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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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单体液压支柱管理,预防支柱失修,降低损坏率,减小损耗,节约成本,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单体液压支柱在井下储存 3 个月以上或使用超过 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必须再次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三条 单体使用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提报,经机电部审批后履行采购程序。第四条 供应部负责落实规范进货渠道,保证新购进单体支柱的相关证件齐全。第五条 物资管理部负责新进和维修后的支柱储存、发放管理工作;负责

2、建立单体支柱储存领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制造日期、进货(维修)日期、领用日期、领用单位、领用人、发放人等;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连带单位负责人 100 元。第六条 机电部负责单体支柱的日常使用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对单体支柱进行统一的编号管理, 建立支柱使用账本, 详细记录支柱编2 号、 制造单位、 型号规格、 制造日期、 数量、 使用地点、 使用时间等。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 处罚责任人 200元, 挂罚单位责任人 100 元。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机电区(队)长是本单位的单体液压支柱管理业务负责人, 并设一名兼职的单体液压支

3、柱管理员, 负责本单位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移交、验收和挂牌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支柱使用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型号规格、使用地点、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等,并由专人负责领取和移交,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连带单位责任人 100 元。每班设专人对在用支柱进行一次编号、完好状态、有无渗油液的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支柱,换下来的支柱要尽快升井检修。第八条 机修厂负责落实单体支柱的地面维修保养工作;落实建立支柱维修账本,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维修日期、故障、维修内容、检验情况、维修人等,并如实打印检修报告。账本记录不全或是与实物不符合的,处

4、罚责任人 200 元,连带单位责任人 100 元。第三节 单体支柱的领取使用回收第九条 单体支柱的领取使用单位根据需要, 通过填报用料审批单领取单体支柱, 物资管理部根据审批单进行统一发放。井下使用的单体必须保证编号完好,上齐三用阀并封堵三用阀进液孔, 下井前, 必须在地面做好压力和高、低压性能试验,不合格品, 严禁井下使用。使用单位应把升入井的支柱编号如实记录交机电部备案。否则,处罚发放人、领用人各 50 元 /3 棵。第十条 单体支柱的使用1、根据现场巷道高度,选择合适的支柱规格;根据工作面顶板压力大小,确定合理的支护密度。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单位,在使用单体支柱前均应由主管技术员对本单

5、位的管理人员、 职工进行有关单体液压支柱技术特征、 构造、 工作原理及使用操作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培训, 现场单体支柱管理使用人员对以上问题不清楚的, 每次对本人处罚 200元, 并挂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技术员各 100 元。3、第一次使用或修理后第一次使用的单体支柱,为防止漏气倒柱,必须将缸体内的空气排放干净。排放方法为:反复注液、排液,直到排净为止。4、支柱前,必须检查支柱的外形零件是否齐全,支柱有无弯曲、凹陷、缺爪和漏液等现象, 有一项不合格不得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100 元 / 棵。5、支护高度超过支柱最大允许高度时,应及时更换相应规格支柱,不得采取在柱底部垫木板、矸石等临时措施支设

6、,否则对相关人员记严重“三违” 。6、支柱移至预定支护地点后,要先用注液枪内的乳化液把三用阀注液嘴的污物冲洗干净, 然后将注枪插入三用阀中并用锁紧套连接好。7、支护支柱时,应注意:( 1)单体支柱应穿鞋带帽,垂直于顶底板,并有一定迎山角,迎山有力, 使支柱处于垂直受力状态且不易推倒, 初撑力必须达到要求。4 ( 2)为了便于撤柱及搞好安全,支柱时要保持三用阀和顺槽平行,注液阀口朝向采空区。( 3)支柱与运输机械应有适当距离,避免撞坏油缸、手把体和三用阀。( 4)支柱顶盖的四爪应卡在顶梁花边槽上,不允许将四爪顶在顶梁上或顶梁接头处。单体顶端刚性接触面需垫木片。( 5)注液枪用完后,应挂在支柱手把

