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集中支付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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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开立在人行)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

2、或其他专户存储资金的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时, 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营业终了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单笔支付额 5000 万(含 5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

3、单一账户清算。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内容:一是明确了零余额账户的范围。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三类: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二是明确了零余额账户的性质。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

4、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三是明确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程序。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四是明确了零余额账户的数量。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 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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