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中的“寄生公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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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几年来,笔者参与查处了几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集体的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发现这几家国有企业领导都存在一种共同的现象,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国有企业的资金、设备和人员等,伙同企业大部分的职工设立集体企业。据报道,全国其它地方的国有企业中也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由此看来,这种“寄生现象”在国有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一些垄断行业、高利润企业都把主营业务中高收益部分独立出来,由国有企业领导、员工私人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获取的高额利润就成了职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福利” 。这类“寄生公司”不仅会造成巨额隐性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因其脱离监管也成为腐败行为的多发地带。再加上目前相关法规还不

2、完备、监管层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这种“挖国企墙脚”的“新花样”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 “寄生公司”的本质这类寄生公司成立之初,资金较少、规模较小,但是在发展中由于有国有企业的重点照顾,因而发展比较迅速, “盈利能力”很强。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母体国有企业的利润却持续下滑。这种方式实质上是通过篡夺国有企业的“经营机会” ,或把国有企业应得的利润转移到自己的口袋。这类“寄生公司”不仅会造成巨额隐性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因其脱离监管而成为腐败行为的多发地带,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二、 “寄生公司”的特点所谓的寄生公司是指由企业的领导、员工私人投资成立的经营性公司,并依附于原企业,靠

3、挖国企墙角生存和发展。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以“三产企业” 的名义,把主营业务中高收益部分独立出来,由“寄生公司”经营,对获取的高额利润进行侵吞和私分;二是借各种经营的名义,把国有企业重要的非主营项目转给“寄生公司”经营,形成关联交易,通过支付劳务费、服务费等方式把国有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寄生公司” ;三是借改革国有公司体制的名义,让“寄生公司”以所谓的无形资产参股经营国有资产,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瓜分国有企业的利润。通常这类“寄生公司”披着合法外衣,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再加上获利的是群体而非个人,故一般不易被发现,查处难度很大。在办案中,笔者发现此类“寄生公司”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1、主要利用

4、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设备而设立。例如笔者查办的某机床厂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发现该涉案单位领导人同职工一起集资设立了“某荣公司” ,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厂房等都是占用“某机床厂”(国有企业)的,且这些企业的工作人员也是“某机床厂” (国有企业)的职工,只有公司的流动资金是属于全体职工的出资,而赚取的利润全部归全体出资职工所有,简单说就是挪用公物。2、实行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原国有企业领导同时兼任“寄生公司”领导,同时原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寄生公司”工作或任职。他们对自己身份认识很模糊,甚至于他们自己都搞不清自己到底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寄生公司”的职工,有的就认为“寄生公司”就是原国有企业,自己为“寄生

5、公司”工作就是为国有企业工作。可以说很多“寄生公司”的人财物都来源于原国有企业,但是一旦分配利润时差别就出来了,“寄生公司”的利润不是国有企业的利润,更不需要上缴国家。3、与国有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寄生公司”依附国有企业生存,有的为国有企业提供原料,有的为国有企业进行产品营销,有的为国有企业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有的甚至就经营国有企业的主营业务。如笔者查办的某机床厂系列案中,机床厂在生产中需要油墨,遂设立“某荣公司”专门为其提供采购油墨。因为拥有国有企业的庇护和照顾,这类企业从成立之初就不愁业务,其中大部分专做国有企业的生意,客源稳定,盈利颇丰。4、受益人为全体或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该类“寄生公

6、司”在成立之时,一般公开向全体职工集资,登记为集体企业。其固定资产和设备等通常是占用国有企业的,职工的集资款实际就是“寄生公司”的流动资金。年终分配利润时,原国有企业职工以集资份额分配全部利润,国有企业投入了固定资产和设备却没有分配任何利润,因而原国有企业的大多数职工则拥有两份收入,构成广大的受益群体。三、当前法律的空白,给查处该类犯罪带来困惑1、贪污罪不适用。几乎所有的寄生公司都靠吸取国有企业的利润而生存,通常做法是篡夺国有企业的交易机会、经营国有企业的盈利业务、为国有企业提供价高质次的原料或服务,但是并没有直接侵吞国有企业的资产。国有企业领导人利用其便利身份为全体或者大多数职工谋取私利,不

7、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2、挪用公款罪不适用。如果“寄生公司”是通过挪用国有企业的资金而成立,则可以定挪用公款罪,但通常“寄生公司”是利用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而流动资产则由职工的出资组成。挪用公款要求的犯罪对象是国有企业的资金,而“寄生公司”是借用公物,从这点上讲也不使用挪用公款罪。有的“寄生公司”则是职工自己出资,经营则是利用国有企业的便利条件。如果在“寄生公司”的经营中,国有企业领导以国有企业的名义将国有企业的资金借给“寄生公司”使用,也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的特征是“挪用公款归给人” ,就挪用公款归个人的三种情形,并不适用于“寄生公司” 。因为通常情况是国有企业领导通过集体决

8、策将国有企业资金借给寄生公司,为所有集资职工谋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区分挪用公款与企业间正常资金往来的差异。3、私分国有资产罪不适用。这与适用贪污罪遇到的问题差不多,因“寄生公司”一般不会转移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而是侵害其使用权。因而也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四、目前司法实践的处理方法对“寄生公司”的查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盲区” ,在我国刑法中仍是空白。只有在公司法中有关于“竞业禁止” 、 “任职禁止”、 “禁止关联交易”和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在刑法中仍是空白。这类侵害国有企业的行为,一般只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根本就没有威慑力,且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在客观上造成“寄生公司”蔓延的现象。因此,体制转型期所产生的制度“真空”是“寄生公司”产生的根本原因。当前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制,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才能有效防止国有企业中“寄生公司”的产生。“三产企业”是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许多国有企业采取不同形式改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其中有的国有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兴办由国有企业所有的集体企业。这类集体企业通称为“三产企业” ,主要特征为:设备、资金、货等所有资产由国有企业出资,经工商登记为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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