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越轨、犯罪和社会控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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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_越轨,犯罪和社会控制_越轨的本质将哪种行为适当地界定为越轨呢?我们可以相当可靠地假定任何特定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此都有很好的理解。越轨者是坏人,即那些破坏法律的人: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在我们大多数朋友和家庭看来,基本上是错误的。我们可能模糊地意识到,别的社会里的人们对越轨和犯罪的定义有时与我们不同,或者,即使在同一国家,如美国,有些行为(如女人穿着松散慵懒)曾一度为人所不耻,而今却被广泛地接受了。当然,我们关于正确与否和道德与否的基本观念不大可能受到这类知识的严重挑战。如果关于越轨的定义还是悬而未决的话,那么社会学的下述见解是重要的,即在现实中将什么定义为越轨行为几乎完全是相对的。尽

2、管人们的确普遍地认为某些行为(最典型的是谋杀)是错误的(虽然哪种凶手算是谋杀,在不同的社会里存在着理解上的很大差异),但是对于哪种类型的行为该处刑却还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不同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将被认为是越轨行为,取决于何时何地以及是谁所为。例如,考虑一下一个似乎很简单的问题吧,十几岁的孩子中哪些是青少年犯呢?如果说只有那些违犯了型法的青少年才算是少年犯罪者,这种确认方式似乎过于简单。但是,WJ钱布利斯(Chambliss,1973)的研究表明,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钱布利斯对比研究了两个不同的中学生群体,他将其中之一称为“天使”,将另外一个称为“无赖”。“天使”经常逃学,每到周末他们就去喝酒、盗

3、窃或蛮干胡来。他们要么坐在自己的汽车里大声猥亵路过的妇女,要么在高速公路上大闯红灯。他们随意破坏建筑物的工地或被废弃的房屋。这些男孩是违法者吗?我们大多数人很可能认为是。但是,他们同一社区中的多数成员并不这么看。他们是一些深受人们尊敬的公民的儿子,通常被看作是懂规矩的学生,是些偶尔来些恶作剧的好孩子。社区将他们当作未来的领导人看待,期望他们做得更好。对他们,警察睁只眼闭只眼,任其自由。然而,“无赖”来自下层阶级,他们的过失行为与“天使”别无二致,但他们却被社区视为惹事生非者。在钱布利斯观察期间,每个“无赖”至少被拘捕过一次,这帮人一次次受到警方的收拾和折磨。而且,由于他们很少有机会搞到汽车,“

4、无赖”们的偷窃、酗酒和野蛮行为常发生在他们自己的社区里,在那里,他们干什么都很容易被发现。相反,“天使”们小心翼翼地在人们不认为他们的较远的社区干坏事。因此,他们的“恶作剧”瞒过了他们所在社区的居民。正如这项研究所发现的,在青少年“撒野”和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一条细微的界限。在该案例中,与其说这两个群体在行为如何不端上有明显差别,不如说公众对其行为的认知存在差别。下层阶级的“无赖”们被视为罪犯,这是在鼓励他们继续将自己看作歹徒:他们中的大多数将越轨行为持续到成年。然而,大多数来自中产阶级的“天使”们则继续上大学,并走上成功之路。青少年犯罪的本质,连同其他类型越轨的本质,比大多数人所认识到的要复杂

5、得多。在这一章,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种复杂性。我们从讨论越轨行为的一般本质和探讨它同社会控制概念的联系开始。这里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是指意图促使人们遵从重要社会准则的社会机制。然后,我们主要描述一下已被提出来的,关于越轨行为的生物学的、心理学的和社会学的解释。最后,我们以讨论犯罪为法律所惩罚的越轨行为和刑事司法系统结束本章。一、越轨的本质违反某个群体或社会的重要规范的行为,就是社会越轨(Social deviance)。然而,这个简单定义留下许多问题没有回答比如,什么样的规范被认为是重要的。在某些社区,周日禁止特定商业行为的所谓蓝色法律仍白纸黑字地写在书里,却被广泛地忽视了

