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普法学习及实务操作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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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招标投标的法律与政策体系一、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我国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是招标投标领域

2、的一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

3、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1 年第 89 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7 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 ,针对招投标领域

4、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二)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2、相关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担保法 、 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91 号)的相关规定等。二、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一)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5、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横向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如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时间序列效力层级从时间序列看,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6、,适用新的规定。 ”如 2001 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 1 至 3 人,并标明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003 年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将上述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 全部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 的原则,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都必须执行 2003 年的新规定。(四)特殊情况处理原则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

7、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 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 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一)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 年建设部令第89 号);(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

8、003 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 ;(3)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试行规定(2007 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 56 号)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0 年)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 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 27 号)。(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 年商务部令第 13 号),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 年商务部令第 395 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20

9、08 年商务部令第 311 号)。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 2 号)(二)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四、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建筑法 、 合同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五、 招标投标法颁布时间:1999 年 8 月 30 日通过,2000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基本结构:六章。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10、、法律责任、负责。(一)立法目的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 不包括实行 “一国两制 ”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3、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

11、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 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的除外。(三)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四)招标投标基本程序1、招标2、投标3、开标4、评标5、中标6、签订书面合同第二讲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1 招标人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1.1 招标人的分类A.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

12、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党、人民团体、协会组织等!B.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2.1.2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A.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得到批准;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B.依法进行招标2.2 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2.2.1 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分类: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条件:A.响应招标:称为潜在投标人B.参与投标竞争:递交投标文件后,称为投标人2.2.2 投

13、标人的资格条件国家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14、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3 招标代理机构2.3.1 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2.3.2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2.3.

15、3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 、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设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E.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报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备案。F.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部负责资格认定工作2.3.4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16、(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2.3.5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一般甲级不受限制。2.3.6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上下浮动不超过 20%,具体由双方协定。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 万元1.01 万元(500 一 100)万元0.72.8 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 万元(60005000)万元0.22 万元合计收费=1 十 2.82.7514222.55(万元)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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