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2021年3月在线考试《民法总论》作业考核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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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民法总论大作业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年级 学号 学习中心 成绩 年 月 日诚信考试承诺书吉林大学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网络教育大作业课程考核要求:务必学生本人通过在线学习平台完成大作业课程考核,下载课程考核试卷并进行A4纸打印,根据考核题目要求,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试卷上独立手写完成;试卷答题不得打印、复印、抄袭,如出现打印、复印、抄袭等情况均按“零分”处理。 本人郑重承诺:我已仔细阅读并认真遵守网院关于大作业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保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大作业考核,保证我向网院呈交的课程作业,是我本人严格按照作业考核要求独立完成,

2、不存在他人代写、抄袭和伪造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结果。 承诺人:(本人手写签字) 日 期:民法总论一、 名词解释题 (共10题 ,总分值30分 )1. 请求权 (3 分)2. 处分行为 (3 分)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 分)4. 法定代表人 (3 分)5. 意思表示 (3 分)6. 死因行为 (3 分)7. 民事法律事实 (3 分)8. 代理 (3 分)9. 生前行为 (3 分)10. 宣告失踪制度 (3 分)二、 简答题 (共7题 ,总分值70分 )11. 代理的制度价值 (10 分)12.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0 分)13.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0 分)

3、14. 有效代理的要件 (10 分)15. 意定监护的特点 (10 分)16.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0 分)17.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10 分民法总论一、 名词解释题 (共10题 ,总分值30分 )1. 请求权 (3 分)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2. 处分行为 (3 分)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

4、利之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可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系直接让与物权、变更物权内容、设定物权性负担及废止物权之处分行为,如让与所有权、抛弃所有权、设定抵押权、设定动产质权(须注意,设定权利质权系准物权行为)等;准物权行为系直接变动物权以外之权利的处分行为,例如债权让与,设定权利质权等。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 分)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按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属于特别法人。4. 法定代表人 (3 分)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

5、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5. 意思表示 (3 分)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

6、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1 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6. 死因行为 (3 分)死因行为Cause of Death,又称“死后行为”。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根据的法律行为。7. 民事法律事实 (3 分)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

7、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登记结婚、订立合同、变更协议、转让债权、鸡蛋孵化成小鸡、自然人死亡等均为民事法律事实。8. 代理 (3 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9. 生前行为 (3 分)生前行为是“死后行为”的对称。又称“生时行为”。根据法律或当事人意思,在行为人在世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的实现不以行为人死亡为条件;故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后尚未履行该行为前死亡的,不影响该生前行为成立。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生前行为。10.

8、 宣告失踪制度 (3 分)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 简答题 (共7题 ,总分值70分 )11. 代理的制度价值 (10 分)答:代理制度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其制度价值的明晰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制度的存在更好的完善了代理制度;其次,表见代

9、理制度的产生,可以达到保护交易和促进交易的目的;同时,表见代理制度体现出了倡导效率和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最后,表见代理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诚信基础,形成市场信用机制.12.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0 分)答: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为:(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所以在保护的权益大于损害的权益

10、时,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13.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0 分)答: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如下: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铁民事行为能力、铁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铁民事行为能力、铁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

11、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铁民事行为能力、铁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2、(民法典 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14. 有效代理的要件 (10 分)答:A . 取得代理权 B .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 C .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15. 意定监护的特点 (10 分)答:1、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就要求签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够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决定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负责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2、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如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则很难保证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3、意定监护的监

13、护人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这个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署监护协议时约定的委托监护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即便被监护人实际需要监护时,该约定的委托监护人仍然不能成为监护人。4、意定监护协议书-定要进行有效公证,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16.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0 分)答: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14、。如果对代管有争议,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或者这些人没有代管能力,则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财产代管人需履行如下职责:( 1 )财铲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2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3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情形如下:财铲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铁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铲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条提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條17.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10 分)答: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的资格。具有民事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知能力等主观因素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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