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我国矿产业以及国有化征收问题的简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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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商投资我国矿产业以及国有化征收问题的简单调查1. 目前,还无外商直接投资贵州的铜矿勘察及开采,但有前澳洲的 澳华黄金有限公司(现已被加拿大埃尔拉多收购)投资贵州最大的金矿。2. 外商投资我国金矿分为两个阶段: 2007 年之前 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国内贵金属(金银铂)的勘察、开采。 2007 年后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国家限制外商投资贵金属(金银)勘察、开采。 目前我国对新进入贵金属采矿业的外商采取限制措施,但并未对已经进入的外商实施征收、国有化等措施。3. 中国对外资进行征收的补偿问题:国有化及补偿标准通常首先适用当事国之间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或者双方承认

2、的国际法准则;若无,则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之规定。1)中国法的征收及补偿标准 征收标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1,只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才会对外资企业进行征用或征收,给予补偿,并且是在非歧视的条件下,方可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 补偿标准:中国基本采用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合理、适当”的补偿原则。2)中国所签的个别双边投资协定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中国在投资保护协定中采“适当”的补偿标准,一般参照“征收为公众所知时”或“征收发生前一刻”或“宣布征收时”被征收资产的价值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根据,具体有:投资的市场价值(1992 年中国与韩国协定);投资的实际价值(1984 年中国与

3、法国协定);投资的适当价值(1985 年中国与泰国协定);投资的真正价值(1986 年中国与英国协定);投资的价值(l993 年中国与乌拉圭协定)。 补偿时间:一般规定东道国应及时向外国投资者支付征收的补偿,即补偿“不得迟延” 。中国一般还对补偿的有效性作了规定,所谓“有效性”是指补偿能够实际兑现,补偿是可兑换的,补偿能够自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 5 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2 条第 3 款:“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由转移。3)中国与日本目前还未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故直接适用前述中国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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