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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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东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东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组织名称:1、和平里街道办事处2、安定门街道办事处3、交道口街道办事处4、景山街道办事处5、东

2、华门街道办事处6、东直门街道办事处7、北新桥街道办事处28、东四街道办事处9、朝阳门街道办事处10、建国门街道办事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4.北京市社会

3、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4 年 1 月 1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 年 9 月 1 日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2 年 9 月 1 日3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1999 年 1 月 1 日5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1 年 1 月 1 日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4、条例 国家计生委 2001 年 10 月 1 日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 2001 年 12 月 29 日8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计生委 2002 年 1 月 18 日9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8 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 年 11 月 29 日1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 年 1 月 1 日11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务会 1994 年 12 月 1 日1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5、 2003 年 9 月 1 日13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0 年 4 月 1 日14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 2002 年 12 月 12 日15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市政府 2006 年 1 月 1 日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共 9 项)一、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4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6、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违法行为名称: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7、;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计划生育、 卫生、药品 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计划生育、 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 时

8、、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5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 保健机构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违法行为名称: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 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

9、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 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人口计划生育 证明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

10、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一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6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 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予以处罚:(三)伪造、 变造、买

11、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 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罚 款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

12、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13、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六、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 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 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 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万元

1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 规定,未 经批准擅自从事 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七、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向农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8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

15、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八、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办理、交 验婚育证明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

16、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 50 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 处 50 元罚款。九、违法行为名称:拒不履行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9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东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共 1 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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