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学生村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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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通知)川组通20082 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的通 知各市(州)委组织部、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团委:现将四川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四川省委2008 年 1 月 2 日2四川省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 6 部门的通知(川委办200724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加 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

2、,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要求,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为四川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人才保障。第二条 加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做到选聘、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第三条 全省建立 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及 县(市、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省、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落实专门机构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管理。第二章

3、选 聘第四条 选 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五条 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公开考试、组织考察、择优聘用办法进行。第六条 选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照编制计划、宣传报名、组织选聘、签订合同、培训上岗程序实施。第七条 报 考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应当具备规定的报考条件。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 报考。第八条 选 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须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 3 年,试用期 3 个月;聘用期 满后,本人申 请留任的,经选聘方同意并考核

4、合格,可续聘。3第三章 培 训第九条 省、市(州)、 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把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培训列入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培 训。第十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在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时间 不少于 3 天。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每年抽调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 进行重点培训,各市(州)、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其余大学生村(社区)干部 进行普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 进行培训。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事部门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接受培训情

5、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 使 用第十四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按照 规定程序担任村(社区)文书(党组织副书记、主任助理、群团干部)。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在征得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意后,可以按规定程序在村(社区)范围内调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工作岗位,并报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按规定程序进入村(社区) 组织班子。第十七条 对连续 3 年被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

6、拔任用工作条例、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选拔到 乡镇(街道)领导岗位。第十八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经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同意,并报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第五章 待 遇第十九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 1500 元、本科生每月补4助 1100 元、专科生每月补助 900 元(民族地区每月分别增加 200 元);任职期满 1 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发不低于 1000 元的一次性生活补

7、助。第二十条 聘用期间, 县(市、区)人事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按照所在地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为大学生村(社区)干部 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第二十一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的待遇,以及因公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 抚恤费、供养直系 亲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及有关待遇,参照乡镇 (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 执行,有关 费用按规定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县级财政承担。第二十二条 从 2010 年起, 县(市、区)、乡镇两级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需补充人员时,一般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县(市、区)

8、、乡镇两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应注重从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考 录 ;省内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有一定的比例专门 面向聘任期满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第二十三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 1 周年,考试笔试总成绩加 2 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或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另加 3 分,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用。第二十四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享受“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 ”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 划同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 选聘到村(社区

9、)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符合选调生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选调生选拔范围。第二十六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考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用期计算工龄。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享受国家法定的节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第六章 部门职责第二十八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干部的生活 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县级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省 财政将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 职所需经费纳5入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计算范围,并加大 对贫 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第二十九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户口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10、或任职的乡镇(街道),人事档案由 县(市、区)人事部 门 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任职的村(社区)。第三十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办公、住宿等问题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第三十一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组织申报。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负责对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并注重在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中发展党员。第七章 管 理第三十三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必须按与县(市、区)人事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市、区)人事部门

11、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一)签订合同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3 个月未到岗的;(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日的;(四)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县(市、区)人事部门同意逾期不归的;(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六)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 对国家或者所在村(社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八)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

12、的;(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十)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县(市、区)人事部门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双方协商,不能就 变更合同达成 协议的;(十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十二)被依法处以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县(市、区)人事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履

13、行合同的;(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四)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考入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学 历教育的;(五)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依法服兵役的。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事部门不得解除合同:(一)在合同期内,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的;(二)在本工作岗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现有医疗条件下经法定机构鉴定难以治愈的严 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六)正在接受审

14、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与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 记录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每季度至少要向(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 事处)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 项要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 县(市、区) 组织人事部门报告。7第三十九条 聘用期间,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有违纪行为的

15、,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如违反合同规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或支付违约金。第四十条 未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自动离职或因违约未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范围内公务员、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招考,5 年内不得参加各 类领导干部招考。第四十一条 聘用期间,主要因大学生村(社区)干部原因给单位、集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承担民事责任。第八章 考 核第四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委托,负责对大学生村(

16、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 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定量分析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四十三条 年度请假(含病假)30 天及以上,或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 95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年度在村(社区)出勤率达不到 85,或连续旷工 10 天和全年累计旷工20 天及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 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评选的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参与 评选大学生村(社区)干部 总数的 15。市(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开展评选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活动。第四十五条 对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满后的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综合大学生村(社区)干部聘用期工作情况确定考评等次。第四十六条 考核和评优结果记入大学生村(社区)干部人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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