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宝典之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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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家制度一、国体与政体 1国体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体,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 讲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联盟的对象。 我国宪法第 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 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宪法第 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 督。

2、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 二、经济制度 1我国的经济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本经济制度。 (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度。2所有制规定 (1)公有制是主体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 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

3、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即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 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非公有制包括: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 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政党制度 我国的政党

4、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内容: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 居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 的建设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剥夺政 治权利

5、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 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 使。(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 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 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的方法。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 和。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

6、)等。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1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 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年。 (2)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 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

7、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 职务。 (2)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8、; 解释法律;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1)组成和任期: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 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 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

9、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 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 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4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 (2)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同人大的每届任期(5年)。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任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审判刑

10、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 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检察院的职权是立案侦查、批 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5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1)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我国武装力 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组成和任期: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任 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但没有届数限制。 6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1)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年满 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的任期

11、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2)职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 7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 (1)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2)产生和任期: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监察委员 会主任的任期同人大每届任期相同(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3)职权: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行政区划 (1)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

12、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 关系。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管理,将国家的领土依据政 治、经济、民族状况和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为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 的一种制度。我国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 特别行政区,所以才会有民族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 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 (2

1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基层政权同政权机关的关系是指导关 系.(3)城市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 权。(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 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4、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 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一国两制”:大陆主 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可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 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2)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 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其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 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 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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