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实施规程(变电站电气)改 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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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次 前 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强制性条文的实施13.1基本规定13.2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23.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23.4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33.5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34罚则3附录A(规范性附录)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5B(规范性附录)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验收汇总表 10C(规范性附录)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设计部分)11D(规范性附录)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施工部分)59E(规范性附录)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92前 言 根据山西省电力公司关于下达山西省电力公司2007年第二批科技开

2、发项目计划的通知(晋电科20071017号),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贯彻“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近年来变电站电气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实践经验,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已在输变电工程中局部试行。本规程收集整理国家现行有效的涉及变电站电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有关质量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全部条文,作为工程建设中执行、检查、监督的依据。在此之后发布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规程中收录的强制性条文的相应内容。依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范围,以变电站电气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为纲,

3、系统地编制了变电站电气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变电站电气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变电站电气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分别用于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执行、检查、验收监督管理。本规程强调了实施计划,强化了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了执行的后评价体系,形成了参建各单位相互监督、制约的较为完整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体系。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本规程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本规程由山西省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主要审查人:王礼田 范幼林 陈发宇 贾彦龙 吴云喜 郑怀清 张桂芹 高德荣 武英利 徐

4、志军 陈佩琳 王生明 刘晋魁 白志敏 李国宝 冯永载 王洪峰 刘树林主编单位: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主要起草人: 田 璐 高士法 丁瑞明 郝志刚 宋述停 张海涛 王巳英 段剑飞 刘晓忠 杨同伟 毛志文 李 源 王 涛 叶圣茂 高全治 王曦晨 茹静亮 王天宝 邱云岗 白彦杰 王锐锋 芦 笛 周利柱 李瑞芳 尚 绚 孙 渊 陈建光本规程由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本规程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提出宝贵意见。110kV1000kV变电站电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1 范围1.1 为加强山西省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

5、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110kV1000kV变电站电气工程,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110kV以下输变电工程参照执行。1.3 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

6、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J147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14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149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电器装置

7、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50 电器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217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DL/T504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5149 220kV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103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3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3.1 基本规定3.1.1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3.1.2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

8、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和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把其作为勘察设计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和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把其作为施工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3.1.3 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应按计划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如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改正,并应保存整改记录。3.1.4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3.1.5 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9、供检查报告。3.1.6 专职质检员、监理工程师应持与所检查专业一致且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3.1.7 作为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详见附录A)和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验收汇总表(详见附录B)、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详见附录C、附录D)、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详见附录E)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3.1.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行政规章时,其内容不得与强制性标准内容相抵触。3.1.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

10、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3.1.9 工程建设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形成会议纪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办理许可,未按规定办理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3.1.10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1.1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设的工程,严禁通过验收,不得启动并网。3.2 强制性条文实施准备3.2.

11、1 工程项目设计前,勘察设计单位应确定本工程项目有效的四类清单(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危险因素、环境因素),并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3.2.2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定本工程有效的四类清单,并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建设单位批准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3.2.3 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会同监理单位对设备材料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

12、行实物验收,如有违反、执行偏差、遗漏情况,及时作出退货建议并报建设单位。3.3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3.3.1 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勘察设计单位。3.3.2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主设人,严格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审核人员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对强条执行情况作好备忘并反馈给主设人,在施工图会审前,设计项目经理应据实填写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提交建设单位。3.3.3 工程施工阶段,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为施工单位。3.3.4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

13、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3.4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3.4.1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监理单位。3.4.2 监理单位应按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3.4.3 施工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工程同步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签证。3.4.4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由总监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并应由施工单位签证。3.5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核查3.5.1 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核

14、查的主体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3.5.2 单位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3.5.3 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和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进行复查汇总,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填写变电站电气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4 罚则4.1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以及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4

15、.2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3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责令改正。4.4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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