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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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

2、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 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

3、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 、4.1.2、4.1.3、4.1.12 、4.2.7 、4.3.1、6.1.1、6.1.11(1、2 、3、5、6) 、6.1.16、 7.4.2、7.4.6(1、2 、7、8) 、7.6.1、7.6.2、7.6.3 、7.6.4、9.1.1、9.1.4(1、2 、3) 、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

4、五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5张)第2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 条、第 4.1.5A.1条、第 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 条、第 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 条、第 6.2.8条、第7.6.4 条,

5、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 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0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 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

6、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

7、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1编辑本段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

8、 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编辑本段 耐火等级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 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9、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

10、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

1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编辑本段 平面布局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

12、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

13、于 1.20m 的窗槛墙;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 的防火门窗;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

14、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

15、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

16、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 厅(含具有卡拉0K 功能的餐厅) 、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其它场所为0.5人/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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