7、上,禁止将注液枪抛在底板上, 禁止用注液枪砸三用阀, 要防止注液枪管缠绕打结或被煤岩埋住,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 100元。( 6)禁止使用漏液或失效的支柱,禁止用不正当的方式处理漏液的三用阀。( 7)支柱的柱距、排距、迎山角等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8)所有单体支柱必须栓防倒绳。( 9)支柱工用手抓支柱时,应使掌心向上,防止升柱过程中顶板掉落小块矸石砸伤手背。8、使用中的支柱,不得超行程使用,活柱量小于 200mm时,应及时回撤,更换支柱,以免压死支柱。9、禁止用锤、镐等金属物体猛力砸打支柱任何部位,以免损坏支柱;若支柱被压成“死柱” ,只能采用挑顶或卧底方法取出,不允许爆破、锤砸或绞车拉拽。

8、10、回柱前要检查周围顶板,支架是否完好,如有断梁、缺柱以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必须处理后方可回柱。11、回柱要两人配合,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回柱时必须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工作,要清理好退路,打好护身支柱,并告知在附近工作的其它人员。5 12、当顶板来压和遇到其它险情时,要停止回柱,待处理后再回撤。13、大面积悬顶和顶板压力过大时,不得人工回柱,应用绞车远距离回柱或用其他安全方式回撤。14、回柱要严格执行八大要领:一问(问顶) 、二松(松悬矸) 、三清(清后路) 、四支(支好作业规程规定的特殊支柱) 、五喊(喊附近人员注意) 、六回(回支柱、顶梁) 、七运(运出支柱、顶梁) 、八竖(回出

9、的支柱竖放) 。15、单体液压支柱卸载时,必须使用卸载手把或专用工具远距离卸载,卸载时,必须由小到大逐渐卸载,待顶板稳定,支柱脱离顶梁后,方可快速卸载。16、回撤下来的支柱,应顶盖朝上竖直靠放,不准随意横放;若“三用阀”损坏,应及时更换,换下的损坏三用阀不得随意乱扔,统一管理, 上井后必须以旧换新, 否则丢失按照新柱阀原价处罚责任人。17、支柱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不准随意摔砸。18、短期不用的支柱,应将柱内液体放尽,封堵三用阀进液孔,防脏物进入,否则每根单体支柱处罚责任人 100元。19、为保护好柱子的光洁度,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段放炮时,必须将该段及上、 下 10m范围内的支柱用皮带保护好

10、, 并在皮带两头栓好挂钩,皮带必须挡住活柱体,不使用皮带遮挡严禁放炮。20、严禁用支柱代替其他起重工具起重物体。21、支柱必须定期进行抽查,抽查 2%合格率达到 90%以上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必须加倍抽查,如合格率仍达不到要求,必须全部上井检修。22、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经过顶板压力观测,作为6 编制“规程”和支柱选型的依据第十一条 单体支柱的回收。1、各单位使用的单体支柱需要进行维修的,要在更换下来或维修周期到期后 2 天内组织升井; 各单位工作地点存放的单体支柱不再使用时,应在 2 天内组织升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并挂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2、对升井回收的

11、单体支柱,必须经机电部支柱管理员的鉴定,按物资管理部保管员指定的地点分类存放, 并开具入库验收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 / 次。3、物资管理部存放的支柱实行挂牌管理,牌上注明“备用”和“待修”字样,且注明规格、数量。4、升井支柱所缺零、部件,经机电部鉴定后,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 1.5 倍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5、使用单位每丢失一颗单体支柱,经机电部确认后,责令使用单位按原值 1.5 倍赔偿, 并对责任人罚款 300-500 元, 并挂罚单位负责人、机电区(队)长各 100-300 元。第四节 现场管理第十二条 现场支柱的管理1、使用单位应成立专门管理小组

