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股购买铲车和推土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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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入股购买铲车和推土机管理章 程二 0 一一年一月八日2职工入股购买铲车及推土机管理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规范职工入股购买铲车及推土机的行为,保障职工入股资金安全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合法提高职工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新疆博乐新赛油脂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入股职工组成的股东会制订并签署本章程。第 1.02 条 本组织由职工集体选举的董事组成股东会。第 1.03 条 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 1.04 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组织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 1.05 条 执行董事为本组织

2、的负责人。第 1.06 条 本组织由股东会负责管理,经全体股东选举由九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会。第 1.07 条 本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监督及管理。第 1.08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组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或执行董事及均可依据本章程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第 2.01 条 经营范围:本公司所属原料、主付产品的装卸、推大垛、及其他公司需要使用铲车或推土机的工作。第 2.02 条 本注资资本为 1258866.74 元人民币。第三章 股东出资出资方式及股东会第 3.01 条 本组织股东认缴的出

3、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126 万元人民币(二)股东出资时间:2011 年 1 月 10 日之前(三)股东资方式:新疆博乐新赛油脂有限公司全体愿意入股的职工,以现金 形式出资,出资额为 126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0%。第 3.02 条 (1)股东出资用于购买本公司原有的三辆装载机和两辆链轨车(截止 2010 年 12 月账面价值为 383866.74 元) ,收回的旧机械,能用者则用,不能使用的则通过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 ,进行公开竞买。( 2) 购 买 一 辆 柳 工 50CX856 型 装 载 机 约 需 要 38.5 万 元 ; 购 买 一

4、辆 160型 (160 马 力 )柳 工 链 轨 车 约 需 要 49 万 元 ,以 上 资 金 合 计 为 1258866.74 万 元 。3( 3) 本 组 织 的 股 东 出 资 按 每 人 持 股 股 数 计 算 , 每 股 价 值 100 元 , 每 位 职 工 可 购 买 40 股 。(4)本股不得抽回,可以在内部转让,不得转卖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当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第 3.03 条 购买设备工作服务范围:(1)铲车推棉籽按照 5 元/吨计算,装棉籽(往车间送棉籽)按照 3 元/吨计算,装棉粕(装到汽车上)按照 3 元/吨,推土机推棉籽大垛按照 5

5、 元/吨。(2)其他需要使用铲车或推土机为公司服务的杂项工作不计价。(3)日常工作中铲车和推土机所用的主、副油料,以签订协议起的现行油价为标准,以后油价如有变动,则由公司按照实际的油料价格补扣差价。(4)公司每月按照铲车及推土机实际工作情况预垫付燃油款及部分材料款。第 3.04 条 本组织设另原材料采购 1 名,财务主管 1 名,出纳 1 名,负责设备的运营及各类账务的管理,第四章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职权第 4.01 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查阅本组织的管理及生产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2、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3、依法转让出资;4、依法提议召开股东会5、本组织终止后,依法分

6、得剩余财产。第 4.02 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第 4.03 条 本组织股东会采取一人一票制,决议或决定必须超过 50%的股东代表同意方能通过。第 4.04 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本组织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本组织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决定本组织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6.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的相关人员报酬事项;8.决定本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劳动人事、薪酬等制度以及财务管理与核算细

7、则;411. 决定本组织的变更形式或解散和清算方案;12. 修改公司章程。13. 股 东 会 作 出 上 述 决 定 时 ,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由 参 会 股 东 会 代 表 签 字 后 置 备 于 公司 。第五章 公司执行董事第 5.01 条 本组织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名,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本组织执行董事为持有本组织股份的自然人。第 5.02 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任命或更换,经股东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 5.03 条 执行董事为本组织的实际负责人。第 5.04 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8、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组织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4.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为 自 己 或 他 人 侵 占 或 者 接 受 本 应 属 于本 组 织 的 商 业 机 会 ;5.未经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交易有关的佣金:6.不得将本组织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7.不得以本组织资产为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 5

9、.05 条 执行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本组织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2.及时了解本组织的业务经营管理状况;3.接受股东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 5.06 条 执行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又合理地认为该执行董事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该执行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 5.07 条 执行董事可以在任期未满以前提出辞职。执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第 5.08 条 因执行董事辞职、被解职等原因造成的执行董事职位空缺,应及时通过股东会增补执行董事。第 5.09 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执行董

10、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5.10 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执 行 股 东 会 决 定 ; 以 及 督 促 、 检 查 股 东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 并 负 责 向 股 东 报 告 工 作 ;52、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拟定公司重大投资与资产处置事项和产品保本或亏损销售的方案;4、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方案;7、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原料收购与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劳动人事、薪酬等制度以及财务管

11、理与核算细则;8、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人员奖惩制度;9、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11、提请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相关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12、 监 督 财 务 负 责 人 履 行 职 责 , 建 议 对 其 奖 惩 并 可 提 议 股 东 会 更 换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1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 5. 13 条 执行董事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执行董事对本组织负赔偿责任。第 5. 14 条 执行董事的决定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

12、动用工制度第 6.03 条 本组织依法设立财务会计机构、制度和帐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 6.04 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细表:1. 资产负债表;2. 损益表;3. 利润分配表;4. 现金流量表;5. 财务情况说明书。第 6.05 条 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 6.06 条 本组织设财务会计人一名,由股东会委派。具体负责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第 6.07 条 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第 6.08 条 本组织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 提取法定公

13、积金 5,用于本组织设备的维护保养;3. 股东分红6第 6.09 条 本组织会计年度采用榨季年制,即每年公历 7 月 31 日起至下一年 7 月30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 6.10 条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纳税。第 6.11 条 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聘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本组织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6.12 条本组织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合同制。受聘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按照股东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第 7.01 本组织可以依法进行解散第

14、 7.02 条 本组织解散时,应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对本组织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并宣告本组织终止。第 7.03 条 本组织解散时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组织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交纳所欠税款;4.清偿本组织债务;5.按股东持有本组织股权份额分配剩余财产。本组织财产未按前款第 1 至 4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 7.04 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 附 则第 8.01 条 本组织自 2011 年 1 月 10 日之日起计算。所有自愿入股的人员务必于2011 年 1 月 10 日前到财务部交清款额,每逾期一天将从本年度的年红利中扣除 100 元。第 8.02 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第 8.03 条本 章 程 一 式 四 份 , 股 东 会 留 存 一 份 , 本 组 织 留 存 二 份 , 报 备 案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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