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厂劳动合同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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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ZZDL220405-2009劳动合同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l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年 9 月 18 日);劳部发1995232号劳动部关于

2、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集团公司贯彻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3 术语和定义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员工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4 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进行决策,代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4.2 人力资源部4.2.1 是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电厂在册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争议、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4.2.2 负责建立规范统一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4.3 各部门4.3.1 负责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具体实施及

3、执行,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3.2 认真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部门员工认真遵守。 。4.4 工会组织Q/ZZDL220405-2009负责监督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部门落实劳动合同工作情况,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4.5 员工4.5.1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劳动合同书及管理制度要求员工自身方面做好的事项;4.5.2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 工作程序5.1 管理流程图:电厂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5.2 企业与员工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时,统一使用地方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劳动合同书规定

4、的各项条款。5.3劳动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等。5.4 填写劳动合同书时,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主要有:5.4.1 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照劳部发1995232 号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等有关规定执行。5.4.2 劳动报酬中的月工资按母公司及电厂的规定执行。5.4.3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目前主要有劳动保护用品、冬季取暖费

5、、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等。5.4.4 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a) 因甲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甲方不允许乙方与任何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此类情况一经出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b)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c)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和甲方提出竞业限制要求时,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d)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5.4.5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约定。5.5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订5.5.1 企业自用工(含调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6、的,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5.5.2 劳动合同书由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中的甲方签署人为电厂总经理,乙方签署人为员工本人。Q/ZZDL220405-20095.5.3 劳动合同书经企业与员工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企业和员工各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5.5.4 对调入人员,由本人提供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经确认其已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方可开始用工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5.5.5 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同意续订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若同意续订,应于七

7、日内做出答复。5.6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公司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及岗位特点确定,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5.6.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6.1.1 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经与员工协商同意的;5.6.1.2 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与员工协商同意的。5.6.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6.2.1 新接收复退军人和新聘用毕业生(以下简称新员工) ,以及公司系统外调入的员工,合同期一般为一至五年,试用期一般为二至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5.6.2.2 其他不

8、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合同期一般为三至五年。5.6.3 根据工作任务性质和工作量情况,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5.7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5.7.1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5.7.2 履行期间劳动纪律和应尽的义务5.7.2.1 员工应遵守企业规定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努力工作,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秘密。5.7.2.2 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员工应服从企业安排的岗位或工种,并按本岗位或工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工作任务

9、。5.7.2.3 根据公司要求和岗位或工种的需要,员工应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活动,参加企业为提高职业技能组织的岗位培训、进修等。5.7.3 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5.7.4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由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5.8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5.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5.8.1.1 劳动合同期满;Q/ZZDL220405-20095.8.1.2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5.8.1.3 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8.1.4 法律法

10、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8.2 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8.3 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须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5.8.4 员工提出辞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经企业安排做好工作交接,办理好相关手续。如果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8.5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8.5.1 在试用期间

1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新员工;5.8.5.2 严重违反母公司、电厂规章制度的;5.8.5.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企业机密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8.5.4 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5.8.5.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8.5.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5.8.6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形式通知员工本人:5.8.6.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5.8.6.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12、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5.8.6.3 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5.8.7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5.8.7.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5.8.7.2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伤残等级的;5.8.7.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5.8.7.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8.7.5 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8.7.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5.8.8 有下列情况

13、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Q/ZZDL220405-20095.8.8.1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8.8.2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5.8.8.3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8.8.4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8.8.5 企业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8.8.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5.8.9 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由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当研

14、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5.8.10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再签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送达程序为当面送达,送达不到再邮寄送达,还送达不到再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5.8.10.1 当面送达即直接送达到拟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并由其本人签收。5.8.10.2 邮寄送达即在找不到拟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情况下,按劳动合同上员工填写的居住地址,通过特快专递送达,由其本人或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5.8.10.3 留置送达即由企业、工会和员工居住地居委会三方代表组成送达小组,送达到到其居所,并由拟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本人签收,其本人不在由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15、其本人或同住成年亲属拒不签收的,由送达小组三方代表签发证明书即可视为已经送到。随即企业即可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5.8.10.4 公告送达即在找不到拟解除员工本人、其居住地址也不详、也找不到其同住成年亲属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公告通知。一般要求被解除员工在公告 30 天之内,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若 30 天内不报到的,再延长 10 天。若 10 天内还不报到的,企业即可在其后 15 天后,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5.9 劳动合同管理5.9.1 各部门须了解掌握劳动合同管理知识,建立部门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或终止期限等方面管理基础资料,负责部门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工作和岗位交接手续办理,通知其到人

16、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5.9.2 员工未办理手续离开企业,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向企业或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5.9.3 企业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或岗位工作交接手续。5.9.4 各部门须及时组织劳动合同相关的制度学习,并将学习签字登记记录保存三年。5.10 监督检查5.10.1 人力资源部每年负责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和监督。5.10.2 出现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行为,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Q/ZZDL220405-2009节轻重追究责任者责任: 5.10.2.1 临时用工计划未经企业批准,擅自用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后果的;5.10.2.2 应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未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而造成后果的;5.10.2.3 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而造成后果的;5.10.2.4 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引发劳动纠纷并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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