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相关可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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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政策评论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与 SFDA 共同组织制定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可以说毫无新意、毫无见地,甚至挥刀自宫和为虎作伥。现分析如下,供大家思考。一、 政策出台之背景 1 - 5 S1 F p- y5 B. - v1 国内外干细胞研究应用现状:7. m. i0 UA 干细胞是热点和前沿,是好东东,在国外不但临床试验而且被批准临床治疗应用都有许多先例了; B 但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目前仍然有争议和顾虑,但主要针对 ESC 和 iPS 细胞,而MSC、HSC 等成体干细胞则几乎被广泛认可。2 国内的问题:18 yA 干细胞技术到底是按三类医疗技术还是按药品应用,目前均被认可,但管

2、理方式完全不一样,因此,看似左右逢源实则左右为难;, x p p/ Z* B 上述两种方式的管理都没有明确实施路径和方案,导致无相关部门来认真处理,从而显得干细胞应用非常无序,其实就是乱;* T- 6 t; a1 MC 一直说出台政策,却千呼万唤始出来、姗姗来迟。二、 对目前试行办法政策的评价! y r5 k* N3 x$ P1 不是以人为本和以多数人利益为出发点:政策既不为患者考虑,也不为学术考虑,对前者是设置障碍和自缚手脚,对后者是自甘落后;2 既不说临床试验,也不说临床技术应用,却出台临床研究的政策:没有正视问题,而是逃避现实、顾左右而言他,显得牛头不对马嘴;% D5 d8 M( v&

3、D3 c. K/ j3 内容繁冗啰嗦,看似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实则避重就轻、挂一漏万;4 可以推断政策写手是相关利益代言人或利益方:政策的出台可以预见将导致技术或产品垄断局面的形成;看似为患者安全考虑,实则为多方利益博弈妥协的结果。! l; N# V9 x3 p, B三、 应该如何制定这个政策?1 开放性原则:宽进严出2 改革原则:以重罚代管确立相应的技术标准、应用程序和收费标准后,放开医疗机构和公司的准入,但设立相应的标准检查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评判,对不合乎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重罚,让违反者永世不得翻身再从事该领域。创新?垄断?# q2 k! H. L% R1.本办法与现行中华人民共

4、和国药品管理法 相违背) f5 R. T, Q4 + k _, G3 q; 本办法第七条(四) “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 ”、第十二条“ 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医学相关专业背景,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

5、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两相相互矛盾。2. 本办法制定目的不明确,没有给临床研究后指明出路研究完成后 “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 , 研究的意义和研究的成果不明确。0 S7 O. + w. Z( G3.本办法可实施性甚微,鼓励行业内垄断办法要求临床研究机构“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将与临床机构职能不相称的包括干细胞制剂制备、检验且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 的要求、质量授权人、人员资质、GMP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外审等大量软硬件条件强加给临床研究机构,不符合国内

6、医疗机构现状,一方面临床机构内实施 GMP 的能力和监管力度将遭受质疑;另一方面,干细胞制剂制备与临床研究均由临床研究机构承担,即便临床研究机构能够达到本办法的要求,必将会出现干细胞的临床研究仅掌握在极其少数的机构中,形成行业内垄断,大量的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干细胞新药研发技术平台、代表国内领先水平的干细胞创新研发机构(非临床机构)在本办法下被排除门外。0 x- k, M# : G* Y5 u但是附件 2 的四、研究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包括临床研究单位和制剂研制单位) ,似乎临床研究单位和制剂单位是有所区分的,怎样理解“临床研究单位和制剂研制单位” 的划分。- K7 Y; K5 q7 R1 z- C

7、$ p6 y9 u: V! w3 e% J4.本办法力图强调将临床研究与新药注册的临床试验区分,却始终含混不清$ q A3 K- r5 3 F+ B! | N/ a9 l本办法附件 2 备案资料的六 -九、特别是十一“ 临床前研究报告,包括细胞水平和动物实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显然都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的必要文件,对于自体干细胞治疗, 是否需要动物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对于供者干细胞治疗,需要提交的临床前研究报告与申报新药临床试验更是没有区别。办法提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 “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意思是不按医疗技术管理,那按什么管理?1 Z4 d5 9 H8 a! v9

8、 e4 Y“依据本办法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后,如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可将已获得的临床研究结果作为技术性申报资料提交并用于药品评价。 ”这样的临床报告是例数不限、非多中心、非对照、非双盲的研究结果,能否满足药品评审有待考量。国家卫计委与国家食药总局联合制订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中明确:本办法不适用于按药品申报的干细胞临床试验,完成的干细胞临床研究不得直接进入临床应用,干细胞治疗相关技术不再按照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2 . : M& , J8 k6 P我国目前对医疗手段分别按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技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行分类管理:. Z& r! E( * R* h5 4 h8

9、s1 h; v3 R. n# z; yA. 干细胞制剂不是药品,不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局令第 28 号) 管辖范围 不归CFDA 管;B. 干细胞制剂也不是医疗机构制剂,不属于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局令第 20 号)不归不归 CFDA 管;( ! h. Z4 R6 r8 H/ M5 q) FC. 干细胞制剂也不是医疗器械,不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 4 号)管辖范围不归 CFDA 管;# c- x/ 2 2 S- ( R LD. 干细胞制剂不是医疗技术,不属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 18 号)管辖范围 不归卫计委管; u1 N/ D% t M% e- 4 d-

