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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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煤师院行字(1999)2 号第一章 总 则一、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生产经营、基建等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标准和分类学院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式形成的下列各类资产。一、固定资产: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500元,专业设备为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2、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不够规定的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1、土地、房屋和附属设施及构筑物:包括学院所有土地、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后勤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宿舍和各类附属设施及构筑物。2、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的家俱设备、被服装具等。3、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专业性使用的仪器仪表、实验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4、文物、陈列物。5、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的藏书和重要科学技术资料。6、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资产。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包括金属、非金属原料、燃料、试剂

3、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原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三、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四、无形资产:包括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校名、学校标志等。五、其它资产: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它各种资产。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是院长领导下的全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机构,对维护全院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进行资产的合理有效配置、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

4、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2)代表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全院土地、房产产权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基建、行政、后勤等方面的资产;(3)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年报、产权登记年检,以及有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学院资产设备调剂、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以及有关产权变动事宜;(5)负责学院资产设备购置立项申请的汇总、初审和报批工作,根据学院批准立项的购置项目,向物资文化服务中心下达采购任务书和采购指导价;(6)负责组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7)负责学院维修专项工程的立项、招标和预(决)算工

5、作;(8)负责检查各单位帐、卡、物相符情况,定期清理和核查全院的资产设备;(9)负责办理资产设备的进口、免税手续;(10)负责基建工程竣工的验收入帐;(11)参与企业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活动的招标、发包等工作,代表学院与经营者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合同;(12)对院内各类经济实体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和监督,考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根据经营业绩提出对经营者的奖惩建议。二、学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经营性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并设专(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进行具体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资处的指导,定期与

6、国资处核对资产帐目,按期报送统计报表,做好设备的验收、入库等工作。三、学院成立资产设备技术鉴定专家组(挂靠在国资处),为学院资产设备的采购招标、验收、变卖、报损、报废提供技术鉴定。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行机制一、资产配置学院资产配置应遵循定额控制、教学优先、先内调后购置的原则。1、资产设备购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单位所必须购置的资产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国资处按规定管理权限审核和报批后,由国资处向物资文化服务中心下达采购任务书和采购指导价。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应在院领导的主持下,由国资处牵头,会同使用单位、院资产设备技术鉴定专家组、监察审计室、物资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7、。物资文化服务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具体组织采购工作。设备到货后,由国资处会同使用部门、院资产设备技术鉴定专家组共同组织验收,并办理入库、入帐、支出等手续后方可报销。2、资产设备调拨、调剂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单位所申请配置的资产设备,能在院内存量资产中调拨、调剂的,由国资处根据学院资产库存、占用及利用率等情况进行调拨或调剂,有关单位应在国资处办理相应手续。国资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定期核定各单位资产需要量。对长期闲置不用和超定额使用的固定资产,国资处有权进行调拨和调剂。3、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专项维修学院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专项维修是资产配置的重要内容,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8、:(1)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专家组审核,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做出概算,一并报学院审批。(2)预算与标底:经学院批准立项的维修专项工程,由国资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监察审计室,做出详细施工图预算做作为选择施工单位的标底。(3)招标:由国资处会同监察审计室、财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招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院内施工单位优先。(4)合同及施工管理:国资处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派专人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施工质量,验收隐蔽工程,作好记录。(5)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国资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院资产设备技术鉴定专家组等,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9、,作为决算的依据,不合格工程应令其返工。(6)决算审查: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二十日内作出工程决算,报国资处审核后方可结算,工程决算必须在原预算(标底)的基础上仅对变更项目进行调整。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变卖、报损、报废等行为,学院的资产处置权在院国资处。资产处置必须遵守下列程序:由原资产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国资处牵头,会同财务处、院资产设备技术鉴定专家组等对拟处置资产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认为可以处置的资产,由国资处会同财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作价后处置,并按规定进行帐目处理。三、资产报告资产统计报告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学院实

10、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依照统一格式,向国资处报告资产增减变动及存量情况,并对本单位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四、资产监管(一)非经营性资产监管非经营性资产监管的对象是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和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监管的措施与程序如下:(1)国资处定期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全面进行产权登记,核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在此基础上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实行价值量、实物量双重管理与控制。(2)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

11、帐目,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定期与院国资处核对,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除登记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3)学院所有资产设备的验收、入库、入帐、支出、核销等手续,统一由国资处负责办理。(4)国资处应对各单位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A、是否建立、健全了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B、占用的学院国有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C、占用的国有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实行了资产维护办法;D、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二)经营性资产监管经

12、营性资产监管的对象是学院各类企业化经营单位(包括模拟法人运作经营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监管的目的是维护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监管的内容与程序如下:1、企业设立过程中的资产监管学院投资成立新企业,应首先由国资处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功能,核定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需要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承包经营基数,一并报学院审查批准后实施资产配置。国资处代表学院与确定的企业经营者签订资产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合同。2、企业合并、变更经营者过程中的资产监管企业变更经营者或合并成立新企业,应由国资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部门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

13、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制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或承包经营基数,然后实行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3、资产保值增值监管为确保学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资处每年对学院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向学院提交考核报告,并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提出奖惩建议。4、其它经营活动监管各单位利用学院国有资产开展有偿服务、资产租赁等经营活动,首先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国资处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后,方可执行。学院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或修购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以上基金均需按期按量缴由院财务处专户存储,用于资产的改造与更新。第五章 责 任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国资处应建议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二、对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而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学院收缴其全部所得价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一、本办法由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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