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书坑儒的真伪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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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焚书坑儒的真伪虚实李开元-史学集刊2010 年 06 期 作者简介:日本就实大学人文科学部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摘要:焚书是可靠的史实,史料来源于奏事 。坑儒是三重伪造的历史,其第一个版本是收入于说苑反质的历史故事,第二个版本是史记秦始皇本纪 ,其定本是诏定古文尚书序 。焚书坑儒,是一个用真实的焚书和虚假的坑儒巧妙合成的伪史。编造者,是儒家的经师,编造的时间,在东汉初年,编造的目的,在于将儒家的经典抬举为圣经,将儒生们塑造为殉教的圣徒,为儒学的国教化制造舆论。 关键词:焚书;坑儒;三重伪造;卫宏;班固;儒学的经师前几年,我在写作秦帝国的崩溃的过程中,注意到一个问题, 史记关于秦始皇的记载

2、,有太多的缺漏、错误和不实,我无法使用现在版本的史记作史料去复活一个真实的秦始皇。 (1)今年,我出版了一本新书秦始皇的秘密 ,围绕着秦始皇的亲族关系作了系列探索。在写作该书的过程中,我对有关秦始皇的史料、研究和评论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整理,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意见:史记秦始皇本纪须要重新编撰,有关秦始皇的历史,须要推倒重来。 (2)秦始皇的秘密这本书的底稿是电视讲座稿,为了使非专业的视听者听得懂,我以学术论文的内容和思维方式为底本,尝试用破解历史疑案的形式(历史推理) 作了通俗的表达。不过,学术问题的解决,最有力的武器和最好的表达形式,无疑是学术论文。 (3)在本文中,我将书中曾经提到的一个历史疑

3、案,焚书坑儒的真伪问题单独抽取出来,作一学术性的论证。 (4)千百年来,有关焚书坑儒的议论和批评,如汗牛充栋,近代以来,学术界对于焚书坑儒的研究,有了深入的进展。概观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焚书和坑儒的原因、范围和历史评价的探讨上面。 (5)就笔者的管见而言,这些相关的议论和研究,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承认史记所记载的焚书和坑儒(或者是坑方士 )是可信的史实。然而, 史记中有关焚书和坑儒的记事是否可信的史实,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考察的问题。这个问题,既牵涉到史记的可信度的问题,更牵涉到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史书、史料与史实间的关系的问题。就笔者的孤陋寡闻而言,从一种明确的历史认识出发, (6)1.首先将

4、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关焚书和坑儒的记事,作为历史学家所编撰的史书来看待;2.进而向前一步,具体地考察司马迁究竟根据何种史料来编写史书中的这两条记事;3.进而再向前一步,在史书,史料和史实间的关系中考察焚书坑儒的相关研究,我还没有见到。 (7)基于这种观察和思考,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焚书坑儒这个老话题,从新的角度,再次作一考察。一、 史记秦始皇本纪焚书记事的可靠来源焚书和坑儒,分别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和三十五年条,是发生于不同年份的事情。关于焚书,在记事的可信上没有大的疑问。不过, 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关焚书记事的史料来源,仍然有进一步追究的余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关焚书的记事如下:三十四年,始皇

5、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 ”始皇说。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 ”始皇下其议。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

6、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 、 书 、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制曰:“可。

7、 ”这段记事,时间明确,秦始皇三十四年。地点清楚,咸阳宫,秦的朝宫。主要人物有名有姓,官职称号逐一交代,博士仆射周青臣,博士淳于越,始皇,丞相李斯。事情的进展脉络分明,咸阳宫酒会上出现争论,始皇帝交由廷议讨论,丞相李斯上言,始皇帝裁决,完全符合秦汉时代廷议奏事以及法令产生、颁行的程序。 (8)文中“丞相臣斯昧死言” ,“制曰:可”的用语,正是秦汉诏书之一种,制书的标准用语。 (9)所以说,这一段记事,从内容上看可以说是相当可信。同时,从形式上看,也是一段典型的秦汉时代的上奏文。汉书艺文志春秋类有“奏事二十篇” ,班固自注:“秦时大臣奏事,及石刻名山文也。 ”奏事这部书,是有关秦帝国的可靠的官方

8、史料,两汉以来,一直藏于汉政府的档案馆。西汉末年,刘向著录于七略 ,东汉初年,班固著录于艺文志并加了注,他们都是亲自见过这本书的。 奏事这本书,司马迁在担任太史令和中书令的时候,不但仔细阅读过,而且将其作为编撰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基本材料之一。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关于焚书的上述记事,其史料来源,应当就在这里。 (10)焚书作为秦政府颁行的一项野蛮的文化政策,自有其思想和政策来源。我们知道,秦国长期奉行法家路线,商鞅辅助秦孝公变法,就曾提出过焚书的建议。 韩非子和氏载:“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 ”但商鞅的焚书建议被实行一事,

