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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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衢 州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条 例(草 案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建 设 国 家 生 态 园 林 城 市 ,改 善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城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所 在 地 的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的 规 划 、建 设 、保 护和 管 理 。第 三 条 政 府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城 市 园 林绿 化

2、的 规 划 、建 设 、保 护 和 管 理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足 额 保 障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的 建 设 、保 护 和 管 理 资 金 ,并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鼓 励 设 立 公 益 性 基 金 ,倡 导 与 动 员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以 投 资 、捐 赠 、资 助 等 方 式 参 与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的 建 设 、保 护 和 管理 等 活 动 。第 四 条 管 理 体 制 市 、县 (市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是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3、 部 门 ,负 责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的管 理 工 作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划 定 城 市 绿 线 、确 定 建 设 工 程 项 目的 绿 地 率 指 标 和 绿 地 竣 工 规 划 核 实 等 工 作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负 责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2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林 业 、交 通 运 输 、水 利 、国 土 、财 政 等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4、内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作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的 城 市 园 林 绿化 工 作 。第 五 条 激 励 机 制 鼓 励 开 展 优 质 公 园 和 园 林 式 居 住 区(单 位 )等 示 范 创 建 活 动 。对 在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市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表彰 和 奖 励 。第 六 条 规 划 程 序 市 、县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规 划行 政 主 管 部

5、 门 和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等 共 同 编 制 或 者 修订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并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第 七 条 城 市 生 态 空 间 建 设 和 规 划 建 设 理 念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城 市 生 态 空 间 的 保 护 与 建 设 ,加 快 城 市 山 体 、水 体 、废 弃 地 的 治 理 和 修 复 ,稳 步 推 进 郊 野 公 园 、绿 道 、绿 廊 等规 划 建 设 ,完 善 绿 地 生 态 系 统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规 划 设 计 应 当 充 分 结 合 本 市 现 有 的 山

6、体 、江河 水 系 、林 地 、生 物 物 种 和 历 史 文 化 遗 址 等 自 然 与 人 文 条 件 ,合理 选 择 应 用 乡 土 植 物 ,形 成 以 乔 木 为 主 、多 种 植 物 合 理 配 置 的 群落 结 构 ,营 造 多 样 化 的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景 观 。3 第 八 条 绿 线 管 理 制 度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城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规 划 等 ,划 定 城 市 绿 线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在 2 种

7、以 上 的 媒 体 上 向 社 会 公 布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绿 线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的 ,应 当 按 照 原 审 批 程 序 报 批 。因 调 整 绿 线 减 少 的 绿 地 面 积 ,应 当 落 实 新 的 规 划 绿 地 予 以 补 足 。第 九 条 绿 地 率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绿 地 率 指 标 和 绿 线控 制 宽 度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一 )新 建 居 住 区 绿 地 率 不 低 于 30%。(二 )城 市 道 路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绿 化 。其 中 新 建 主 干 道绿 地 率 不 低 于

8、20%,新 建 次 干 道 绿 地 率 不 低 于 15%。(三 )城 市 内 河 、湖 等 水 体 两 侧 的 绿 地 宽 度 按 照 城 市 规 划 绿线 控 制 。其 中 市 区 范 围 内 衢 江 、常 山 港 、江 山 港 、乌 溪 江 每 侧 绿地 宽 度 不 少 于 50 米 ,南 湖 、斗 潭 湖 、石 梁 溪 、庙 源 溪 每 侧 绿 地 宽度 不 少 于 20 米 ,其 它 城 市 内 河 、湖 每 侧 绿 地 宽 度 不 少 于 10 米 。(四 )单 位 绿 地 率 不 低 于 30%,其 中 工 业 企 业 、交 通 枢 纽 、仓储 、商 业 中 心 等 绿 地 率

9、不 低 于 20%;产 生 有 害 气 体 及 污 染 工 厂 的绿 地 率 不 低 于 30%,并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设 立 不 少 于 50 米 的 防 护 林带 ;学 校 、医 院 、休 疗 养 院 所 、机 关 团 体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部 队 等单 位 的 绿 地 率 不 低 于 35%。(五 )高 速 公 路 两 侧 绿 地 宽 度 每 侧 不 少 于 50 米 ;国 道 、省 道 、快 速 路 等 每 侧 不 少 于 20 米 ;铁 路 干 线 每 侧 不 少 于 50 米 。4 (六 )因 客 观 原 因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绿 地 率 指 标 无 法

