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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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 1 号)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卷烟零售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决定举行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项对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见附件)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会拟定于 2013 年 3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8 点 30分在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办公楼九楼(地址:保山市正阳北路 186

2、 号)举行。三、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 30 人,其中:1. 本市年满 18 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卷烟零售工作有关的人员 21 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县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 2 -择确定。2. 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法律工作者 9 人。3.第 1 项或者第 2 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推荐邀请产生。(二)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 5 人以内,由听证机关在申请作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

3、可向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2 月 22 日。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 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部(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186 号,联系电话:0875-220728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 字样 (邮政编码 :678000);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 08752207297;网上报名请登录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 或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驻保单位导航保山市烟草专卖局(网址:http:/ ),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

4、件发送至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 3 -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五、听证会参会通知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将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山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保山日报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

5、员按时参加听证会。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13 年 2 月 4 日2 月22 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 186 号,邮编:678000;联系人:尹正敏、王进;联系电话:0875-2207067;0875-2207873(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2.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3.关于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 4 -案)的说明特此公告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

6、局2013 年 2 月 4 日- 5 -附件 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姓名 性别 民族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通信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 /否 ) 所属机关报名参会主要理由听证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备注- 6 -附件 2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正常的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有效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

7、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51 号令)、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保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 “合理配置、方便消费、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全市人口总量及分布特点和当地交通、经济、消费水平等情况,结合保山市卷烟销售量的年均增幅、卷烟零售户合理盈利水平等因素,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保山市五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7 -第四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应年满十

8、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山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置。第六条 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七条 保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县(区)烟草专卖局具体组织、实施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工作。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则第八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保山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并依照合理布局的规定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第九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合

9、理布局要求,按照卷烟市场资源配置最大化原则,通过 3-5 年重新布局和优化,全市卷烟零售点数量要稳定和控制在3-3.8以内。其中:隆阳区 3.3以内;施甸县 3.1以内;腾冲县 3.7以内;龙 陵县 3.2以内;昌宁 县 3.1以内。第十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疏密适当原则。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考虑县(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网- 8 -络、乡(镇)级政府所在地集镇网络和农村网络三种市场类型及不同地区人口密度、人流量以及卷烟需求量的差异。为满足卷烟消费需求,向经济发达地区及人口集中区域布局数量适度放宽,做到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疏密适当。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

10、便民服务原则。卷烟零售点分布要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及较大的自然村,积极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卷烟零售点的发展,构建服务社会、方便消费的服务网络,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并实行一证一点的经营制度。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受理在先原则。即在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况下,按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批发放。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第十三条 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标准:(一)卷烟零售点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县(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网络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乡 (镇)级政府所在地集镇网络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农村网络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 5 平方

11、米。(二)经营场所面积以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9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点经营资金标准:(一)卷烟零售点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县(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网络个体零售户 5万元以上;乡(镇)级政府所在地集镇网络个体零售户 3 万元以上;农村网络个体零售户 0.5 万元以上。(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10 万元。(三)资金情况由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过程中进行书面证明。个体经营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银行存款证明;非个体经营者申请人以经营注册资金为准。第十五条 卷烟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一)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网络,最近

12、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80 米。(二)乡(镇)级政府所在地集镇网络,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30 米。(三)农村网络(包括乡镇(街道)所属已形成周期性赶街的集市),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 20 米。(四)行政村及较大自然村卷烟零售点按每 300 人 1 个的标准进行布局。第十六条 卷烟零售点特殊场所标准:(一)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卷烟零售点从严控制,每个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站内原则上设置 1 至 2 个卷烟零售- 10 -点,相隔间距 20 米以上;站外沿街的零售点间距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二)风景旅游区卷烟零售点从严控制,主要旅游景点AAA 级 以下(含

13、 AAA 级)原则上控制在 2 个卷烟零售点以内,AAAA 级(含 AAAA 级)以上景点原则上控制在 5 个卷烟零售点以内。(三)综合性商贸城、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综合性市场内卷烟零售点布局从严控制,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原则上应控制在总摊位数的 3%以内,最高不超过 10 家。(四)营业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连锁超市、综合商场,可不受零售点距离和名额限制。(五)工业园区原则上每 1000 人设置 1 个零售点,并保持与最近的持证零售户 100 米以上的间距。第十七条 经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申请人以自有房产开设卷烟零售点的,零售许可证有

14、效期年限最长为五年。(二)申请人以租赁他人的房产开设卷烟零售点的,其有效期限至申请人与产权人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到期日止(最长年限为五年),但其申请事项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受理之日起至租赁合同到期日至少一年以上。- 11 -第十八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遵循“一点一证 ”的原则。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类型发生变化及个体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改变致其无法经营,需要将许可证经营

15、者变更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的,且无违规记录,经营场所保持不变,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间距的限制。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一)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其通行门口 100 米以内范围内。(二)违章建筑、临时性建筑或被当地政府列入城市规划一年内待拆迁范围的各类经营场所。(三)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国烟专200935 号文所规定的取得安全经营认证资格的加油站点除外)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四)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医械、化肥农药、通讯器材、仪器仪表、修理修配、洗涤护理、公共卫生、服

16、装制售、寄卖典当等与食品类无关业务的经营场所。- 12 -(五)流动性经营摊点、车棚等临时性经营场所。(六)从事烟草制品回收业务的。(七)以自动售货机或网络售卖模式进行商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八)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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