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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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印章是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信用社的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社印章管理工作,印章发放由人事科负责。行政公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业务章由财务科负责管理,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收回印章由稽核科配合各职能科室负责。第二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第三条 信用社各类印章由各级和各岗位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第五条 信用社建立印章管理登记簿,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第六条 印

2、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信用社印章地,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第七条 信用社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规定文件使用,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第十条 印章的刻制,由人事科统一刻制和发放。第十一条 信用联社主任对信用社所有的行政,业务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第十二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审核签字。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

3、上述程序。第十四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信用社,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信用社主任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第十六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信用社主任,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信用社主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第四章 责任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联社办公室报告。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信用社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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