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俭明_配价语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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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 ,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配价分析的实际应用陆俭明零、引言一提到配价理论、配价分析,有的老师还可能压根儿不知道;有的老师虽然知道,但总觉得那是语法学家用的术语,我们从事基础语法教学或对外汉语教学的老师用不上。其实不然。譬如说,如果有学生问:为什么可以说“他是王刚的老师”却不能说“*他是王刚的教师”?大家可能会很快作出回答:那是因为“老师”和“教师”意思不一样呗。那学生可能又要问:“导师”和“老师”的意思也不一样,那为什么“他是王刚的导师” 、 “他是王刚的老师”又都能说呢?可见这里边并不只是“意思不一样”的问题,这里边还有些微妙的问题。要解释、回答上面学

2、生所说的现象与问题,就用得上配价分析的理论与方法。本文就想通过实例来说明配价理论与配价分析在基础语法教学或对外汉语教学中也有用。在具体论述之前,还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语法研究中的配价思想。大家在中学里都学过化学。化学里在讲元素时,都讲列“价”(英文valence,法文 valence,德文 Valenz)的问题。语法研究中的“配价”就是从化学中借用来的,就是借用的化学中“价”的概念。化学中提出“价”(亦称“原子价” ,或称“化合价”)的概念为的是说明在分子结构中各元素原子数目间的比例关系。取氢原子为一价,某种元素的一个原子能和多少个氢原子相化合,或者能置换多少个氢原子,那么

3、该元素就是多少价。如水分子式(H 20)中一个氧原子总是跟两个氢原子化合,所以氧的原子价是二价。最早把化学中的“价”明确引入语法研究中的是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Lucien Tesnre ,亦翻译为特尼耶尔、泰尼耶尔、特斯尼埃)。 当初特思尼耶尔在语法学中引进“价”这个概念,是为了说明一个动词能支配多少种不同性质的名词性词语 NP。动词的价就决定于它所支配的不同性质的 NP 的数目。动词可比作带钩的原子,它能钩住(即支配)几种性质的 NP,那它就是几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不能支配任何性质的 NP,那它就是零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一种性质的 NP,那它就是一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两种性质

4、的 NP,那它就是二价动词;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种性质的 NP,那它就是三价动词。试以汉语动词为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按上述配价理论,可分为四类:A 不强制要求与某种性质的 NP 关联的,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记为 V0。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例如:地震、刮风、下雨、下雪B 强制要求与一种性质的 NP 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例如:病、醉、休息、咳嗽、游泳2C 强制要求与两种性质的 NP 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例如:爱、采、参观、讨论、改良D 强制要求与三种性质的 NP 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例如:给、送、告诉

5、、退还、赔偿有人可能要问:“地震” 、 “下雨”也总跟某个名词一起出现的,例如:(1)唐山地震了。(2)昨天地震了。(3)北京终于下雨了。(4)今天下雪了。怎么能说它们是零价动词呢?须知能跟“地震” 、 “下雨”一起出现的名词只限于表示处所或时间的名词,而这些名词性词语跟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也都能一起出现,因为任何行为动作的发生或进行总是伴随着时间与处所的。所以,凡表示行为动作的时间、处所的名词性词语一般不计算在动词的价之内。动词有配价的问题,后来人们发现,形容词、名词也有配价的问题(详下)。利用动词与不同性质名词之间、形容词与不同性质的名词之间、名词与不同性质的名词之间的配价关系来研

6、究、解释某些语法现象,这种研究、分析手段,我们就称之为“配价分析法” ,或简称为“配价分析” ;由此而形成的语法理论就称为“配价理论”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怎么运用配价理论与配价分析来解释答一些语法现象和语法问题。二、 “VP+的”这种“的”字结构为什么有的有歧义,有的没有歧义?VP 是指动词性词语, “VP+的”是指由动词性词语加上结构助词“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关于“的”字结构,大家都很熟悉了。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的”字结构从语法性质上说,它相当于一个名词,而就用法看,又有点儿像代词。譬如说“红的” ,它不是只用来指称某一种事物,而是可以用来指称任何具有红颜色的事物或衣服,或圆珠笔

7、,或铅笔,或帽子,或花儿,等等。“VP 十的”这种“的”字结构有的有歧义,有的没有歧义。例如:“吃羊肉的” 、“我吃的”就没有歧义,前者只能指称“吃”的施事,后指只能指称“吃”的受事。可是“吃的”就有歧义。请看:(1)你们谁要吃冰激凌?吃的 1举手。(2)你等着,我去买点儿吃的 2。例(1)里的“吃的 1”是指称“吃”的施事,例(2)里的“吃的 2”是指称“吃”的受事。为什么“吃羊肉的” 、 “我吃的”没有歧义,而“吃的”就有歧义?怎么来解释这种现象?大家所知道的层次分析、变换分析、语义特征分析、语义指向分析等都没法来解释、回答这个问题。而配价分析能解释、回答这个问题。原来“VP+的”形成的“

8、的”字结构会不会产生歧义,就决定于以下两点:(一)VP 中 V 的配价数,即 V 属于几价动词。(二)V 的配价成分在 VP 中出现的个数。以上(一)、(二)两点都跟动词的配价有关。这两点要综合起来看。具体如下:1由零价动词构成的“V 0 十的” ,如“地震的” 、 “下雨的”等,根本就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2由一价动词构成的“V 1P 十的” ,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它所指称的就是 V1 所3关联的那个 NP,即 V1 的施事。由于 V1 只能关联一种性质的 NP(施事或主体),所以这种“的”字结构不会有歧义。例如:(3)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4)已经蔫了的是蔷薇花。例(3)里“正在游泳的”