6、:人们并没有将周末开店的商人当作越轨者。类似的问题另外还有:违规时周围的环境怎样?是谁、什么时候和为什么要违犯社会规范?社会规范要求我们在红灯前停下来,但是,当一位驾驶者高速行驶是为了赶紧将病人送到医院时,他闯红灯的行为是越轨行为吗?正如本章开头提到的,越轨的定义因时间的推移和地点的变换而有所不同。比如,1984 年的联邦法律要求各州在 1987 年以前将 21 岁定为可以饮酒的法定年龄;否则,这些州将失去联邦对高速公路的部分投资。虽然所有 50 个州最终都同意了,但是该法律还同个别州关于驾驶者在驾驶时血液中酒精的最高含量的法规有冲突。越轨定义不仅对社会学家而言是个主要问题,而且,一般来说,它

7、对社会而言也是个问题。1、越轨的定义我们必须一开始就强调,社会越轨是与统计异常大不相同的概念,统计异常学的偏离(Statistical deviance)简单地说是指一种行为的发生频度或多或少地偏离正常水平。收集纸板火柴盒盖并非很流行的嗜好,因此,是一种统计异常,而不是对社会规范的违犯,因此,社会学家并不将其看作社会越轨。另一方面,某种行为在社会上传播较广,如偶尔闯红灯和欺瞒所得税等这些在统计学上比较普遍的现象,却至少是一种温和的社会越轨行为。给越轨行为下定义的另一种方法是运用医学上的类推(默顿,1968;帕森斯,1967)。作为越轨的对立面,遵从可以视为健康的和有正功能的,因为它能起到稳定社

8、会系统的作用。我们再来看越轨,越轨是一种病态,是一种机能障碍,因为它对社会稳定起瓦解作用。当然,这一定义仍有瑕疵。客观了解什么是健康的社会就够难了,更不用说是什么促进了这种健康。另外,社会学家还观察到某类社会越轨行为实际上促进了社会功能(在本章的后面部分我们将讨论越轨的正功能)。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越轨行为取决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例如,有时妓女在大街上公开兜售色相,而警察却并未去“打扰”她们。相反,若在报纸对警察局的腐败和堕落进行报道之后,她们再这么做,就很可能会遭到拘捕。正如前面有关“天使”和“无赖”的研究所表明的,地位卑微的人,特别是少数民族和穷人,与那些富人和有权力人相比,更容易被蒙上社会越

9、轨的污名。来继续研究一下卖淫者和街头应招女郎的例子吧,她们是与肤色不相称的女人,她们接待的顾客一般都地位卑微,因而很可能比那些为更加尊贵的社会精英提供服务的“女孩”更容易被捕。越轨的定义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不久以前,离婚还会使配偶双方的家庭蒙羞,其子女也会被打上新标记,成为“残破家庭”的产物。离婚被视作为缺乏美德的象征。而今,当美国近半数的第一次婚姻以离婚告终时,大多数人开始意识到,白头偕老的美满婚姻是不同寻常的。伴随地点的变化和文化的不同,越轨的定义也有差异。在纽约的某些地区视为正常的行为在依阿华州的杜布切可能招致被捕。在所谓婚姻开放的美国受到鼓励的行为特别是婚外性关系在伊斯兰社会里,可

10、能招致当事人被石头砸死。最后,当被视为越轨行为时,还意味着这种行为必须是作为违规的行为而被观察、被定义的,并被贴上越轨的标签。比如,一名青年偷了一块手表,被售货员发现,如果售货员不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只是要求他归还物品的话,那么,他就不会被称为越轨者。然而,如果售货员坚持要控告,并且这名青年进了劳教所,那么,这种行为就会尽人皆知。结果,这名青年就成为人所共知的越轨者了。霍华德贝克(Howard Becker,1963)建议不要将越轨定义为与特定行为相关联的品德,而是有某种行为的人与把该行为称为越轨的人之间社会互动的结果(我们在本章的后面讨论这个被称做“标签”的观点的意义)。对越轨的误解通常,越轨

11、(deviance)和越轨者(deviant)这两个词往往让人想起那些堕落者、变态者和疯子。因此,在你研究越轨之前,记住以下五点十分重要。第一,越轨行为未必就是坏的和不可接受的行为。越轨这个术语意味着“无遵从”。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将富有创造性天才的小说家、艺术家和作曲家等诸如此类的人称为“不遵从”者(萨格林,1975)。有时,行为是越轨了,但由于所违犯的规则并未被广泛接受,人们就不会认为这种越轨是不道德的。例如,沃尔斯特(Volstead)法案规定在美国实施禁酒令期间禁止卖带酒精的饮料,大部分美国人都反对这条法案。于是,私酿私贩酒类的人和其他违犯这条法律的人通常为公民所接受。在官僚机构的某

