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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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二2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修改四 瓦斯防治1.1 检查制度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修改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

2、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并编制有突出事故应急预案。修改3.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训应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新增4.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矿井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新增2.5 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修改2.6 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

3、出规定的要求。 修改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矿井开拓与开采基本要求2.112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3.1 基本要求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常。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修改3.4 泵站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能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

4、状态等。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修改七 防治水1 防治水系统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了相关图纸,建立相关台帐,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修改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井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工经过了专门培训、持证。必须针对主要含

5、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修改1.3 基本要求3.新建矿井有建井地质报告;改、扩建矿井有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建设阶段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补勘的矿井,有相应的地质、水文地质补勘报告。新增1.3 基本要求13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3 疏水降压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疏水降压和疏干开采,编制了防治水工程总体方案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实施。修改4 带压开采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对有突水可

6、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具备带压开采条件的煤层,编制了开采区域防范底板含水层出(突)水安全技术措施。修改5防水闸门(强排系统)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强排系统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 修改6 注浆系统 设计有注浆系统的矿井,注浆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并验收合格。 修改7 防治水措施受顶(底)板水、老空水、岩溶水及断层、陷落柱导水等水害威胁的采掘区域,采掘过封闭不良钻孔,按规程与规定要求,制定和实施了针对性安全措施。修改八 电气系统6.5 局部通风机供电1.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

7、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新增、修改14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2.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

8、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新增、修改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新增、修改十一4 安全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原5改为45 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场所与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原6改为56 定员 按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定员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原7改为67 六大系统“六大系统”的建设

9、符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新增7.1 安全监控系统 在满足表十的情况下,在紧急避险设施内外设置甲烷和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并实时监测。 新增1. 符合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新增2.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符合相应的标准。新增7.2 人员定位系 统矿山救援、保健与安全培训6.5 局部通风机供电15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

10、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3.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分站,并能满足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的要求。新增4.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 新增1.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离式自救器。 新增2.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煤与

11、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并按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永久避难硐室应具有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新增3.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新增4.紧急避险设施的数量、容量、位置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新增5.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

12、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设置满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新增7.2 人员定位系 统7.3 紧急避险系 统16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6.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矿井井下有关巷道和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矿井安全标识,应明确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不同避灾路线,并绘制相应避灾路线图。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并经新增7.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

13、力。新增8.永久避难硐室及救生舱必须按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提交测试报告。应进行硐室安全避险模拟综合防护性能试验。新增1.压风系统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新增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新增3.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新增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突出煤层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

14、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突出矿井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矿井采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新增7.4 压风自救系 统7.3 紧急避险系 统17序号 项目名称 审查依据和要求 存在问题及审查结论 备注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修改内容7.4 压风自救系统5.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 3/min 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进入避难硐

15、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新增1.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新增2.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新增3.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m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新增1.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新增2.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新增3.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新增4.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新增7.5 供水施救系统7.6 通信联络系统7.6 通信联络系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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