9、这个“的”字结构在这里是作主语,指称一价动词“游泳”的施事,也只能指称“游泳”的施事。例(4)里“已经蔫了的”这个“的”字结构在句中作主语,指称一价动词“蔫”的主体,也只能指称“蔫”的主体。所以“V 1P 十的”这种“的”字结构没有歧义。3由二价动词 V2 构成的“V 2P+的”的“的”字结构,如果 V2 所关联的两种性质的 NP 都不在 V2P 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有歧义。举例来说, “参观”是二价动词,它关联两种性质的 NP,一个是“参观”的施事,一个是“参观”的受事。在“今天参观的”这个“的”字结构里, “参观”所关联的两种性质的 NP 一个也没有出现。因此, “今天参观的”

10、,在指称事物时,会产生歧义。例如:(5)今天参观的到左边排队。“今天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施事(6)今天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今天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受事如果 V2 所关联的某一种性质的 NP 在 V2P 中出现,而由于 V2 应关联两种性质的NP,所以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指称事物(指称另一性质的 NP),但不会有歧义。例如:(7)今天参观展览会的是北大学生。“今天参观展览会的”做主语,指称“参观”的施事上例由于“参观”关联的一种性质的 NP(受事)已在 V2P 中出现,所以它指称另一种性质的 NP(施事),没有歧义。再如:(8)张三今天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张三今天

11、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参观”的受事上例由于“参观”关联的一种性质的 NP(施事)已在 V2P 中出现,所以它指称另一种性质的 NP(受事),没有歧义。4由三价动词 V3 构成的“V 3P+的”的“的”字结构,如果 V3所关联的三种性质的 NP 都不在 V3P 中出现,或者在 V3P 中只出现其中一种性质的 NP,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都可以指称事物,而且都会有歧义。这与二价动词的情况相仿。试以“不给的”(三价动词“给”关联的三种性质的 NP 都没在 V3P 中出现)为例:(9) 不给的举手。“不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10)“张平,你给不给他钱?”“张平,我是不给的。 ”“不给的”作“

12、是”的宾语,指称“给”的与事(11)别的都可以给,不给的是英汉词典。“不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再以“我给的”(“给”的施事在 V3P 中出现,另两种性质的 NP 没有在 V3P 中出现)为例:(12)我给的是张经理。“我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13)我给的是些衣服。“我给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再以“给学校的”(“给”的与水在 V3P 中出现,另两巾性质的 NP 未在 V3P 中出现)为例:(14)给学校的只有周敏一个人。“缩学校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周敏(15)给学校的我已经准备好了。“给学校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再以“给鸡蛋的”(“给”的受事在 V3P 中出

13、现,另两种性质的 NP 未在 V3P 中出现)为例:(16)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17)给鸡蛋的不是我。“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4如果 V3 关联的两种性质的 NP 在 V3P 中出现,而由于 V3 关联三种性质的 NP,所以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指称事物(指称另一种性质的 NP),但不会有歧义。例如:(18)我给张三的是鸡蛋。“我给张三的”作主语,指称“给”的受事(19)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给张三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施事(20)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我给鸡蛋的”作主语,指称“给”的与事三、为什么“吃的东西”可以说成“吃

14、的” , “吃的方法”不能说成“吃的”?这也跟动词的配价有关,也只有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才容易说清楚。现在我们把“吃的东西” 、 “吃的方法”这类偏正结构都记为:VP 十的+NPVP 代表作定语的动词性词语(严格说,作定语的是“VP+的”)NP代表作中心语的NP。如果 NP是 VP 中 V 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中心语 NP可以省去;如果作中心语的 NP不是 VP 中 V 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中心语 NP,就不可以省去。试比较:(1) 开车的人开车的开车的技术开车的(2)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3)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

15、的(4)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他吃的时候他吃的例(1)(4),左边的例子,作中心语的名词都分别是前面动词的配价成分;例(1)、(2)里的“人”和“学校”分别是动词“开”和“扩大”的施事,例(3)、(4)里的“干部”和“苹果”分别是动词“拥护”和“吃”的受事,所以在一定的上下文里作中心语的名词可以省去不说;而右边的例子,作中心语的名词“技术” 、 “问题” 、 “原因” 、 “时候”都分别不是前面动词“开” 、 “扩大” 、 “拥护” 、 “吃”的配价成分,所以在任何上下文里都不能省去。四、形容词都能受“对”这一个介词结构修饰吗?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1) 对顾客很热情。(2) 对

16、学生很严。(3) 这一带很熟。(4) 对工作很负责。是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呢?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形容词能够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这些能受介词结构“对”修饰的形容词有什么特点?事实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形容词都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的,像“大、漂亮、聪明、伟大”等等,都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例如我们绝不说:(5) *对这个苹果大。(6) *对这件衣服很漂亮。5(7) *他对计算机很聪明。(8) *他对这个人很伟大。那么什么样的形容词能受介词结构“对”的修饰呢?引入配价理论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奥田宽 1983,刘丹青 1996)上面说到,配价原是用来说明动词能与几种性质的 NP 发生关联。其实,形容词也有配价问题。如果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一种性质的 NP 与之关联,这种形容词我们称之为一价形容词,记为 A1;如果在语义上要求必须有两种性质的 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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