10、 达 到 上述 标 准 又 确 需 进 行 建 设 的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由 规 划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绿 地 率 指 标 ,作 为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审 查 、验 收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达 到 规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绿 地 率 指 标 的 ,建 设 单 位 无 需 向 城 市 园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缴 纳 城 市 易 地 绿 化 补 偿 费 ;未 达 到 规 划 行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绿 地 率 指 标 的 ,建 设

11、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向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缴 纳 城 市 易 地 绿 化 补 偿 费 。属 于 旧 城 区 改 造 的 ,可 以 对 本 条 (一 )(二 )(四 )项 规 定 的 绿地 率 指 标 降 低 5 个 百 分 点 以 内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绿 化 用 地 面 积 由 市 、县 (市 、区 )城 市 园 林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绿 化 用 地 面 积 计 算 办 法 由 市 、县 (市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第 十 条 立 体 绿 化 建 设 鼓 励 和

12、 推 广 屋 顶 绿 化 、垂 直 绿化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立 体 绿 化 。新 建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办 公 楼 以 及 文 化 、体 育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其 建 筑 适 宜 采 取 屋 顶 绿 化 的 ,应 当 实 施 屋 顶 绿 化 。城 市 高 架 、桥梁 、垃 圾 中 转 站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适 宜 采 取 垂 直 绿 化 的 ,应 当 实 施垂 直 绿 化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屋 顶 绿 化 、垂 直 绿 化 按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项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可 以 按 照 比 例 折

13、算 为 建 设 工5 程 项 目 的 附 属 绿 地 面 积 ,但 不 得 超 过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审 批 确 定 的附 属 绿 地 面 积 的 35%。第 十 一 条 屋 顶 绿 化 面 积 折 算 除 住 宅 以 外 的 建 设 工 程项 目 按 要 求 实 施 屋 顶 绿 化 的 ,屋 顶 绿 化 面 积 可 按 照 以 下 比 例 计算 为 附 属 绿 地 面 积 :(一 )覆 土 厚 度 1.5 米 以 上 的 ,按 100%计 算 绿 地 面 积 ;(二 )覆 土 厚 度 1 米 以 上 不 足 1.5 米 的 ,按 80%计 算 绿 地 面积 ;(三 )覆 土 厚 度 0

14、.5 米 以 上 不 足 1 米 的 ,按 50%计 算 绿 地 面积 ;(四 )覆 土 厚 度 0.3 米 以 上 不 足 0.5 米 的 ,按 30%计 算 绿 地 面积 ;(五 )覆 土 厚 度 不 足 0.3 米 的 ,不 计 算 绿 地 面 积 。第 十 二 条 地 下 设 施 顶 板 绿 化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地 下 设施 顶 面 按 要 求 实 施 绿 化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计 算 附 属 绿 地 面 积 :(一 )地 下 设 施 顶 板 低 于 室 外 地 坪 1 米 以 上 ,且 覆 土 厚 度 1.5米 以 上 的 ,按 100%计 算 绿 地 面 积

15、 ;(二 )地 下 设 施 顶 板 低 于 室 外 地 坪 1 米 以 上 ,且 覆 土 厚 度 1米 以 上 不 足 1.5 米 的 ,按 80%计 算 绿 地 面 积 ;(三 )地 下 设 施 顶 板 低 于 室 外 地 坪 不 足 1 米 的 ,按 照 本 条 例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计 算 绿 地 面 积 。第 十 三 条 立 体 绿 化 面 积 折 算 除 住 宅 楼 以 外 的 建 设 工6 程 项 目 实 施 垂 直 绿 化 且 达 到 长 期 美 化 效 果 的 ,可 以 按 照 以 下 比例 计 算 为 附 属 绿 地 面 积 :通 过 植 物 攀 爬 方 式 落 地

16、种 植 的 ,以 其 沿 墙 体 落 地 种 植 长 度(米 )按 照 3:1 的 比 例 折 算 附 属 绿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用 种 植 槽 的 ,槽 体 宽 度 要 求 0.5 米 以 上 且 覆 土 厚 度 0.5 米 以 上 ,可 以 按 照 种 植槽 槽 口 面 积 的 30%计 算 为 附 属 绿 地 面 积 ;构 件 方 式 (含 花 架 、车棚 上 实 施 的 垂 直 绿 化 )种 植 且 达 到 长 期 美 化 效 果 的 ,可 以 按 照 绿化 实 际 覆 盖 棚 架 顶 面 面 积 的 30%计 算 为 附 属 绿 地 面 积 。第 十 四 条 设 计 方 案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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