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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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 总则1.1 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活动,保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适用于对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评审工作。1.3 气瓶充装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1.4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对照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评审表的要

2、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评价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1.5 鉴定评审机构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鉴定评审范围内实施对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结论负责。1.6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2.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2.1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2.2 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

3、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2)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 3)一式三份;(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4)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自查报告一份。2.3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或缺少资料的,应当场或者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和纠正的全部内容。2.4 资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2.5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2.6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2.7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2.8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 7 日前,向约请单位发送气瓶充装鉴定评审通知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 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9 鉴定评审机构在通知鉴定评审的实施日期时,提供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现场鉴定评审基

5、本程序等。申请单位应当提前作好鉴定评审相关准备工作。2.10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 3 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最多时不超过 5 人。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格式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 5)。2.11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认为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评审组人员予以重新安排或调整。2.12 鉴定

6、评审工作时间一般在 1 至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气瓶充装类别在 2 个以上的,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间,最多不超过 3 个工作日。申请单位有 2 个以上气瓶充装场点或有异地充装场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鉴定评审工作日。2.13 鉴定评审组在开展评审之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2.14 气瓶充装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鉴定评审、汇总鉴定评审情况、交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依据现场鉴定评审基本程序执行。2.15 现场进行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

7、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3)换证申请单位原充装许可证(原件);(4)质量管理手册、充装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表卡);(5)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人员明细表,及其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件、学历证明及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6)气瓶充装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7)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类别、品种所需的生产、储存设备和工艺装置设备台帐,及其法定的监检和使用证明(原件);(8)检测分析、计量器具明细表、台帐、检定证书和周期检验记录;(9)自有产权气

8、瓶数量、气瓶档案、气瓶充装记录;残液、残气的处理能力和记录;(10)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清单(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提供正式版本);(11)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2.16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的充装设备和各道工序应当正常运转,许可类别的气瓶保持充装状态,并提供充装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和见证资料。2.17 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与相关人员交流和座谈等多种方式,并逐条对照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表(附件 A)、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表(附件 B)、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表(附件 C)等鉴定评审内容和要求,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类别的

9、许可条件进行鉴定评审。2.18 鉴定评审组根据鉴定评审分组的意见形成鉴定评审结论,需要保留的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评审结论中予以表述。2.19 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的结论分为三类:“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和“不符合条件”。2.19.1“符合条件”:经鉴定评审,证明申请单位满足气瓶充装类别的相关许可条件。2.19.2“需要整改”:经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尚有不符合气瓶充装类别许可条件的问题存在,但通过短期整改(一般整改期最长为 6 个月),能够达到相关许可条件。2.19.3“不符合条件”:经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以下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1)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10、(2)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充装类别、品种的需要;(3)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气瓶充装工作质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4)气瓶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过程的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5)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2.20 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不符合许可条件、需要整改的情况予以确认后,向申请单位通报发现的问题和鉴定评审结论,签署ZQX-QR-B16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2.21 申请单位申报多项气瓶充装许可类别的,应当分别作出鉴定评审符合、需要整改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结论。2.22 鉴

11、定评审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对鉴定评审情况做好详细记录。2.23 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相关见证材料,次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24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2.25 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其整改结果确认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2.26 “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自鉴定评审结论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向鉴定评审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鉴定评

12、审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安排现场确认。在现场确认时,应报告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27 “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经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由鉴定评审机构出具鉴定评审组整改确认报告,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2.28 “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在 6 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3. 监督管理3.1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和违规处理。3.2 许可实施机关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

13、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查处违有关规行为。4. 附则4.1 变更的鉴定评审:主要依据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的批复,其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同上。4.2 换证的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同首次许可鉴定评审相同,其鉴定评审内容的重点是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4.2.1 资源条件:持证期间人员、工装设备、充装场所等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4.2.2 质量管理体系:其运行是否能够满足气瓶充装许可类别、品种充装质量的管理要求,是否持续改进。4.2.3 气瓶充装设备、充装工艺过程的安全性能是否能够满足现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4.2.4 换证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供持证期间的以下情况:

14、(1)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记录;(2)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办理许可变更申请;(3)是否能够配合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4)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5)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许可类别、品种的年检情况。4.2.5 持证期间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换证申请单位,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1)曾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2)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未及时改正;(3)由于气瓶充装质量发生严重安全事故。4.3 本细则由浙江省工业气体协会负责解释。4.4 本细则自 2007

15、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 A: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表附件 B: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表附件 C:充装工作质量鉴定评审表附件 A: 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表评审结果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符合需整改不符合不适用说明及存在问题1.1.1 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1人员1.1管理人员1.1.2 技术负责人设 1 名技术负责人;熟悉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相应类别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任职资格(除液化石油气充装为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其余均需工程师以上相应技术职称)。1.1.3 安全员设专(兼)职安

16、全员;熟悉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1.2技术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每班不少于 1 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3.1 充装人员每班不少于 2 人;取得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2.2 化验、检修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人员;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1.3作业人员1.3.3 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鉴定评审人员: 日期:评审结果序号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符合需整改不符合不适用说明及存在问题A2充装、工艺设2.1充装设备1、液化气体必须称重充装(包括液化石油气)并有专用复称衡器;2、液化石油气必须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其它液化气体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5、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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