10、7 JE. 干细胞目前还不能当做食品、化妆品使用,也不属 CFDA 管辖范围。0 t, v. p4 V* b - ) dp. gF. 国家卫计委是马,国家食药监局是驴,既然是两个生出的孽种都脱不了干系,只好共同来抚养;8 & k5 f7 Y# n4 f( jG. 干细胞制剂非马非驴 骡子!干细胞新药清零新春伊始,气象万千。1 月 6 日国家 973 计划、863 计划等推动的“成体干细胞救治放射损伤新技术的建立与应用”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几乎同时,该团队研发的“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新药注册申请却被拒绝。, u R% ( r# ! E x S( b! i. v% d+ ?0 8 P9 |

11、0 L& M. y3 月 16 日中源协和公告称其下属和泽生物开发的“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抗肝纤维化注射液”新药注册申请未获批准,其参股的北科生物同期申报的“注射用人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新药申请也未获批准。 U% a7 J% p# E至此,自 2004 年以来,国家药审中心共受理的 10 项干细胞新药注册申请全部夭折,干细胞药物开发重新回到原点。 Q% U% K% a$ w% x f1 m+ q$ f5 H. O* M7 N/ c! z1 9 h K4 l. I+ t) m工程师缺位 此过程中好似鸡与鸭对话翻译不在场相互听不懂对方的语言( a9 R% h2 z2 x$ r3 A; b t1 ?干细胞

12、药物开发者无知者无畏急功近利,试图将不成熟的实验室技术推向临床,碰得鼻青脸肿后一味地责怪“审评官不懂细胞“、”“政策不到位”和“政府不作为”,从不思反省自身问题,死到临头来也没弄明白“药”到底是什么。) 5 $ a. i. ?0 x8 H* A u0 e4 h$ G% Y& y y4 y而新药审评机构紧紧守住 药品注册管理法的审批制的责任底线,冷眼对待“细胞学家”的各种忽悠充耳不闻,生硬地拿化学药物、生物制品来套,与仿制药时代形成的审评套路风马牛不相及的细胞制品命运可想而知,一条“不能满足药物安全性要求”罪名足以将干细胞新药统统打入冷宫。药品质量讲究一致性和稳定性,而干细胞制品以其异质性、动态

13、性从根本上挑战了药物的定义。 Q$ d7 J1 E( |0 E# v* 4 G) c干细胞定义不清,作用机理不明;体外操作过程中其遗传稳定性与生物学特性会发生显著改变,并且引入多种外源因子难以去除;缺乏具有量效关系的生物学效力评价指标;体内过程中细胞归巢、定植、分化与转归缺乏有效的示踪手段;干细胞制剂制备、贮存、传输与回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 T8 v6 k q7 * g在缺乏系统的工程化、标准化开发前提下,细胞制品无法满足药物的质量可控性要求,更无从通过药物基本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评价。 X, E6 w% V( r: m6 z科学家的任务是揭示“是什么”、和“为什么 ”等自然现象,

14、在完成干细胞的发现与作用机理探索后,其主要使命已经完成,应将技术创新的主导地位让于工程师,由工程师将实验室的瓶瓶罐罐操作模式转化为标准化、自动化、规模化产业运行模式。/ d9 b1 U6 X: v3 y) a( I, N3 s u: 政府在新药审评队伍中也应充实熟知细胞制备技术的工程师,积极起草“细胞制品质量管理规范(GTP)”等标准,借鉴先进国家经验主动探索药品临床研究的“备案制”,完成“审批”向“监督”的责任转换。 X! L7 u( e8 g1 m$ S+ i1 I$ z y. K# G; M4 2 ?在我国科技体制中科学与技术不分,在行政体制中审批与监管责任不明,技术向产业转化过程中形成

15、了政府错位,科学家越位,工程师缺位局面。国家干细胞技术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创新专项的立项和评价过程中,科学家占据了决策的完全主导地位,缺少来自产业界的声音,这违背了创新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铁律,也造成了重点扶持拥有决策权科学家所在领域的现状。6 s5 # h% ?) 4 K y2 o7 c _) w8 z q, l# n企业家和工程师的缺位,已成为我国干细胞创新潜在的阿喀琉斯之踵。2 g- d B7 b4 K6 _0 _2 C& h9 . _% ? b5 j8 P: v总之,干细胞新药遭遇清零对于行业健康发展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大家重新回到同一个起跑线,有机会冷静思考,戒除浮躁,努力与药审机构在同

16、一个层面进行有效对话。同感,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也没有清晰的可操作性,比如,第十二条 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医学相关专业背景,具有至少三年从事干细胞制剂(或相关产品)制备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相关产品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负责审核干细胞制备批记录,确保每批临床研究用干细胞制剂的生产、检验等均符合相关要求。就是明显的“自相矛盾 ”的条文,因为目前国内还没有真正通过的“干细胞制剂质量标准”,也就是说,没有谁具备得到法规认可的“至少三年从事干细胞制剂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所以,目前国内根本就没有人可以成为“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 。3 月 30 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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