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

上传人:L**** 文档编号:3098555 上传时间:2017-07-30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300.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健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5 6 1 2 0 1 6 1 第 1 页 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康健无 忧青少年重大疾病 保险 ( C 款 ) 利益 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康健无 忧青 少年 重大 疾病 保险 ( C 款 ) 合同 ( 以下 简 称 “ 本 合同 ” ) 由 保险 单及 所附 康 健无忧青少 年重 大疾 病保 险 ( C 款 ) 利益 条款 ( 以 下简 称 “ 本 合同 利益 条款 ” ) 、 个人保 险基 本条 款(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基本 条款 ” ) 、 投 保单 、 与 本合 同有关 的其 他投 保文 件 、 健康告 知书 、 变 更申请书 、 复 效申 请书 、 声 明 、

2、批 注 、 附贴 批单 及其 他书面 协议 构成 。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 被保 险人 范围 : 凡出 生 满 30 天 、 不满 18 周岁 ( 详见释 义 ) , 身 体健 康者 均 可作为 被保 险人参加 本保 险 。 2. 投保 人范 围 : 被保 险人 父母作 为投 保人 向 新 华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称 “ 本 公司 ” ) 投保 本保 险 。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 保险 金额 按 本 合同 利益条 款 第 五条 规定 、 根 据基本 保险 金额 进行 计算 确定 。 本合 同基本保 险金 额由 投保 人和 本公司 在投 保时 约定 , 但 须符合 本公

3、 司当 时的 投保 规定 , 约定 的基 本保险金 额将 在保 险单 上载 明 。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 的保 险期 间为 被保 险人终 身 , 并在 保险 单上 载明 。 保险 期间 自本 合同 生效日 的零 时开始 。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 本合 同保 险期 间内 , 本 公司承 担下 列保 险责 任 :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 人于 本合 同生 效 ( 或合同 效力 恢复 )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 因疾 病原 因由 本公司 认可 医院 ( 详 见释 义 ) 的专 科医 生 ( 详 见释 义 ) 确诊 初次 发生本 合同 所指 的轻 症疾 病 ( 详 见释 义 )( 无

4、论一种 或多 种 ) , 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 本合 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 人于 本合 同生 效 ( 或合同 效力 恢复 )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 因意 外伤 害 ( 详见释 义 ) 原因由本 公司 认可 医院 的专 科医生 确诊 初次 发 生本 合 同所指 的轻 症疾 病 ( 无 论 一种或 多种 ) , 本 公司按基 本保 险金 额 的 20% 给付轻 症疾 病保 险金 , 本 项保险 责任 终止 , 本 合同 继续有 效 。 被保险 人于 本合 同生 效 ( 或合同 效力 恢复 ) 之 日 起 180 日 后 , 由本 公司 认可 医院的 专科 医生确诊 初次 发 生

5、本 合同 所 指的轻 症疾 病 ( 无论 一种 或多种 ) , 本 公司 按基 本保 险金额 的 2 0% 给 付轻症疾 病保 险金 , 本 项保 险责任 终止 , 本 合同 继续 有效 。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 人于 本合 同生 效 ( 或合同 效力 恢复 )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 因疾 病原 因由 本公司 认可 医院的专 科医 生确 诊 初次 发 生本合 同所 指的 重大 疾病 ( 详见 释义 ) ( 无论 一种 或 多种 ) , 本 公司 给付重大 疾 病 保险 金 , 其金 额为本 保险 实际 交纳 的保 险费 ( 详见 释义 ) 的 1.1 倍 , 本 合同 终止

6、。 被保险 人于 本合 同生 效 ( 或合同 效力 恢复 )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 因意 外伤 害原 因由本 公司 认可医院 的专 科医 生确 诊 初次 发生 本合 同所 指的 重大 疾病 ( 无论 一种或 多种 ) , 本公司 按基 本保 险金额给 付重 大疾 病保 险金 , 本合 同终 止 。 被保险 人于 本合 同生 效 ( 或合同 效力 恢复 ) 之 日 起 180 日 后 , 由本 公司 认可 医院的 专科 医生确诊 初次 发 生本 合同 所 指的重 大疾 病 ( 无 论一 种 或多种 ) , 本 公司 按基 本保 险金额 给付 重大 疾病保险 金 , 本合 同终 止 。

7、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 人于 本合 同生 效 ( 或合同 效力 恢复 )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 因疾 病原 因身 故 , 本 公司 给付身故 保险 金 , 其金 额为 本保险 实际 交纳 的保 险费 , 本合 同终 止 。 被保险 人于 本合 同生 效 ( 或合同 效力 恢复 ) 之 日 起 180 日 内因 意外 伤害 原因 身故 , 或于 本请扫描 以查 询验 证条 款 新华保 险 2 0 1 6 疾病 保险 1 3 7 号 5 6 1 2 0 1 6 1 第 2 页 合同生 效 ( 或合 同效 力恢 复 ) 之 日 起 180 日后 身故 , 本公 司按 被保 险人 身故 时

