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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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马宏瑞律师)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

2、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自 1950 年 5月 1 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 60 年。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 婚姻法曾在 1980 年和 2001 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

3、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征求意见稿) ,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 “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因为涉及面非常广,所以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和热议。(一)关于“小三”“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

4、保护。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 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我们觉得“小三”也应该分为善意和恶意的,所以意见稿也应该把善意的“小三”也保护进去。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婚姻法是在保护婚姻还是在保护财产?” “该解释是鼓励养小三和离婚” “新的司法解释缺失人文关怀”等这些质疑,我们觉得,征求意见稿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便更好的适应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二) “妇女保护”被削弱了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云”?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印象:即婚前财产在结婚后 8 年,即成为夫妻共同

5、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一条引发了口水一片,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议论最多的话题。每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感觉对妇女的保护程度就更削弱了。比如财产保护里, 婚姻法对妇女的财产保护一次比一次差。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家公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又不学国际惯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 10 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所以,还是建议,既然和国际接轨,那就接的彻底点,把妻子的

6、权益最大化。(三)家有“千金”也得准备买房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对此,很多社会人士和法律专家都有不同的意见。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就认为,在这个司法解释下,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共识通常情况下结婚由男方买房的观点将受到冲击。 “家里有女孩子的父母可能就会考虑,女儿嫁到别人家去也得给她买套房子,这样才有保障。 ”有位女性网友还这样说:“我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万一将来不幸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其实,通俗

7、的讲,首付款在整个房子的全款中只有很小很小的一部分,那为什么在离婚后,另一方却没有权利主张房子的所有权?我个人觉得这有些不太平等,还需要进一步深刻的研究一下,平衡一下。这种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财产的特殊性,以单纯的物质利益单位来进行规范,将大挫人们的婚姻幸福感。(四)那么按照意见稿,对房屋产权究竟有哪些影响呢?1、父母买房赠与不再共有归属变化:父母指定赠与一方,房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很普遍的,男方家长准备给儿子和儿媳买个房子,但是房子的名字只写儿子的,儿媳知道后就不干了,也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房本上否则不结婚。这种事情双方的纠结点在于对权利的保护。以前的司法解释二规

8、定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意见稿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年轻人的闪婚问题。目前年轻人结婚离婚非常随意,一旦离婚,父母用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屋有一半就属于“外人”了,对于出资购房一方的父母显然不公平。意见稿明确了父母赠与对象的明确性,未受赠与的一方不得主张权利。2、谁付首期房子就归谁归属变化:夫妻离婚,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拥有房屋产权。在中国的婚姻关系当中,一直维持着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结婚 8 年之后,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 4 年后,贵重物品就是夫妻的

9、共同财产。相比买房赠与新规定,最让女业主们“心寒”的就是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其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3、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归属变化:“婚前签约,婚后领证”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屋产权证的颁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意见稿规定

10、了这种“婚前签约,婚后领证”的房产处理情况,认定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通过按揭贷款所欠的银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这样规定明确了按揭贷款买房过程中,由于签约时间与颁发房产证中间间隔时间过长,导致的房屋产权归属纠纷如何处理问题。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那么房屋即属于个人财产。4、夫妻一方可擅自卖房归属变化: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行为有效。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擅自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另一方知道共有房产被私自出售后,一般都会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但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

11、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夫或妻一方虽然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善意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的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的,应认定夫妻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有效。该条款虽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明显会损害房屋共有权人的利益。所以,该规定可能助长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卖房损害共有权人利益的行为。5、楼市影响或催生婚前买房需求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对房产的分割让不少已婚业主没有安全感。不少专家认为,通过房屋首付款确定产权所有,可能会影响部分家庭的和谐发展,甚至离婚。那么意见稿会否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呢?根据意见稿里对婚前个人财产的明确,以及首付者拥有产权、父母指定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规

12、定,可能在婚姻家庭中,未拥有产权一方想要买房的意愿会更加强烈。此外,由于房子除了居住外,还有投资功能。预计意见稿真正实施后,可能会催生一定的住房购买需求,这部分需求受购买力影响,很可能以宜买宜租的小面积住宅或公寓为主。(五)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我们认为这一条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该征求稿在对于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该采取何种强制手段的问题上还没有规定,还有学习费用的问题也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六)专家观点司法解释过于追求实用主义“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

13、说,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按揭房产的处理、亲子关系的确认、夫妻生育权的冲突、 “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这些都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婚姻纠纷和诉讼的难点问题。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注重的是怎样方便解决实际问题,实用主义取向成了首选。杨世强说,近十几年来,社会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非常大,出台司法解释很有必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婚姻家庭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杨世强认为,征求意见稿用了 5 个条文规定房产问题,但所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将很不利。

14、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婚姻一般是男娶女嫁,由男方置房为多数,婚后女方如果有收入,大多用于其他家庭开支,有的还为生育孩子和持家不外出工作,如果离婚时房产绝对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着孩子离去,妇女儿童的权益明显就会被大打折扣,也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有女性网民就质问:凭什么男人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挣钱养家还操持家务,离婚后却一无所有?此外,婚前一方(男方) 贷款购房,还债的钱肯定是要从夫妻婚后的收入支付的,如果一方( 男方) 的收入主要用于还债,婚姻家庭生活的支出必然就要由另一方更多地承担了,这样对女方来说是不公的,这恐怕会制造更大的家庭伦理难题。还有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在“遵循物权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所有权权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最大的原则在于,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这对遏制当前社会上一些妄图不劳而获,希望依靠婚姻来改变命运的现象有作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肯定会遏制那些“宁可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后面笑”的社会不良风气。最后,尽管征求意见稿还有好多方面的不足,但是比起解释一,解释二,它还是符合了现今社会的发展大的趋势,当然,还有好多方面有待于尽快的解决。总而言之,我们认为该解释草案的拟订,很有现实意义,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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