9、史书没有记载,也没有可靠的旁证,当是秦孝公没有采纳。 (11)秦孝公没有采纳的焚书政策,秦始皇采纳了。李斯所建议的焚书政策,其思想和政策的渊源,正可以在商鞅那里找到渊源。关于秦始皇焚书一事,西汉初年的政论家贾谊在新书中多次提起。 过秦上说:“(始皇 )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 ”过秦下 说:“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 ”(12)对于焚书所造成的典籍佚失的后果,司马迁在编撰史记的时候有切身的感受。他在史记六国年表序言中说:“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

10、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惜哉,惜哉!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 ”他的这段感慨之言,是就焚书事件后果的直接证言。这些年来,新出土的文物,也为秦始皇焚书一事提供了旁证。(13)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焚书记事,其史料来源于纪录秦王朝大臣奏事和名山刻石文的史料集奏事 ,相当可信,秦始皇焚书这件事情,思想源流清楚,多种证据齐全,是确凿无疑的史实。二、 史记秦始皇本纪坑儒记事的可疑之处坑儒一事,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以侯生、卢生、韩众等为首的方士们,为秦始皇寻找仙人仙药不果,为逃避处罚,纷纷逃亡,引来秦始皇的怒气和追究。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条

11、记载其事说:(1)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已。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 ”于是乃亡去。(2)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

12、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这段记事,是坑儒事件的通行文本,有关坑儒的种种议论和转载,多是由此而来。不过,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这段记事,不免产生种种的疑问。疑点 1:坑儒事件中被害者称谓的变化坑儒事件,起源于方士们为秦始皇寻找仙人仙药,因此获罪被处罚者,应当是方士。方士,又称方术之士,这里的方士,是指求仙炼丹追求长生不老之术的术士,他们在思想的流派上与道家比较接近。(14)但是,在秦始皇大怒的谴责中,被谴责的对象由方士变成了“文学

13、方术士” 。 “方术士” ,就是方士。 “文学” ,就是文学之士,可以泛称博学善文的人,也可以用来指称儒学之士。(15)不过,这里提到的文学,没有一个有真名实姓,都是含含混混,一笔带过的。(16)进而,到了这段文字的下半段,文学方术士被变更成了“诸生” 。诸的意义是多,生的意义是学者、学生,诸生的字面意义,是多位学者、学生,独尊儒术以后,往往用来指学习经书的儒生。以“诸生”取代“文学方术士” ,使被害者的身份模糊,淡化了方士,强化了文学,当然,这种浓淡之间的人为涂抹,毕竟还是有些偷偷摸摸,是在隐晦处进行的。疑点 2:添加的说明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紧接着这段记事的,是公子扶苏登场劝谏秦始皇不要重罚

14、儒生的记事。这段记事的原文是这样的: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 ”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军于上郡。非常明显,这段记事是作为有关坑儒事件的一条重要补充而添加上去的。按照常理讲,坑儒事件起源于方士,扶苏劝谏秦始皇,话当从方士求药开始,奇怪的是他没有提及这些,而是突如其来地扯到诸生,而且,他话里的诸生,意义变得非常明确了,就是诵读和师法孔子的儒生。看得出来,扶苏这句话,明显的是一句掐头去尾、有意剪裁历史的话。这句话,不像是为了劝谏秦始皇说的,倒像是为说明诸生就是儒生而说的。如果没有这条添加的说明,秦始皇坑埋的是儒生

15、这件事情就站不住脚了。为便于理解,我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坑儒事件受害者的称谓变化作了一个整理如下:1 方士-2 文学方术士-3 诸生-4 “皆颂法孔子”的儒生。体察这种变化,难免不使人对这段记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疑点 3:受害者处刑的奇怪根据前引记事,秦始皇大怒以后,下令将这批文学方术士交给了御史处置, “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 。御史,或者是指负责监察的御史,也可以是御史大夫的略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法务在其职责内,御史们都归他管辖,他们办公的地方,叫做御史台。(17)按照秦国的制度,文学方术士们交由御史处置,他们将接受严格的法律审判。在这段文字中,秦始皇大怒说:“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

16、为妖言以乱黔首。 ”这是秦始皇预先定罪名的话,所定的罪名为“妖言以乱黔首” 。妖言,正是秦汉法律的罪名之一。据此文本,御史们应当按照秦始皇的意思,定诸生“妖言”罪。按照秦汉的法律, “妖言”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处死的方式是腰斩。(18)然而,从记事的结果来看,这些被定罪的方士们是被“坑” ,也就是坑埋处死的,(19)这就不合秦汉的法律了。根据我们已经了解得比较多的秦汉法律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出土的大量法律文书来看,死刑没有“坑” ,也就是没有坑埋处死的律文和案例。(20)在秦汉历史上,坑埋处死,仅仅出现在残酷的战争中,而且,往往是作为受到谴责的暴行被记载下来的。有名的比如,秦国大将白起坑埋赵国四十万战俘,项羽坑埋秦国二十万降卒。由此看来,编造这段故事的人对于法律不太专业,留下了作伪的马脚。疑点 4:有名的方士都没有被坑根据史记的记载,活跃于秦始皇身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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