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众利益看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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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公众利益看知识产权的保护MP3 下载之路或许某一天,当耳边响起熟悉的旋律时候,你却孤单单独守一边,只能眼巴巴的看着别人载歌载舞。因为那些人是付费用户,而你没有为该歌曲埋单,未经授权,不能使用。雅虎搜索败诉的时候,百度搜索败诉的时候,每个人就应该想到了上面这个场景。一、当你不得不为唱歌、mp3 下载付费2007 年 4 月 23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 11 个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侵犯著作纠纷案件宣判雅虎有罪:判决雅虎网站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 229 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人民币 21 万余元(折合一首歌价值将近 1000 元人民币)。2005年月,国内搜索引擎巨

2、头百度网因为提供搜索而成为被告,并在其后的一审判决中赔偿原告(唱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其权利广泛,法律赋予知识产权财产的意义:即你在不被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它,就意味着侵犯了别人的财产。实际上,它是一种垄断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活动成果的垄断。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对使用者收取费用,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抄袭、使用来 获得保护。这就是说,搜索引擎想要提供歌曲的链接,必须经过唱片公司授权。要获得授权,必须掏钱埋单。雅虎和百度没有埋单就链接了歌曲,所以成了被告。二、当将来有一天,搜索引擎将无索可搜技术总在不断进步,而法律

3、相对落后。技术进步可能形成垄断,也可能打破垄断。技术进步对唱片公司来说,就意味着侵害著作权的方法会越来越多,甚至某些技术扮演著侵害著作权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音乐压缩格式 MP3 的发明大大减低音乐 档案的容量,进而使得人们彼此重制或在网络上传输音乐档案更为便捷,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著作的行为也大大增加。垄断力量的“财产”被侵犯了!于是以法律的名义,政府接受了检举,取缔下载或互相交换 MP3 音乐档案的行动,社会大众于是都知道 MP3 音乐档案是不合法的。或许,这个逻辑还会引起连锁反应,接着, 张三会起诉搜索引擎未经授权,就提供了文章的链接,李四也会起诉搜索引擎链接了自己的软件,甚至王五的报纸、赵

4、六的门户网站,都会起诉搜索引擎把自己的网址曝光在互联网上搜索引擎公司不是有钱吗?google、baidu、yahoo,都是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等着赔钱吧。不信就法院见,雅虎中国就是前车之鉴,大家都纷纷举起知识产权大棒,来捍卫自己的“ 财产” ,这样一来,诺大一个互联网,搜索引擎没有多少内容可以搜了。于是,公众在搜索引擎中找不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了。三、我们不得不问:这样的知识产权合理吗?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保护大众创作利益,在现实的发展却偏离了原先的设想,直接的结果就是穷者更穷,富着更富。大众不曾因此收益明显增加,而明显受益的都是那些唱片公司们的老板。其恶果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大量专利闲置。有个把

5、人因为知识产权发财了,但知识产权局内库存的成千上万项专利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的创作都不过是一张公证了的废纸而已。另一方面,恶意闲置专利,阻碍技术创新。国外巨头进入中国后,以收购方式获取国人专利技术和商标,并使之闲置起来,目的是为了防止本国对手获得或使用类似专利,以阻止竞争。或许有人说,不必杞人忧天, 对于智慧产品,我们可以“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意思是:它允许人们无需征求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比如说:个人研究、教育领域,新闻报道等等。合理使用,听起来非常“ 合理”,但实际情况却是,当你通过搜索引起去寻找某个 MP3 歌曲的时候,却再也找不到了。知识产权悖离初衷的发

6、展令人忧心,或许有一天,你将不得不质问:这法律是为一小撮唱片老板们量身打造,它本身所保护的东西,对公众合理吗?事实上,人们忽略了一个概念:搜索引擎不过是一项技术。某一项技术,除了用来侵害著作权之外,也有其他正当用途,像是录音机一样可以用来合法录制有著作权的歌曲录音带,并非所有的录音机都是用来违法复制,这就不能认为录音机的制造商或贩卖者侵犯著作权。此即所谓的技术中立原则:法律不应该(或者不能)因为新科技或技术可作为侵权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认定该技术提供者必须负起侵权责任,必须负责的是使用该项新科技或技术的管理方法、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授权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维基百科的知识产权条目上有这样一段话:“近年来,很多人开始相信,随着知 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扩张,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创立之初的宗旨已经改变:知识产权的目的已经从保护公众利益变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在忧心知识产权已经触犯公众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软件运动的发起者理查德斯托曼。 ”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是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基本宗旨而建立的。美国法律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杰弗逊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目标并不是以个人的商业利益为核心的,而是使“创造性成果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财产,为任何人自由利用。 ”李祉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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