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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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9法律调研论文法律调研论文摘要留守儿童及其相关问题跃入公众眼帘,引起人们的关注是最近十多年的事情。本文在对留守儿童基本状况进行描述的基础上,着重研究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由于留后儿童特定的生活环境、不成熟的身心发育等特点,他们特别容易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不仅侵害后果较成年人来说更为严重,被害的经历还可能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持续的影响。留守儿童被害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亟需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对留守儿童被害人失灵,本文试图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探索完善我国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机

2、制。完善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不仅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我国亟需探索建立完备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关键词: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第一章留守儿童被害人概述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9一、留守儿童的界定(一)留守儿童的概念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界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 ”1研究农村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首要的工作便是厘清留守

3、儿童的概念。界定留守儿童概念要把握住三个关键点:第一,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家乡。第二,留守儿童与父母见面的频率高低。第三,对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笔者认为,对留守儿童的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指我国农村地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而需要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的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留守儿童的特征留守儿童群体在我国地域分布之广泛,人数规模之庞大,内部情况之复杂都是研究归纳留守儿童特征需要作出深入考量的因素。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内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9部因素,例如家庭经济状况、教育方式等;

4、以及外部因素,例如地理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上的独特性。.在地域分布上呈大分散、小集中的态势。即各个地区都存在留守儿童现象,但主要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四川、安徽、湖南、河南等地的农村地区。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为%。2.在监护类型上以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为主导。与留守儿童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并非年迈体弱之人,但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3.在生活质量上父母外出后进一步下降。据留守儿童营养与健康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部分留守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指标水平明显低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低体重和生长迟缓率高于非留守儿童。24.在成长过程中面临更多的风险。由于父母监护的缺失,第三方监护不力,留守儿

5、童群体中易发生违法犯罪现象,3同时留守儿童也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5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父母外出后留守儿童容易产生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9无助的情绪以及“寄人篱下”的孤独感。一些留守儿童出现孤僻、愤怒、多动等问题,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二、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界定(一)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由两部分组成,即留守儿童的概念和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的概念。综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二)留守儿童被害人与其他被害人的比较留守儿童与其他社会

6、群体相比较,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他们的被害性上,所谓被害性是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特征,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使某些群体极易成为被害人。4留守儿童所处的情景特征较为特殊,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往往具备便于犯罪成功、容易逃逸、不易被抓获的特点,是犯罪人主观选择的结果;同样,许多犯罪的被害人将自身置于危险的环境之中,也是由于其人格特性而主动置身其中的。5这样被害人就在不知不觉中为犯罪人提供了条件。由于留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9守儿童的独特监护模式,相比农村非留守儿童、城镇儿童他们有更多的“自由” ,时间上的自由以及活动空间的自由。留守儿童的上学方式在

7、父母外出前后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父母外出后,自己骑车上学、走路上学的留守儿童比例有明显上升。据调查数据显示,留守儿童课业之外选择“去网吧、游戏厅”和“打麻将、打牌”的比例均比非留守儿童高出二至三倍。在针对留守女童的性侵犯案件中,案发地点多发生在学校、被害女童寄宿的亲戚家。在这些地方,留守女童一旦遇到心怀不良的犯罪分子,她们根本毫无反抗的可能。留守儿童的这些生活特征,使他们更容易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而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第二章留守儿童被害人受侵害与权利保障状况一、留守儿童被害留守儿童因为其年龄小,认知能力弱,经常会成为犯罪行的侵害对象。为了更好的预防留守儿童被害,保障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笔

8、者将根据调查数据归纳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类型,分析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性侵害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9河南省临颍县在近三年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中,罪名主要集中在强奸罪和猥亵罪上,这两类案件占针对留守儿童犯罪全部案件的 75%。6造成留守女童频频遭遇性侵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条:(1)监护不力,导致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2)留守儿童所处的环境封闭(3)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后基于犯罪分子的恐吓或者来自其它途径的压力而不敢声张。(二)拐卖全国妇联发布的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

9、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7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拐卖犯罪重灾区,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监护不力。隔代监护的家庭,特别是那些有多个孙辈同时需要老人监护的家庭,老人作为监护人更是力不从心,使得很多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造成留守儿童被拐卖发案率始终居高不下。(三)人身伤害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9据统计数据显示,针对留守儿童的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是由大孩子欺负小孩子造成的。也有一部分是孩子之间有隙,一方家长帮自己的孩子出气,将对方留守儿童打伤。二、我国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及问题(一) 刑法的规定刑法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其他法

10、律得以实施的保障,所以,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我国刑法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92.把侵害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指刑法条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或目标的犯罪作单独规定或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保护的条款在分则第四

11、章中共有八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其中强奸和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分则第六章是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其中特别保护的条文共有七处,具体罪名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第五编第一章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本章的规定多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鲜有对未成年

12、被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只是在第二百七十条中规定了询问未成年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9被害人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13、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未能充分体现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的精神,亟需将相关制度的制定,建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具体的修改意见将在本文的第四章中提出。(三)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其中有不少条款都涉及到了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例如第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949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 51 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第 55 条规定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

14、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 56 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该法没能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特殊主体分离出来进行专门规定,以示特别保护。而且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可是说是模糊软弱的原则性规定,为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类型化区分,也为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确立特别保护措施。三、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原则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始终的基本准则。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除了应当遵守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外,应还明确一些特殊性原则。由此才有望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1 / 19提升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保护层级和水平。(一)利益最大化原则本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 1959 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 。1989 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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