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中介机构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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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证券经营机构指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市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发行和上市保荐、承销、代理证券买卖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此外,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等。因此,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l984 年,工商银行上海信

2、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公司股票;l986 年,沈阳信托投资公司和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开始办理柜台交易业务;1987 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1988 年,国债柜台交易正式启动。1990 年 12 月 l9 日和 l991 年 7 月 3 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l991 年 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当年末,机构类会员达到 170 家。1998 年年底,我国证券法出台。随着市场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的调整,资本市场发展出现问题。2004 年,出台“国九条”。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3、工作方案,综合治理后的具体成果表现在:第一,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第二,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第三,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第四,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第五,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2006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设立制度。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 107 家,证券公司资产的总规模和收入水平都迈上了新台阶。二、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

4、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题 1判断题】设立证券公司,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A.正确B.错误 答疑编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设立证券公司,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例题 2多选题】设立证券公司,

5、应当具备的条件为()。A.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B.主要股东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D.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答疑编号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

6、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 5 000万元、1 亿元和 5 亿元三个标准。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000 万元。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l 亿元。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

7、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亿元。【例题单选题】某证券公司正在筹建中,计划主要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应该为()。A.3000 万B.5000 万C.1 亿D.5 亿答疑编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8、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l5 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

9、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照 2011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证券公司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但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

10、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三、【2012 年新增】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外资参股证券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外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应符合的条件:3.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2.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至少有 1 名具有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自参股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权;3.持续经营 5 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

11、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 1/3,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 1 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 1/3,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 1 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1/3。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2.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 1 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 1/3 的限制。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 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境外股东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3.单个境外

12、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二)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 1/3。(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程序4.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规定的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3、中国证监会依法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变更文件,获准变更后,在批准文件签发 6 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l2 月 28 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

14、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最近 l2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 1 年净资本不低于 12 亿元人民币;(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 l 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15、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一是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

16、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5 月 l3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三)证券营业部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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