12、,具体落实支柱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支柱使用安全;单位负责人负总责,跟班区(队)长对所跟班次负全责。2、单体支柱现场实行喷号管理,字体规格为: “ 300*200” ,综采队喷“白”色号码,采一工区喷“红”色号码。7 3、使用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柱,整齐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 无水地点。 工作面必须配有足够的注液枪。 否则,对责任人处罚 200 元。4、使用单体支柱的工作面每班应设有支柱管理人员,负责支柱的清点,检查支柱支设质量,更换失效的三用阀,处理一般故障等。支柱管理人员应实行现场交接班, 交接班必须交清支柱数量、 完好状况等情况,并做到书面交接,有档备查,

13、否则对交接人每人处罚 100元。5、支柱正常使用时不允许承受侧向力,贴帮柱与煤避距离应大于 0.2m,严禁戗柱打在支柱和三用阀上。6、不准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支柱。7、除三用阀外其余零件不允许在井下拆卸拆卸更换和修理,否则对责任人每次处罚 200 元。8、井下不允许存在无三用阀或柱头孔未堵的支柱,否则每颗支柱处罚责任人 100 元。9、井下搬运支柱应有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车辆,轻拿轻放,认真清点核对数量,以免支柱损坏和丢失。10、现场安检员应协助所在区队抓好支柱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支柱完好,支护有效,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每次处罚安监员 200元。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单体支柱使用管理规定1、工

14、作面使用单体支柱调整液压支架、推移机头、机尾以及打上窜下滑单体时,要严格执行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1)所有操作人员在扶柱或升柱的时候,必须将单体支柱用麻绳或其它可靠锁链栓牢。升柱时缓慢供液使支柱顶紧,暂停供液,待8 所有人员撤到 5m以外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后,再由支架工进行远距离供液。( 2)调整液压支架时,支柱严禁打在液压支架的立柱上,必须有防止单体支柱崩出的可靠有效措施, 操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部在有可靠防护的安全地点操作和观察。( 3)支柱支设或回撤时,必须认真观察分析支柱受力可能倾倒的方向,做到心中有数,严禁盲目蛮干。( 4)单体液压支柱与金属接触处,要垫木板进行防滑处理。2、使用

15、单体支柱作特殊使用时,除严格执行本使用规定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 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四条 单体支柱损耗考核管理1、使用单位应每日上报支柱领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做到准确无误;对于当班丢失的支柱,由跟班区长负责落实到班组、人头,无法落实到班组、人头的,由跟班区长负责。2、机电部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员应每月统计一次支柱领用量、使用量、失修量;对失修支柱,由机电部统一安排修理维护;对于丢失的支柱和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支柱, 由机电部月底负责统计考核, 当月结算。第五节 检验和维修第十五条 维修总则1、机电部负责落实支柱的日常修理及大修工作。2、除三用阀可在井下更换外,支柱修

16、理一律在地面维修。3、维修后的支柱应按规定进行检验,任何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许下井。9 第十六条 日常维修1、升井支柱首先应进行操作试验和高、低压密封试验,检查支柱是否损坏、故障部位及原因。2、日常损坏或有故障的支柱应及时维修。3、日常维修主要是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清洗、更换橡胶密封件等。第十七条 大修1、支柱除日常维修外,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大修周期:支柱2 年,三用阀 1 年,注液枪 1 年。2、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体,改制支柱,全面检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3、大修时应更换所有橡胶密封件、塑料件,内注式支柱还需要更换工作液。第十八条 技术要求1、标准件、密封件、外购件应选用有资质的定点厂家产品,并由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自制零件(包括外协件)或改制零件必须符合图纸要求。3、支柱焊缝开裂或渗漏需要补焊时,焊缝应符合 MT112标准中5.3.6 、 5.3.7 条的规定。4、零件修复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油缸内径公差和直线度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一级,如图纸规定油缸内径公差为 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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