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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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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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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 银 行业金融机构 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 审慎经营 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 信贷 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 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 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起草 制 定[1-2]〈〈办法》是中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 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 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 与发放、支付管理和 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 [3]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2次主席会议经过,于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白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 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 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白然人发放的 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白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 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 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 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借款人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白然人;(二) 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 贷款申请 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 借款人具备 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 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 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2]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二) 借款人收入情况;(三) 借款用途;(四) 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 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 能力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 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 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 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经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 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2]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 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 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 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 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 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2]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文 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明确约定 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 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 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 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2]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经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白 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白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 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白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 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 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 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 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 凭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能够采取借款人白 主支付方式:(一)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 元人民币的;(二)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的;(三)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白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 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经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 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2]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 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 款资产安全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 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 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 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 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 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能够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 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 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 清收,或者协议重组[2]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 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 借款合同米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 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四十二条K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 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 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 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 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 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 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 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它情形的。

[2]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它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 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 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 农村承包经营户 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 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 规定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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