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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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移交单位:上海东苑利景置业有限公司 (甲方)接受单位:闵行区莘庄镇人民政府 (乙方)甲方根据闵房地(2007)444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要求,以(立项批文号)沪房地闵字(2003)第 087033 号和(规划批文号)沪闵建(2002)-1212 号建成小区配套公建用房,现在就公建用房移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以下公建用房移交乙方使用。项目名称 房屋地址、室号 实测面积 竣工日期梅陇西路1938、 1952、1956、 1960 号商铺455.67 二、上述公建用房经乙方验收,同意接收。甲方将有关建设资料移交给乙方,其房屋使用权属乙方。三、住宅建设开

2、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2007)702 号文件执行。产权归区县人民政府所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初始所有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是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四、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和使用权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 40 号(2004) 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 20 条文件规定执行。五、对于公建用房的保修责任,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应切实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和使用管理维护好公建设施的使用功能。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双方各执贰份。甲方:(盖章)负责人:乙方:(盖章)负责人:移交日期:_ 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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