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与火耗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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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清帝国,对前朝的税制进行了两项重大改革,一是摊丁入亩;二是火耗归公;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次赋税制度的改革。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田赋和丁役,是百姓对政府所尽的义务,历代分别征派。田赋按田亩征收,丁役按丁口征调,各有其征派标准。那么,是什么原因要让清朝统治者做出这样的改革呢?对此我们进一步来分析这一改革1、土地兼并是实行“摊丁入亩”的催化剂“摊丁入亩”是清统治者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项政策。早在满

2、清入关之初,他们的皇室、贵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疯狂地圈占汉人土地,土地兼并由此一发而不可遏止。后来随着地主经济的复苏,他们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狂妄之极。或购买、或奏讨、或投献,手段多种多样。尤其是在那样一个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代,土地也被纳入商品的范畴进行交易,地权转移因土地买卖而加速, “千年田八百主” 。土地集中已达无可复加的地步。于是农村里分化出大批无业光丁。 其次,丁役负担的严重不均,丁银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了极大困难。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人口大量流亡势必引起丁役负担不均。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无地少地的农民身上,造成阶级矛盾

3、的尖锐化,当时结成党类围攻城府的事件时有发生,危及到清政府的统治。从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间,大多数省份,百年积欠钱粮都达几十万至几百万。2、 “摊丁入亩”使人身控制进一步加强众多的论者认为“摊丁入亩” , “废除了编审制度” , “人身控制削弱了” 。事实上,“摊丁入亩”的根本宗旨就在于控制人口流动。 “摊丁入亩”作为一项政策,不仅易于查清户口,保证了赋役来源,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稳定了社会秩序。之所以能推行起来,也是以户籍的稳定为前提的。 “摊丁入亩”使得农民更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也就稳定了地主经济,强化了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体系,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一道障碍。3、 “摊丁入

4、亩”以后的其他益处:“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更为可贵的是这项税制改革还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城乡经济,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生产力的发展,“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农业上只是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正好说明农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业上只是工艺和专业化方面的某些改进。作为生产力诸因素中较重要的一环生产工具却没较大突破。可见这时生产力的发展是十分有限的。以上的论述说明, “摊丁入亩”的推行最终是由于土地兼并的危害性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地主政权的这种作法,并非超脱于他们的阶级利益之上,恰恰是为了挽救其临近灭亡的命运,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5、摊丁入亩的实行,是唐以来赋役制度变化的继续和发展,标志着对人征税的历史在制度上的结束。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 “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 (2)税负进一步公平。咸丰时,王庆云在评论摊丁入亩时说:“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 ”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 3。(3)保证了财政收入摊丁入亩不仅使原额丁银连同田赋银一起得到切实保证,而且将原属根本无法征收的“

6、户绝人亡”者的丁税,也一起摊入地亩,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着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顺治时,每年仅 2000 万两左右,康熙、雍正时则增长到 2600 万两左右。从乾隆至清末,则每年都一直保持在 3300 万两以上,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三,成为清皇朝赖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当然, “摊丁入亩”也有一定的不足。“摊丁入亩”对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为清朝的统治注入了强心剂。自耕农对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适应力,对资本主义关系有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农是封建政权各种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其数量的增长对封建国家政权起了稳固的作用。“摊丁入亩”后,农民的赋役负担大致普遍均衡

7、起来,人为地阻碍了小生产者的分化。而这些被置于相同处境上的农民,其生活是相当痛苦的。 “摊丁入亩”对丁徭的取消助长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为例,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长数字极小,甚至逐年下降。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产力的提高,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就必然造成大多数人口忙于生活消费资料的生产,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与此同时的另一项税收改革就是耗羡归公,亦称火耗归公。火耗 :明代一条鞭法后,赋税普遍征银,百姓所缴的银子由于纳税量不太多,大多以小块的碎银为主,各州县衙府汇总上缴国库时,要将碎银熔炼成大块,在碎银熔炼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州县官吏要求百姓补足,于

8、是在应缴税银之外,纳税人还要多缴一些,这多缴的部分就叫“火耗” ,用来补偿熔炼碎银损耗和运输费用。 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省份达到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百姓不堪重负。清代火耗征派量加大,除地方官吏贪得无厌,借火耗之由巧取豪夺外,还与清初官员实行低薪制度、允许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补其不足有关。清初,一般知县年俸仅 45 两,远远不够养家糊口、聘用师爷、贿赂上司、迎来送往的开销,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火耗征收上打主意,火耗也就越征越多。州县官吏对多征的火耗也不也独吞,他们还要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及其管家、门客送礼,而地方官员则要给中央

9、衙门和大臣个人送礼。火耗的狂征,一方面腐蚀着整个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加重着人民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增长,.导致财政亏空滥征火耗,侵蚀税收,动摇国本,危害极大。康熙前期曾昭令禁止州县官吏私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员的反对和抵制,屡禁不止,朝廷也就默许了。到雍正时雍正果断决定:各省将所征火耗提解归公,另外发放养廉银作为官员的财政补贴。火耗归公制度的改革,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财权,一向由地方支配的火耗收入转为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增加了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依赖程度; 二是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 养廉银促使地方官吏大大减少了腐败作为。 三是减轻了百姓负担。 四是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从火耗私征到火耗归公,从低奉致贪到高薪养廉,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改革的成效,首先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财力,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其次是减轻了百姓负担,增加了财政收入,据统计,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国库的财政结余就由康熙末年(1722 年)的 800 万两增加到雍正皇帝末年(1735 年)的 6000 多万两。这与雍正皇帝实行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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