮为主的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火灾监测系统。24 4.11.6.1 查明火区位置、范 围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和检测手段,证实火区已熄灭。严禁在受火区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八 4.13 防突管理(4 条)25 4.13.1.1 突出矿井有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意见;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按要求编制瓦斯地质图。26 4.13.4.1 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 验证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区域 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 禁进行采掘活动

13、。27 4.13.5.1 突出矿井未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后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28 4.13.6.3 突出矿井、有突出煤 层 的采区、突出煤 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 风系统。九 4.14 瓦斯管理(1 条)29 4.14.2.4 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造假现象。十 4.15 瓦斯抽采(2 条)30 4.15.1.1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 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瓦斯抽采系 统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规范(AQ10272006)。31 4.15.2.3 吨煤瓦斯含量、煤

14、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十一 1.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条)32 1.2.2.1 突出抓好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 号令和集团公司2010 415号文件等要求,切实做到井下24 小时有矿领导带班、与工人 “同下同上”,并保证带班质量。同时 要制 订井下交接班制度、 带 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带班下井举报等制度。十二 5.4 应急与事故管理(1条)33 5.4.2.1 应在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规定的时限

15、内,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附录四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生产系统相关指标参数汇总表编号 考 核 项 目 备注1.1 工作面支护参数 4.1.51 综 采工作面支 护 :(1)液 压 支架与顶 底板接触严密,无空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2)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 50mm。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3)支架顶梁与顶 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4)相 邻 支架间不能有明 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5)综 采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 载,支架高度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6)液 压 支架侧护

16、板、 护帮板打开及时,无架间漏矸;(7)液 压 支架要垂直 顶底板,歪斜 5。工作面倾角15时,支架设防倒防滑装置,有链牵引采煤机和刮板运输机设防滑装置;倾角25时,必 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采高超 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支架必须有护帮板;转载机安有破碎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2 普采工作面支护 :(1)支柱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2)支柱全部编号管理,牌号清晰,不缺梁,不少柱;(3)工作面支柱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 100mm(局部变化地区可加柱),柱距偏差不大于100mm,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 ;(4)底板松软时,支柱要穿鞋,钻底 100mm;(5)支柱高度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6)在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动 卸载,无外观缺损。达不到此要求的支柱不超过3根;(7)支柱迎山有力,不出 现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或退山角过大,采高大、倾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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