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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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际化趋势的实际需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完善总体财务制度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以确保对企业经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及权限第二条 为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集团各公司应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实行财务总监监管制度。第三条 财务部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心,其任务包括:负责组织、监督本企业财会管理工作;编制、执行及分析企业财务预算;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参与经营决策,并做好企业成本、费用、利润指标的考

2、核工作;监督企业财务收支,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项国家税 (费) ;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的管理按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略)执行。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财务管理负责人的权限:1.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树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的企业管理观念;2.根据集团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组织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力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3.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应视企业规模、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设置;4.负责组织企业进行投资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3、;5.依法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6.接受财务、税务、审计机关等外部和上级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本企业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纪事项承担主要责任;7.组织企业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8.加强对独立核算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第五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是指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其权限如下: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并及时研究国家的各项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所产生的影响;2.组织领导企业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调企业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3.组织、制定、实施和考

4、核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计划;4.审核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对发生的重大违纪事项负有直接责任。(1)审核企业月、季、年度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对报表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2)审签限额以上资金的划转;(3)负责企业各类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审批,并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和责任;(4)负责各类资产的转移和租赁的审批;(5)确定企业内部价格的定价原则,签发企业内部结算价格;(6)正确计算企业产品成本,并查明成本变动原因。5.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项目投资决策,对项目效益可行性提出主导意见,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6.负责企业筹资活动,权衡筹资成本,掌握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发现问题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7.

5、组织领导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并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8.搞好企业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六条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权限: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制定落实并负责实施与考核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随时捕捉各种会计信息,并运用到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中;2.负责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并对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规范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3.负责资金的及时筹措和统一调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并对报表计算的及时性、正确性负责;4.参与企业

6、的经营决策和项目投资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5.负责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工作,定期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成本费用、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就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6.具体组织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电算化水平;7.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财务总监派出制,以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并就企业财务报告的合法、真实、正确及完整性同企业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第八条 集团各公司必须据实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7、,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会计资料设置账簿,不准设置账外账、私设 “小金库” 。第九条 集团各公司在接受外部监管部门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内部审计作用,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实施细则,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十条 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定 (略)执行。第四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各自规模及生产经营特点设置会计机构,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协助公司决策者搞好企业财务工作。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上岗必须符合会计法规的基本要求,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 企业财务

8、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 (略)和 企业财务机构职责范围及岗位责任制 (略)执行。第五章 会计基础管理第十五条 集团各公司必须建立适应竞争环境的内部管理制度,扎实地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生产、技术、成本、质量、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及各类物资消耗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按月对各项定额进行考核分析,并定期对各项定额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十七条 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第十八条 各公司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类财产物资的盘点制度,一般情况下,季度、年度必须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行账

9、物核实、账账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确保账、卡、物相符。第六章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第十九条 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集团各公司必须根据经营计划大纲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第二十条 为提高财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必须正确执行预算,监督检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通过会计信息予以控制。第二十一条 财务成本费用预计,是根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全年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目标的系统化、具体化来体现的,是企业组织经营活动的依据。根据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成本费用计划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财务部门必须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 (季度)财务预计。年度财务成本费用预计包括以下内容:1.长期

10、投资和短期投资预算。2.固定资产购建预算。3.现金流量预算。4.成本预算。5.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预算。6.销售收入和利润预算。7.其他预算。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公司财务预算应于上年第四季度开始编制,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并于次年一月底之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有关部门。各公司财务部门要将各项预算按季、月进行分解,下达到各部门,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经营者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保证年度财务预算的实现。如遇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第七章 资本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三条 按照投资主体,集团公司资本金分为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集团公司

11、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所形成的资本金及接受其他企业投入的资本金均为法人资本金,所属企业同外商合资或实行股份制形成的资本金为外商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资本金的核算与管理遵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资本金。资本金也可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清,其中,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出资总额的 15% ,并要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清。筹集资本金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货币资金投资。2.实物投资。在实物投资当中,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

12、租赁资产的出资。3.无形资产投资 (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20% ,确需超过 20% 的,应当报经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出 30% 。4.股票投资。企业任何形式的筹资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出资的资本金的差额、发行股票的溢价收入、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均列入资本公积金。第八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各种内控制度。第二

13、十八条 各公司应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分工,严格要求,银行对账单必须做到每月核对,严禁以 “白条”抵充库存现金。货币资金做到日清月结。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如有条件的可设置内部银行进行内部资金核算,企业内部银行具有内部结算、信贷、监控和信息反馈的职能。第三十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略)执行。第九章 存货管理第三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组织生产活动而耗用或储备的实物资产,一般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销商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存货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即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归供应部门管理;外销商品、产成品

14、归销售部门管理;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归生产部门管理;实物、台账归各职能部门管理;金额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应不定期地实行抽查,确保账、卡、物一致。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对存货必须建立明确的计量验收制度,入库、领用、转移必须办理调拨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据实核算。计量器具每年度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校验。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存货的计价,原则上统一采用一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各公司必须建立比价采购制度,在各公司价格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采购。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对存货应当建立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对账实不符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年终必须进

15、行彻底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以力求会计年度决算资料的准确性。具体实施细则要符合集团公司流动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原则上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但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股份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应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对账实不符情况应查明原因,作相应账务处理。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

16、门、财务部门三方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考核和检查的责任。第四十条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集团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略)执行。第十一章 在建工程管理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工程项目在施工前要认真进行可行性调研,建立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预算审查、竣工验收批复及考核制度。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生产所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流通企业试营业的收入,应列入当期损益) ,发生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第四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自交付使用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资料估算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决算办理完毕后,按批复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第四十四条 各公司已发生的应计入工程项目的借款利息,属尚未交付使用的,计入在建工程的价值,已使用的计入当期费用。第十二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公司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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