8、所处 的以 下不 同情形给 付身 故保 险金 , 本 合同终 止 : ( 1 ) 若身 故时 被保 险人 处 于 18 周岁 保单 生效 对应 日 ( 详 见释 义 ) 之前 ( 不 含 1 8 周岁 保单生效对 应日 ) , 则其 身故 保 险金为 本保 险实 际交 纳的 保险费 ; ( 2 ) 若身 故时 被保 险人 处 于 18 周岁 保单 生效 对应 日 之后 ( 含 1 8 周 岁 保 单生 效 对应日 ) ,本公司 按基 本保 险金 额给 付身故 保险 金 。 4.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 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 免保 险费 除另有 约定 外 , 投 保人 因 意外伤 害身 故或 因意

9、外伤 害身体 全残 ( 详见 释义 ) , 且投保 人身 故或身体 全残 时年 龄已 满 1 8 周岁未 满 6 1 周 岁 , 可免 交 自投保 人身 故或 被确 定身 体全残 之日 起的续期保 险费 , 本 合同 继续 有效 。 豁免保 险费 的 , 本公 司视 同自投 保人 身故 或被 确定 身体全 残之 日起 的续 期保 险费已 交纳 。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 变更 的 , 本公司不予豁免 保险 费 。 第六条 责任免除 1. 轻症疾病 、 重大疾病保 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 1 ) - ( 8 )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 合同 所指的轻症疾病或本 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 或在第

10、( 9 ) 项 期 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 本合 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 本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 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 责任 : ( 1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的 故意杀害 、 故意伤害 ; ( 2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 力人的除外 ; ( 3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或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强制 措施 ; ( 4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 或 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 ( 5 ) 战争 、 军事冲突 、 暴 乱或武装叛乱 ; ( 6 ) 核爆炸 、 核辐射或 核 污染 ; ( 7 ) 遗传性疾病 ( 详见 释 义 ) , 先天性畸形 、 变 形或 染色体异常 ( 详

11、见释 义 ) ; ( 8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病 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 义 ) ; ( 9 ) 被保险人酒后驾 驶 ( 详见释义 ) 、 无合法 有效驾 驶证驾驶 ( 详见释 义 ) 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详见释义 ) 的机 动车 ( 详见释义 ) 期 间 。 2.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 1 ) - ( 6 )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 , 或 在第 ( 7 ) 项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的 , 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 责任 : ( 1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的 故意杀害 、 故意伤害 ; ( 2 )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 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 ) 自本合同成立或合

12、 同 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 内自 杀 , 但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 ( 4 )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 品 ; ( 5 ) 战争 、 军事冲突 、 暴 乱或武装叛乱 ; ( 6 ) 核爆炸 、 核辐射或 核 污染 ; ( 7 ) 酒后驾驶 、 无合法 有 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 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 间 。 发生上述第 ( 1 ) 项情形 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 本合 同终止 , 本公司向 被 保险 人继承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 见释义 ) 。 因上述第 ( 2 ) - ( 6 ) 项情 形或在第 ( 7 ) 项期间被保 险人身故的 , 本 合同终止 , 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

13、还保险单的 现金 价值 。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 第 ( 2 ) - ( 6 ) 项情形或在第 ( 7 ) 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 的 , 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 杀害 、 故意伤害导致投保 人 身 故或身体全残的 , 本 公司 不予豁免保险费 。 第 七 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 的交 费方 式和 交费 期间由 投保 人和 本公 司约 定 , 但 须 符 合本 公司 当时 的投保 规定 ,约定的 交费 方式 和交 费期 间将在 保险 单上 载明 。 第 八 条 续期保险费 的交 纳 、 宽限期 本合同 续期 保险 费应 按保 险单所 载明 的交 费方 式和 交费日 期交 纳 , 投保 人应 该

14、在所 选择 的 5 6 1 2 0 1 6 1 第 3 页 交费期 间内 每年 交纳 保险 费 , 交 纳保 险费 的具 体日 期为当 年的 保单 生效 对应 日 , 并 在保 险单 上载明 。 如 到期 未交 纳 , 自 保 险单所 载明 的交 费日 期的 次日零 时 起 60 日为 宽限 期 。 宽 限期 内发 生保险事 故的 , 本 公司 承担 保险责 任 , 但在 给付 保 险 金时将 扣减 投保 人欠 交的 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 , 投保人逾 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 保险 费的 , 本合同自 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第 九 条 合同效力中 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发生 保

15、险事故的 , 本公司 不承 担保险责任 。 第 十 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 效力 中止 后二 年内 , 投保 人 可 以申 请恢 复本 合同效 力 。 经本 公司 与 投 保人 协 商并 达成协议 , 自 投保 人 补 交保 险费 、 偿还 保单 贷款 及利 息之日 起 , 本合 同效 力恢 复 。 自本合 同效 力中 止之 日起 满二年 双方 未达 成复 效协 议的 , 本公 司有 权解 除本 合同 , 并退 还合同效 力中 止时 保险 单的 现金价 值 。 第十一 条 保险金 受益 人 除本合 同另 有指 定外 , 轻 症疾病 保险 金 和 重大 疾病 保险金 的受 益人 为被 保险 人本人 。 身故保 险金 受益 人的 指定 和变更 详见 本合 同基 本条 款 。 第十 二 条 保险金 及 豁免 保险费 的申请 1. 申请 轻症 疾病 保险 金或 重大疾 病保 险金 时 , 由 轻 症疾病 保险 金 或 重大 疾病 保险金 的 受 益人 作为 申请 人填 写保 险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