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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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发展方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第三条 入驻新区的投资主体享受国家、省上和兰州新区颁布的投资优惠政策,如政策调整,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第四条 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 年国土资源部第 9 号令)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第五条 入驻新区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可选择享受以下扶持政策:项

2、目投资强度达到 150 万元/亩以上(含 150 万元),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用于该项目绿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以按程序审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建设周期指从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开始施工至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周期。企业选择享受本条规定的扶持政策后,不再享受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扶持政策。第六条 入驻新区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设,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前期开发直接成本和规费部

3、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于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全部拨付完毕。 第七条 入驻新区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将税收新区留成部分按照下表比例逐级累进分段计算由新区财政列支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新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经新区管委会认定,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新区留成部分 100%的标准予以奖励。第九条 入驻新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4、 10 年内,根据单位土地面积年平均就业人数,新区财政按照下表标准分段计算对企业予以奖励。就业人数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人数为准。 第十条 引进或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由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扶持,省级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扶持。第十一条本政策生效前以低于 8 万元/亩的价格取得土地的企业,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的价格高于8 万元/亩(含 8 万元/亩),但低于 12 万元/亩的企业,不享受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自愿按照新区现行土地出让标准补缴土地差价款,则按本政策执行。第十二条 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相关企业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兑现。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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