12、些案例中,为打破刻板的常规,更便捷地完成组织的核心任务,实际上,对正式规则的违犯可能是非常需要的。对一家飞机制造厂的经典研究描述了打破科层制规则是怎样有助于工人去做好他们的工作的(本斯曼和杰弗,1963)。一个由工友及其管理人员组成的非正式网络鼓励工人利用一种特殊的工具。使用这种工具时,工人的工作容易做得多,但却使飞机的结构有所削弱。使用或拥有这种工具应马上被解雇,然而,机械师们使用这种工具却得到了他们的同事和主管官员的默认。虽然这种行为是职务上的越轨,但实际上是被社会承认了的。罗伯特默顿对反常(Aberrant)和不遵从(nonconforming)行为的区分,是积极地看待越轨行为的另一种情

13、况(1976)。反常越轨者(Aberrant deviant)是些基本上接受社会规则的合法性但却因个人目的而违犯的人。大多数犯罪行为归入这一类。实际上任何一个人都不赞同反常越轨,即使是越轨者在大多数场合也不赞同。然而,不遵从越轨(nonconforming deviance)是另一种不同的情况。不遵从越轨者相信规则是坏,以至于有必要通过蓄意地和集体地违犯它而向它进行道义上的挑战。同希望隐瞒其行为的反常越轨者不同,不遵从越轨者吸引人们对其行为的注意。他们的目标不是个人得失而是改变规则。这类越轨是一种良知未泯的行为,而这里的良知则基于一定的社会理想。不遵从的越轨者常常被他们的支持者当作英雄,而且,

14、如果他们的努力取得成功,他们就会最终得到全社会的支持。这样的例子很多,包括早在几十年前的民权运动中在隔离的午餐桌旁静坐的美国南方学生;而市民实际的不遵从行为则有诸如反对核动力的抗议者;希望改变军队中的反同性恋政策,同性恋性士兵伙伴所举行的公开的宣传活动等。因此,默顿的不遵从(nonconformity),如有创造性的艺术家的标新立异行为,是对广泛存在的不受欢迎的法律的冒犯和反判,或者意欲突破刻板的官样程式约束的违规行为,它们未必就是坏的或没有价值的越轨行为。第二,越轨行为并非总是自愿的。例如,有身体障碍的人常常被当作反常者。根据一位学者的研究,有生理缺陷的人违犯了与社会所认同的最基本规范是由于

15、他们不是“完整”的人(萨格林,1975)。然而,因为社会认识到这种生理缺陷非意志所能控制,此类越轨常得到相对的社会宽容。不过,对这些人也会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比如把他们送进一些专门的机构。但另一方面,对那些有能力遵从规则却最终未能遵从的人,通常必须为他们的行为负全部责任。这样,被判定为大脑正常的谋杀者,被判为有罪后就要面临长期的监禁,而那些杀了人的精神病患者则会被宽大处理。在不能遵从和未能遵从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一些理论家相信,几乎所有反社会行为都是因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缺乏正确行动能力的结果。但是,毫无疑义,正是这种宽泛的定义使作为我们司法制度基础的个人责任概念变得毫无意义了。第三

16、,越轨行为未必是犯罪行为。虽然大多数犯罪行为是越轨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越轨行为都是犯罪。一般而言,一个行动可能(1)既是越轨又是犯罪,如谋杀;(2)是犯罪但不明显是越轨,如赌博;(3)是越轨但不是犯罪。例如,检举揭发(如报道坏事和非法活动,特别是在商业上或者政府里的)被广泛地视作越轨行为,但它当然不是罪行。检举揭发可能在社会中还有许多正功能(格默,1985,1986)。肥胖的人、文身的人和邪教组织的成员都是越轨者,但是,他们的越轨只是对社会规范的背离,而不是犯罪行为。第四,越轨行为,虽不被赞同,却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迪尔凯姆指出,越轨“是任何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58)。没有听说哪个社会没有大量的将其成员定义为越轨者的行为:新英格兰的早期清教殖民者,按现代标准来看都是高度遵从的人,但他们发现其成员的许多行为应该受到责难(埃里克森,1966)。第五,越轨可以是个人干的,也可以是群体或组织所为。某些类型的犯罪和越轨,如侵吞公款(格雷塞,1953),是某个人行动的结果。其他的,诸如由“天使”和“无赖”所干的犯罪行为都是群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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